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安徽師範大學教務處近日發佈了對105名全日制本科新生作放棄入學資格處理的公告。該公告稱,截至2021年10月9日,安徽師範大學2021級全日制本科新生有105名學生未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按照國家及學校相關規定,對其作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對此處理,引來爭議似乎是必然的現象。最近一些年,每有已被大學錄取的考生放棄大學入學資格,總會引發不同的看法。在大學錄取名額總體而言仍屬稀缺資源的情況下,一個考生被大學錄取而放棄入學,當然是對所涉學校及其總體招生計劃的衝擊,也一定會對所涉學校工作秩序造成不利影響。
不過,隨着大學錄取名額稀缺性的緩解,自主招生學校範圍的擴展,招生計劃的剛性也就沒有那麼不可動搖,大學錄取所附着的對考生必須入學的約束也就沒有那麼不可掙脱。實際上,即使是在資源緊缺的條件下,考生的報考志願和大學的錄取也並不意味着考生與大學之間存在着許身契約。考生的高考成績,是考生學習能力的一個標識;而大學錄取與否,則是學校對考生高考成績和報名志願是否認可的一個結果。決定考生與學校之間能否發生關聯的關鍵,是考生志願和學校認可。
考生志願,其實就是考生的選擇。選擇當然是有條件的,有限制的。對考生選擇的最大制約因素,就是考生的高考成績。在成績被認可的範圍內,考生的選擇可以是多樣的。在高等教育成為社會流動的最重要通道的社會架構下,考生的多樣化選擇隱形於高考成績約束下的“退而求其次”的志願排序,以及作為整體的高等教育仍屬最優社會流動通道所形成的近乎100%考生都入學的結果。
但是,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越來越多的考生被大學錄取之後選擇放棄入學資格,這或説明大學作為社會流動通道的最優性對於某些個體而言已非最優。這或也説明社會流動通道多樣性的出現以及通道之間差異的減少。“已非最優”也好,“差異減少”也罷,這只是一個事實判斷,而非價值判斷,更非是對其形成以及變化的原因的分析。無論如何,既然考生放棄大學入學資格既不違法,也非缺德,而只是失守自己志願後的一個選擇,或只是給錄取他們的學校帶來些許不便。那麼,人們也不妨寬容以待這些放棄大學入學資格的年輕人,讓他們自己去體會放棄與執着、慶幸與遺憾的人生況味。
當今世界上多數國家的高校錄取,都是考生與高校之間的雙向選擇,考生投報多所高校是再正常不過的事。隨着中國高校自主招生的制度化,考生放棄某所高校入學資格也將成為常態。
(來源:光明網,作者:光明網評論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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