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等八部門聯合發佈通知,要求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民辦、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義務學校,應辦為公辦學校;不再審批新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也不得以舉辦者變更、集團辦學、品牌輸出等變相舉辦民辦義務教育。
“這是對《關於規範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的落實。”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認為,義務教育具有很強的公益屬性。但一段時期以來,一些地方存在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體量、比重過大,義務教育嚴重不均衡,部分民辦義務教育學校過度逐利違規招生違規辦學,甚至公辦學校借民辦名義收費的“假民辦”等問題。規範民辦義務教育發展,有很強的現實必要性。
治理“公參民”有必要
此前有媒體報道,一些開發商為了賣樓而在樓盤所在小區建公辦名校分校,“學校沒蓋,名聲在外”“名校冠名,一掛就靈”……這種辦學模式對教育生態產生了較大負面影響,一些地方藉機炒作名校概念,拔高家長心理預期,實際教育體驗卻大打折扣。
為此,今年5月份新修訂發佈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對公辦學校舉辦或參與民辦學校提出了“不得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的禁止規定。“公辦學校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但也產生了較多問題。一方面,稀釋了公辦學校本身的品牌資源,加劇教育焦慮;另一方面,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利用公辦學校的優質品牌,採用民辦學校的收費機制,對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都不公平,擾亂了教學秩序。”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説。
“我國義務教育階段的‘公參民’辦學模式,是從上世紀90年代初興起的。”業內專家介紹,1993年發佈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明確,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社會各方面和人民羣眾的辦學積極性,堅持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要改革辦學體制,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當時,我國教育總體上還比較落後,教育投入不足、教師待遇偏低、辦學條件差。利用公辦資源舉辦民辦學校,按民辦收費,成為快速拓寬教育資源的重要措施。
2006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實施後,有關部門即發文要求全面停止審批新的改制學校,並對現有改制學校進行清理規範;2008年,教育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幾點意見》,要求於當年內基本完成改制學校的清理規範任務。但在10多年後的今天,各地仍有“國有民辦”“公辦民助”等“公參民”學校。
熊丙奇認為,相比10多年前,我國當前規範清理“公參民”辦學模式,已有了不一樣的辦學環境。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國教育資源尤其是義務教育資源,已經不像10多年前那麼緊缺。一些地方義務教育階段民辦校體量過大,也引起了家長對義務教育階段辦學的不滿。因此,治理“公參民”已成為必須要做出的選擇。
不能存在模糊地帶
此次教育部等八部門發佈的通知中,對“公參民”學校具有以下四種情形的,均要求轉為公辦學校。一是公辦學校單獨舉辦或者公辦學校與其他公有主體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二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經協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三是既有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公辦學校,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四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即獨立法人資格、校園校舍及設備、專任教師隊伍、財會核算、招生、畢業證發放)且難以整改到位的,可視情況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
此外,通知還要求新建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建為公辦學校。既有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公辦學校,也可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
由此可見,除了少數符合“六獨立”要求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可以在與公辦學校相剝離的前提下繼續舉辦民辦學校外,其他“公參民”學校都將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
“對於‘公參民’來講,如果學校本身就是由公辦校舉辦的,也就是所謂的‘校中校’,沒有社會力量參與,很自然就能轉成公辦。對於由國有資源舉辦的民辦學校,因為沒有社會力量參與,解決起來也一樣。國家要增強對學校的保障,把教師納入到公辦編制體系中。”熊丙奇説。
對於公辦參與舉辦,同時有社會力量進入的學校,如果之前辦學實行了“六獨立”,按規定可以轉為民辦。如果是小區配套的學校,由於要履行配套資質,如果要改為民辦,需要政府購買學位。“簡單來講,就是公辦的歸公辦,民辦的歸民辦,不能存在模糊地帶。”熊丙奇表示。
加大財政投入“接盤”
“規範民辦義務教育發展,首先要改革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強化省級財政對義務教育的統籌。”業內專家認為,合理控制民辦義務教育規模,在一些地方存在已有民辦學校要轉公或者退出的問題。不論轉公還是退出,都需要加大財政投入來“接盤”,否則就會影響到義務教育資源保障。
熊丙奇認為,目前,我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還採取以縣級財政為主的方式,這導致對義務教育的保障力度受縣級財政的影響,財政實力薄弱的地區保障力度就不夠。要加大對義務教育的保障力度,有必要調整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由省級財政統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這也是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縮小省域內地區教育差距的需要。
另外,要把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納入生均撥款體系。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能進行關聯交易,也不得被社會組織或個人通過兼併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這明確限定了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公益屬性。另外,從去年起,我國各地的義務教育民辦學校,都實行“公民同招”“電腦搖號隨機錄取”。在這種政策環境下,應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一樣的生均撥款。(記者 李丹)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