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一則新聞引爆了宗教界:
18 日上午,藏傳佛教活佛查詢系統上線發佈儀式在北京廣濟寺中國佛教協會舉行。據中國佛教協會清遠法師介紹,2010 年中國佛教協會開始制發藏傳佛教活佛證,這一查詢系統正是依託活佛證登記信息開發的,“藏傳佛教活佛查詢系統提供按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認定,經政府批准的境內活佛的信息查詢。查詢結果顯示活佛的姓名、法名、法號、出生年月、教派、活佛證號、所在寺廟和照片等 8 項信息。為了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去年 9 月中國佛教協會要求各地對活佛證登記信息進行了認真核實,根據各地反饋的情況,第一批公佈了 870 位境內活佛信息,還有一些活佛信息在核查中。”
藏傳佛教活佛查詢系統在中國佛教協會網站、國家宗教事務局網站和中國西藏網同時上線,用電腦和手機都可進行查詢,無需註冊,只要經過手機短息驗證登陸後,便可以輸入姓名、法號、身份證號、活佛證號、所在寺廟中的任一項信息進行查詢。目前,四川甘孜州、阿壩州和木裏縣的活佛信息正在進行核對,將於近期公佈。新轉世的活佛信息也將及時收入數據庫,實現每一位活佛都可查詢。
藏傳佛教雖然是一個很神秘的宗教,但朝陽區仁波切卻是一個常被媒體津津樂道的名詞。所以在這個查詢系統出來後,許多媒體,包括國家黨政宣傳窗口、新聞門户和喜歡追熱點的自媒體,都對這件事情做了報道和分析。
多數人認為,這個政策主要是用來打擊利用宗教非法斂財的團體。其實呢,這只不過是一盤很大的棋裏,比較顯著的一步棋。而這盤棋,已經下了三十多年。
這件事的本質,屬於我國宗教立法的一大進程。簡單地溯源一下:
文革期間,所有的宗教場所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我國宗教界幾乎是處在一個無政府管治的狀態下。那麼在 1978 年提出“依法治國”的初步理念之後,終於在 1982 年的時候,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簡稱中央 19 號文件),闡明瞭對待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重新確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幾十年來,這個文件一直被視作是指導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中央 19 號文件還明確指出:“為了保證宗教活動的進一步正常化,國家今後還將按照法律程序,經過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協商,制訂切實可行的宗教法規。”這是我黨第一次提出要制定宗教法規,從而開啓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思考和宗教立法的探索,影響非常深遠。
那如果宗教要立法呢,第一個要明確的,就是黨和政府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關係。顯然,這個 19 號文件適應不了在實然層面產生的諸多問題,比如亂建寺觀教堂、濫塑露天宗教雕像、有的寺廟恢復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一些基層出現利用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干預司法、干預學校教育的現象等等等等。
這個時候,學界、教界、政界都意識到,宗教管理出現了很多漏洞,必須要用制定嚴謹的法規來界定權利和義務,就大家坐在一起,開了很多很多的會,也吵了很多很多的架(這個很有趣,但以後有機會再説),拿廣東省先做了個實驗,最後在達成的一些共識的基礎上,1991 年的時候,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簡稱中央 6 號文件),第一次明確提出“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隨後甘肅、新疆、上海響應中央,頒佈了地方的宗教管理文件。
中央 6 號文件算是一個承前啓後的文件,總結了 19 號文件的許多漏洞,又為宗教立法指出了一個大概的輪廓。國務院下屬的宗教事務局會同國務院法制局,開始集中精力起草單項的宗教行政法規。經過深入調研,反覆徵求各個方面——特別是宗教界的意見,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兩個草案。1994 年,國務院以 144 號令、145 號令正式頒佈了這兩個行政法規。這是新中國建立後第一次頒佈專門的宗教法規,從這之後,宗教工作開始走上法制化軌道。
在這兩個單項行政法規的基礎上,2004 年的時候,又頒佈了最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簡稱《條例》),從 2005 年 3 月 1 日開始正式實施。這個《條例》就是目前的宗教立法框架中最重要的一個法規,基本包含了所有宗教行政問題的處理原則,從宗教場所、宗教團體、宗教活動、教職人員到宗教財產等等。
問題就出在這裏。1994 年頒佈的這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和 2004 年頒佈的這個《條例》中的相關部分,起了點衝突。
1994 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依照國務院頒佈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下發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其中第九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同時辦理法人登記,併發給法人證書。宗教活動場所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依此辦法,當時宗教活動場所在申請登記時,一方面要領取、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表,另一方面也可以領取、填寫法人登記表,申請成為法人。兩份表格均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制定,宗教活動場所法人向宗教工作部門登記。宗教活動場所若滿足條件,可以申請成為法人,但登記為何種類型法人,辦法並沒有規定。部分省市的宗教活動場所依此取得法人資格,也有部分省市的宗教活動場所表示對此辦法並不知情。2005 年,《宗教事務條例》頒佈實施,《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及其法律依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在《條例》制定過程中,部分參與其中的立法者認為,宗教活動場所在政府宗教工作部門獲准登記,可視為同時獲得法人資格,在新條例中不必重申。因此《條例》中沒有出現與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相關的內容。但在新條例實施過程中,這一點就被解讀為“宗教活動場所不再具備法人資格”。地方在新一輪的換證登記過程中取消了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
自此,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資格變得不明確。
簡單地説,就是宗教場所——這個承載了教職人員和宗教活動的物質載體,在法律層面上缺失了明確的統一的身份標誌。而這個爛攤子,就留到了現在。也產生了很多問題,比如假廟假和尚、強拆教堂等對社會輿論影響比較大的事,產生的一大根源就是宗教場所沒有“身份證”嘛。
俗話説的好: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我們這個階段解決這個問題,就是先從給宗教場所開始的。2014 年 4 月份的時候,國家宗教局發佈這個《關於部分省市依法登記的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基本信息公告》的文件,陸續發佈了四個批次的公告,終於在 2015 年 12 月的時候,佛道教場所的基本信息公告宣告完成。根據國家宗教局的採訪來看,在已公佈的佛教道教活動場所中,佛教 33652 處,包括漢傳佛教 28083 處,南傳佛教 1716 處,藏傳佛教 3853 處;道教 8269 處。在公告、網上查詢工作的基礎上,宗教局還啓動了佛教、道教活動場所懸掛標識牌的工作,目前已有 17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這項工作,其他地方也在積極推進。
在這個網站(宗教活動場所基本信息)上,能查詢到全國已經登記的佛道教場所,按照計劃的話,應該會推進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信息登記和公開,以及懸掛標識牌。
緊接着對宗教場所的身份確認完成之後,下一步當然就是展開對教職人員的身份確認。“2015 年我國頒發佛教教職人員證書工作全面展開,通過佛教教職人員證書頒發工作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教職人員證書頒發工作機制,積累了教職人員信息採集、核對、編碼等證書頒發相關經驗。2016 年,中國道教協會、天主教“一會一團”將完成道教、天主教教職人員頒發工作。”
在 2016 年 1 月 18 日,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國佛教協會等機構聯手發佈了:活佛查詢系統。這只不過是新一輪的身份確認的一部分。
這些所有的步驟,就是為了重新從法律層面上來確認宗教場所、宗教團體、教職人員的合法性身份,令我比較欣喜和意外的是,這是一次從點到線、從線到面、從面要立體的、從實踐到法規的總結路徑,跟之前的先立法、再通過實踐來檢驗可以説是有本質上的區別。
這也是我對這個話題如此感興趣的原因,希望和大家一起關注系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