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時期,以青銅器、石刻為主要研究對象的金石學興起,以後又逐漸擴大到研究其他各種古代器物,當時的文人墨客把這些器物統稱之為“古器物”或“古物”。在明代和清初比較普遍使用的名稱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乾隆年間開始使用“古玩”一詞,正如趙汝珍在《古玩指南》裏所述,所謂文物,“明時諸家記載尚稱骨董或古董,古玩乃清季通行之名詞。”這些不同的名稱,涵義基本相同,但在很多場合,古董、骨董和古玩,是指書畫、碑帖以外的古器物。
2. 文物這一概念通過法律確定下來,是共和國時期的事兒。1949 年以後,文物保護作為新中國國家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政府統籌進行管理。由政務院以及後來的國務院所頒佈的一系列有關文物保護的法規,均沿用了“文物”一詞。特別是 1961 年《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明確了“文物”一詞的範疇,而直到 1982 年《文物保護法》公佈實施,才將“文物”一詞及其包括的內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來。
62 年《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範疇的闡述:
國家保護的文物的範圍如下:
(一)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的、 具有紀念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等;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
(三)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
(五)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82 年《文物保護法》對文物概念的闡述: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蹟。”“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當代中國根據文物的特徵,結合中國保存文物的具體情況,把‘文物’一詞作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其範圍實際上包括了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一切歷史文化遺存,在年代上已不僅限於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現代,直到當代。”
02 年《文物保護法》修訂之後對文物的定義
“即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實物、代表性建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