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江教育發佈虛假廣告被罰 廣告中2老師無教師資格證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30日訊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機處〔2022〕202021000056號)。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發佈虛假廣告,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其罰款20萬元,並責令停止發佈。
經查,當事人主要針對提升英語口語、英語能力、英語考試、留學、日語、韓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多語種、考研、財會/職場和人文素養等提供在線學習平台,官方網站為https://class.hujiang.com。2021年11月26日,當事人在官方網站中發佈標題為《日語基礎直達N1【全程簽約班】全額獎學金版》課程銷售頁面,在課程詳情中宣傳含有“名師聯手,協議保過,4重保障”的廣告語。
現已查明,當事人在日語基礎直達N1【全程簽約班】全額獎學金版(班級編號:21418980)的協議中,沒有協議保過的條款;該銷售網頁中提到的香香老師、葱花老師、Sizuka老師和小萌老師4位老師中,其中葱花老師和小萌老師沒有教師資格證;截止2021年12月14日,該課程銷售收入共計29830.85元;上述網址系當事人實際擁有並運營,涉案廣告系當事人自行設計製作發佈,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本案中當事人為廣告主。
當事人在銷售的課程商品廣告中,一是宣稱“協議保過”字樣,實際在與學員簽訂的協議中並沒有協議保過的條款;二是宣稱的“4大名師聯手”,經查,廣告所指4人中實際僅有兩名有教師資格證,另外兩名未持有教師資格證。當事人通過自行運營的網站銷售頁面廣告中一是對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證性承諾;二是虛構了該課程的有關的允諾、授課老師曾獲榮譽等信息做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描述行為,足以影響消費者對當事人商品(服務)的購買意願和判斷,對消費者在選擇同類課程時產生實質性影響。
當事人發佈的涉案廣告含有兩個違法內容,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在法律責任上出現競合;在這種情形下,應當適用處罰較重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即應當按照第五十五條關於發佈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按照發布虛假廣告進行處罰。
當事人在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門調查後及時下架該課程鏈接並整改其他類似的相關課程的宣傳頁面;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材料,如實説明案件的事實真相;當事人積極整改,深刻反思,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因疫情和市教委“雙減”政策的雙重影響下,對當事人經營衝擊較大;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佈在自媒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危害後果無社會影響,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消除影響並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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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以下為原文: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公示版)
滬市監機處〔2022〕202021000056號
當事人: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博雲路2號703室
統一社會信用碼:91310000685518944H
註冊資本:50505萬人民幣
法定代表人:宋相偉
本局依法於2021年12月31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本局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主要針對提升英語口語、英語能力、英語考試、留學、日語、韓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多語種、考研、財會/職場和人文素養等提供在線學習平台,官方網站為https://class.hujiang.com。2021年11月26日,當事人在https://class.hujiang.com/21418980/intro中發佈標題為《日語基礎直達N1【全程簽約班】全額獎學金版》課程銷售頁面,在課程詳情中宣傳含有“名師聯手,協議保過,4重保障”的廣告語。
現已查明,當事人在日語基礎直達N1【全程簽約班】全額獎學金版(班級編號:21418980)的協議中,沒有協議保過的條款;該銷售網頁中提到的香香老師(真名:**)、葱花老師(真名:***)、Sizuka老師(真名:**)和小萌老師(真名:**)4位老師中,其中葱花老師(真名:***)和小萌老師(真名:**)沒有教師資格證;截止2021年12月14日,該課程銷售收入共計29830.85元;上述網址系當事人實際擁有並運營,涉案廣告系當事人自行設計製作發佈,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本案中當事人為廣告主。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人**的現場筆錄一份;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人***的詢問筆錄兩份;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人**簽字並蓋章確認的網絡檢測及電子數據取證文書兩份;當事人提交併蓋章確認的滬江網校協議、整改説明和離職證明各一份;當事人提供並蓋章確認的營業執照、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全額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全額子公司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員身份證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人員身份證複印件等身份證明。
2022年3月16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機聽告〔2022〕202021000056號),已告知本案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擬處罰的意見及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在規定的五個工作日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的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視為自動放棄陳述、申辯以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在銷售的課程商品廣告中,一是宣稱“協議保過”字樣,實際在與學員簽訂的協議中並沒有協議保過的條款;二是宣稱的“4大名師聯手”,經查,廣告所指4人中實際僅有兩名有教師資格證,另外兩名未持有教師資格證。當事人通過自行運營的網站銷售頁面廣告中一是對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證性承諾;三是虛構了該課程的有關的允諾、授課老師曾獲榮譽等信息做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描述行為,足以影響消費者對當事人商品(服務)的購買意願和判斷,對消費者在選擇同類課程時產生實質性影響。
當事人發佈的涉案廣告含有兩個違法內容,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在法律責任上出現競合;在這種情形下,應當適用處罰較重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即應當按照第五十五條關於發佈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按照發布虛假廣告進行處罰。
當事人在我局上門調查後及時下架該課程鏈接並整改其他類似的相關課程的宣傳頁面;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材料,如實説明案件的事實真相;當事人積極整改,深刻反思,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因疫情和市教委“雙減”政策的雙重影響下,對當事人經營衝擊較大;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佈在自媒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危害後果無社會影響,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消除影響並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於年月日前履行的行政處罰。
於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銀行輸入碼:2021000056)將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其中,逾期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