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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教育部詳解

由 高會雲 發佈於 經典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1月21日電 (記者李依環、孫競)記者今天從教育部獲悉,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負責人就修訂《規定》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實習管理涉及主體多、工作鏈條長,加之疫情等影響,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單位和個人受利益驅動,以實習為名組織學生到企業生產‘流水線’務工、安排加班和夜班、強制實習、收費實習、實習專業不對口等問題時有發生。”該負責人談到。

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據介紹,《規定》在原總則、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核、安全職責、附則等六章內容基礎上,增加了2個章節,增加11條內容,共八章50條。同時,着眼實習全過程,針對關鍵節點,《規定》通過1個“嚴禁”、27個“不得”為實習劃出紅線、明確行為準則。

針對實習內容不對口的問題,《規定》明確,不得安排與專業無關的簡單重複勞動、高強度勞動,明確實習內容“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羣)的典型工作任務,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複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從事Ⅲ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該負責人指出,針對強制實習的問題,《規定》進一步保障學生和家長的知情權,明確了所有學生參加統一組織的崗位實習均應當取得學生、學生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

“中介機構介入實習賺取‘人頭費’,是產生強制實習、付費實習的重要源頭,社會反映較為強烈。”該負責人表示,針對中介機構參與學生實習的問題,《規定》明確實習三方協議必須由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署,重申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違反本規定從事學生實習中介活動或有償代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針對學生實習加班和考勤、學生實習報酬和費用等問題,《規定》也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要求。同時,在實習管理體系和管理流程方面,《規定》以學生實習迴歸育人本質、保障學生等各方權益為主線,系統梳理並進一步明確各有關主體責任。

記者觀察到,《規定》明確,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必須以有關部門發佈的實習協議示範文本為基礎簽訂實習協議,並依法嚴格履行協議中有關條款。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此次也配套發佈了《實習協議示範文本(試行)》。

該負責人介紹,《實習協議示範文本(試行)》作為推薦使用的協議文本,旨在為實習各方簽訂實習協議提供示範指導,提升實習協議的規範性、科學性和簽訂率。實習三方可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遵照《示範文本》訂立補充協議,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對於下一步如何貫徹落實《規定》要求,該負責人表示,一是配發釋義和解讀,加大宣貫力度;二是統籌實習資源,加強信息化建設;三是嚴查重處違規行為,營造良好實習生態。此外,在各地自查基礎上,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重點抽查調研,逐項落實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