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刊文: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必須摒棄“名校”思維

作者:熊丙奇

“為了擴大優質資源覆蓋面,將繼續實施優質教育資源引進工程”“通過學區制、集團化辦學、委託管理、強弱學校結對幫扶等措施,大幅增加義務教育優質資源供給”……如何發展義務教育,各地開出的藥方總少不了這幾味。

光明日報刊文: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必須摒棄“名校”思維

不過,讓人困惑的是,“義務教育優質資源”不斷加大供給,家長的擇校焦慮卻不降反增。對於家長的擇校焦慮,一個高頻的解釋是,優質義務教育資源還是太少,“僧多粥少”下,熱門學校、學區自然受追捧。

這一解釋聽似合理,但卻讓擇校熱的緩解,變得遙遙無期。因為“優質”“強校”並非絕對概念,而是相對概念。我國各地均加大對義務教育的投入,整體義務教育辦學條件都有所提高,所有學校相比之前都更“優質”,但問題在於,由於地方政府在發展義務教育時仍抱有所謂的“名校”思維,而非堅持均衡思維,在“名校”思維主導下,義務教育均衡在一些地區也漸行漸遠。

“優質均衡”無疑是發展義務教育的理想狀態,所有義務教育學校都在高位上實現均衡。然而,實現“優質均衡”,需要有正確的路徑,當前我國各地在推進義務教育發展時,還有揮之不去的“名校情結”和“優質思維”。引進“名校”“優質”資源,讓地方政府推進義務教育成績更有顯現度,但卻無形中助推了社會的“名校意識”。在一個片區沒有所謂的“名校”、“優質”校時,擇校情況也不嚴重,在引進所謂的“名校”之後,原先的均衡結構被打破,整個片區擇校風盛,也順勢帶火了學區房交易,這種現象並不少見。

值得反覆指出的是,在推進義務教育發展時,地方政府要保障的是各校達到均衡一致的辦學條件,而非強調所謂的優質名校。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落實這一法律規定,就必然要求各地在推進義務教育的發展中,不該有重點校,更為常見的所謂“名校”“優質校”,不過是掩人耳目的變相重點校而已。

當前,我國多地將“名校集團化辦學”、“名校扶持弱校”作為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措施,説到底,這不過也是以均衡為名,行強化“名校”之實,把“名校”的存在合法化、合理化。“名校集團”並沒有帶來集團內學校的真正均衡發展,而是更牢固“名校”的地位。這也是隨着“名校集團”建設,各地的擇校熱依舊存在的根本原因。進一步説,只要義務教育階段有“名校”,就意味着當地義務教育不均衡,就不可能讓擇校熱降温。

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必須要消除這種“名校”思維。在辦學條件上,要做到所有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一致,不再有所謂“名校”和“優質校”。關鍵舉措就是,推進教師交流輪換。2010年國家層面就提出,要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和校長流動機制。2014年,教育部等發佈文件提出,要力爭用3至5年時間實現縣(區)域內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制度化、常態化,率先實現縣(區)域內校長教師資源均衡配置。該文件甚至明確,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幹教師交流輪崗應不低於交流總數的20%。

若照此規定落實,我國縣(區)域內的教師資源或早已經實現均衡配置。然而,現實是,截止目前,很多地區仍未建立起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長效機制,其阻力正在於繼續打造“名校”、“優質校”的教育政績觀。

從更長遠處着眼,在實現各義務教育學校資源均衡配置的基礎上,還有必要進一步落實和擴大學校自主權,讓學校辦學更具個性和特色。區域內的學校並無辦學標準和辦學質量的差異,有的是自主辦學的個性和特色不同,這才是發展優質均衡義務教育的思路和理想狀態。

(作者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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