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許多地區的開發,導致火患增多,那麼古人是如何防火的?
在南北朝末期,隋文帝楊堅準備進攻南方的陳國。當時有個名叫高頰的臣僚獻策説:
“江南土薄,舍多竹茅,所有積儲皆非窖地。(宜)密遣行人,因風縱火,待彼修茸,更燃之。不出數年,自可財力俱尺”。
可見南方住房和倉庫與北方不同,多為易燃建築,容易發生火災。隋文帝利用這個特點,採納了高頰的縱火計,致使陳國實力漸衰,陷入困境。
繼隋朝之後興起的唐朝,逐漸達到經濟繁榮,文化發達,是我國封建社會中一個空前的強盛時期。我國在唐代是世界上的先進國家之一。唐朝國都長安是全國的政治、文化教育和陸路交通的中心,它和東京開封都是全國最大的貿易中心。長安城自隋朝定都後開始興建,經過唐朝屢次修築逐步完善起來,規模宏偉,佈局嚴整。皇城位於城內最北部的中,建有許多宮殿、宗廟及衙署。皇城外的朱雀大街縱貫南北,將城區分為兩半,分別設有東市和西市。城內居住區共有一百零九坊,佈列十分勻整。
像唐代長安這樣氣象雄偉的大城市,當時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它作為東西方文化交流的中心,曾經吸引了外國許多學生、官吏、僧侶、商人和遊客前來學習、旅遊或僑居。廣州、揚州和泉州也是中外貿易的重要商埠。成都、洪州(即南昌)、荊州、明州(即寧波)等地都是著名的城市。唐代人口據稱天寶年間(742年至756年)全國共有九百餘萬户,五千二百餘萬人。
關於唐代的火災情況,在當時一些著名詩人的作品中曾有反映。
劉禹錫在《武陵觀火詩》中指出:
“楚鄉祝融兮,炎火常為虞”,
説明湖北、湖南一帶經常發生火災(武陵即今湖南常德)。柳宗元晚年任柳州刺史時,曾在《還畢方文》的序中寫道:
“元和七年(812年)夏,多火災。日夜數十發,少尚五、六發,過三月乃止。八年夏,又如之。人鹹無安處,老弱燔死。晨不爨(意為炊),夜不燭,,皆列座屋上,左右視,罷不得休”。
可見當時柳州火災發生很頻繁,使居民晝夜不得安寧。
從隋唐五代時期的火災情況來看。
一、長安、揚州、金陵、洪州、杭州等城市曾發生一些大火。
《唐會要》記載,唐元和十五年(820年)正月,
“京師(指長安)西市火、焚死者眾”。
《新唐書?五行志》記載唐會昌三年(843年)六月二十七日夜,
“東市火,焚廬甚眾”。
當時正在長安的日本和尚圓仁看到了這起火災,據他記錄:燒了東市曹門以西的肉行、鐵行等二十四個行業,共計四十多家。
《新唐書?五行志》記載揚州於834年3月發生大火,
“燔民舍千區”;同年十一月又起火,“燔民舍數千區”。
唐開成四年(839年)二月,“揚州市火,燔民舍數千家”。按《十國春秋》記載,吳大和六年(934年)三月,金陵(即南京)連續發生二起重大火災。南唐定都金陵後,保大十一年(953年)春三月,《南唐書?元宗本紀》記載:
“金陵火,逾月,焚官寺民廬數千間”;保大十五年(957年)十二月,“都城(指金陵)大火,一日數發”。
《新唐書?五行志》記載洪州(即南昌)於唐貞元二年(786年)七月發生大火,
“燔民舍萬七千家”。
杭州在隋代還是一個不出名的小城市。唐代由於治理西湖修建水井等原因使該城逐漸擴展,在開元年間(713年至741年)已有八萬四千餘户,約四十萬人。五代十國時,吳越國在此定都,並修築錢塘江石堤,阻止海潮衝擊,使農業和交通業有了很大發展,加之大規模地擴建城市,興建宮室、衙署、台榭等,使杭州成為江南的一個名勝地區。與此同時,杭州的火災也逐漸增多。
據《新五代史?吳越世家》記載,後晉天福六年(941年)七月甲戌,
“杭州大火,燒燬官室迨盡。錢元瓘(吳越王)避之,火輒隨發,錢元瓘大懼因病狂,是歲卒”(即當年死去)。
又據《十國春秋》記述,後周顯德五年(958年)四月辛酉,
“杭州城南火,延於內城,官府廬舍幾盡,吳越王錢出居都城驛;壬戌旦,火將及鎮國倉,王親率左右至瑞石山,命酒祝之曰:‘不穀不德,天降之災,倉廩積儲實軍旅之備也,若盡焚之,民命安仰’。乃命從官伐林木以絕其勢,火遂止。是時被火毀者凡一萬九千餘家”。
其實,當這把大火即將延燒國家糧倉時,吳越王祈禱上天保佑也無濟於事,而砍伐林木以建立隔離地帶,才是阻止火勢蔓延的一種有效的方法。
二、宮殿、寺廟和武庫等發生一些重大火災。
據記載,隋煬帝楊廣在位時,由於橫徵暴斂,殘酷統治,對農民造反極為恐懼。唐證聖元年(695年)正月丙申,皇城內明堂發生火災,至天明才熄滅。《新唐書?五行志》記載828年11月甲辰,
“禁中昭德寺火,延及宣政殿東垣及門下省,宮人死者數百人”
唐代佛教極為盛行,寺廟頗多,火災也不乏其例。《舊唐書?五行志》記載大曆十年(775年)二月,
“莊嚴寺佛圖(即佛塔)火。初有疾風,震雷薄古,俄而火從佛圖出,寺僧數百人急救之,乃止,棟宇無損”
此外,《舊唐書?五行志》記載唐天寶十年(751年)八月六日,
“武庫火,燒二十八間十九架,兵器四十七萬件”
三、倉庫和船舶火災曾造成嚴重損失。
《新唐書?五行志》記載唐貞元元年(785年),江陵度支院(即税務機關)起火
“焚江東租賦百餘萬”。
《南唐書?烈祖本紀》記載南唐昇元二年(938年)五月丁卯,廣濟倉發生大火,
“焚米二十萬石”。
隋唐時期隨着水上運輸的發展,船舶火災較前增多,而且發生過一些大火。唐天寶年(751年)正月,有天刮“大風,陝州(今河南省陝縣)運船失火,燒二百一十隻,損失米一百萬石,舟人死者六百人,又燒商人船一百隻。
《舊唐書?五行志》記載唐廣德元年(763年)十二月辛丑夜,
“鄂州(今武昌)大風,火發江中,焚舟三千艘,延及岸上民居二千餘家,死者四、五千人”。
這兩起船舶火災蔓延之廣、燒船之多、損失之重,在我國火災史上是罕見的。
隋唐五代的防火措施。
隋唐以來,在經濟發展和火災增多的形勢下,進一步加強了同火災的鬥爭。如唐朝的左、右藏署負責掌管國庫,“四方所獻金玉,珠貝、玩好之物”均在庫中貯藏。《舊唐書?職官志》記載當時朝廷規定:
“凡藏院之內,禁人燃火,及無故入院者。晝則四面常持杖為之防守,夜則擊柝(即打更用的梆子),分更巡警之”。
唐朝還設有左、右金吾衞(武官),負責掌官中及京城晝夜巡警之法。有些官吏曾經因為當地發生火災或救火不力而受到處罰。例如,元和四年(809年)三月,御史台佛舍火,當值御史李應罰一季俸(即罰去一個季度的俸祿)。元和十一年十一月,
“元陵火,罰李佑一月俸”。
一、從防火技術方面來看,隋代已開始注意解決防止摩擦起火的問題。
大業二年(605年),隋煬帝徵發二百萬人營建東都洛陽,派出許多民工到江西一帶砍伐巨木,運往洛陽。唐代《貞觀政要》記載,
“隋室初造此殿(指洛陽乾元殿,楹棟宏壯,大木非近道所有,自豫章採來。二千人拽一柱,其下施轂皆以生鐵為之;中間若用木,輪動則火出”。
就是説在木柱下墊一排木輪,由於滾動時劇烈摩擦會起火燃燒,因而用生鐵鑄的輪子代替木。當時運送的巨木十分沉重,拖拉一、二里鐵滾就會被摩擦損壞,還要及時予以更換。採取這個辦法,既能使民工們拖拉木材時省力些,又可以防止木料因劇烈摩擦而起火。它反映了隋代勞動人民的聰明才智。
二、唐代以來,某些有識之士已經在城市建設中重視防火問題,並採取了一些有益的措施。
例如,唐代宗年間,李泌任杭州刺史時,發動居民在城內開鑿了六口大井,類似地下蓄水池。這不僅解決了居民飲水問題,也便於一旦發生火災用以滅火。另據《舊唐書?宋璟傳》記載,
“廣州舊俗,皆以竹茅為屋,屢有火災”,
唐玄宗開元年間初期,宋璟任廣州都督
“教人燒瓦,改造店肆,自是無復延燒之患,人皆懷惠,立(碑)頌以化其政”。
廣州百姓懷念宋璟的功德,説明他推行的火政得到了羣眾的擁護。後來任過唐朝宰相的杜佑,在他擔任嶺南節度使(管轄廣州、桂林等地)期間,曾經通過開闢寬闊的街道和疏通里巷的辦法,來防止火勢蔓延。開元以後一百多年間,廣州經宋璟、杜佑、楊於陵等幾位地方官的宣傳和治理,許多百姓逐漸以瓦房代替竹屋茅舍,從而減少了火災的危害。
唐朝末期衰落以後,長安積洛陽城遭到很大破壞。汴州(即開封)在唐代由於交通和商業發達而成為一個大都市。五代十國時期,後周定都汴州,使之成為政治、經濟中心,該城原有建築已不適用,而且火患較多。後周世宗柴榮關於擴建汴州城的兩份詔書,反映出他對解決城市防火問題的重視和決心。後周顯德二年(955年)四月,柴榮在詔書中指出:
汴州“諸衞軍營或多狹窄,百司公署無處興修,加之坊市之中,邸店(即商店、貨棧)有限,工商外至,絡繹無窮,就賃之資增添不定,貧缺之户供辦實艱。而又屋宇交連,街衢秋入夏有暑濕之苦,居常有煙火之憂”。因此,決定“將便公私,須廣都邑,宜令有司於京都四面別築羅城,先立標幟,候將來冬春初農務閒時,即量差近甸人夫漸次修築……未畢則迤邐次年……今後凡有營葬及興置宅灶並草市,並須去標幟七里外,其標幟內候官中畫定街巷、軍營、倉場、諸司、公廨院務等,即任百姓營造”。
次年春季,官府召集民工大舉興建外城。同年六月,柴榮又下詔書進一步指出:
“京都人物誼闐(即喧囂擁擠),閭巷隘窄,雨雪則有泥濘之患,風旱則多火燭之憂,每遇炎熱,易生疫疾。近者開廣都邑,展引(即展寬)街坊,雖然暫勞,久成大利”並規定“京城內街道五十步者,(準)許兩旁人户各於五步內取便種樹、掘井、修蓋涼棚,其三十步以下至二十步者,各於步,其次有差”。
由此可以看出,後周世宗柴榮把“常有煙火之憂”、“多火燭之憂”,當作城市建設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連同官署、商店、民舍等房屋建築以及街道交通、環境衞生等市政問題加以通盤考慮和綜合治理,使建築佈局與街道寬度不僅適應市政管理的需要,也有利於城市防火,減少火災危害。柴榮是一位有遠見的人,他堅持推行這些正確的措施,從而使汴州建設成為一個具有京城規模和嚴整規劃的繁榮城市。因此,後來宋朝即定都於汴京。
三、唐代由於防禦火攻的軍事上的需要,也促進了消防事業的發展。
社佑在《通典》中,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防禦火攻的一系列措施。為了防止敵人利用火箭等火器攻城而引起火災,要求將
“城門扇及城堠(堡)以泥厚塗備火”;“門棧以泥厚塗之備火”;“柴草之類貯積以泥厚塗之,防止火箭飛火”;“城內人家鹹令置水防火”。
同時,要嚴格法令,“先約失火者斬”為防止奸細乘機放火作亂,規定起火後只准附近的官兵和百姓前往撲救。撲救火災則使用油囊(即油布縫製的水囊)和大、小水袋等器具。這種油囊攜帶輕便,易於投擲在燃燒物上。水袋貯水較多,射水較遠。它們比一般水桶或其它甕、罐之類更適用於滅火。
可見唐代救火器具已向消防專用器材的方向發展。防禦火攻的措施和器具,不僅具有軍事上的重要意義,對於平時加強同火災的鬥爭也是適用的。
結束語:
自盛唐至五代十國,隨着許多地區的開發和建設,火患嚴重的地區還漸增多。在此期間,我國消防事業有了進步發展,積累了一些新經驗。在城市建設中,已經開始採取一些有效的防火措施。為了適應撲救火災的需要,製作和使用了水囊、水袋等消防專用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