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豪擲130萬“送”女兒上名校,結果反把女兒耽誤了
高考結束學生和家長們都是滿心期待能進入自己心儀的高校但是高考不是唯一出路請大家千萬要保持理智別像上海這對母女一樣賠了夫人又折兵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日前就承辦了一起此類案件。
女兒考試成績不佳 花130萬元“求門路”
何女士有兩個孩子,大女兒曉梨(化名)從初中開始就去一家培訓機構補課,一直上到高中。2019年,曉梨參加高考,成績卻不理想,眼看就要去外省市一家專科院校讀書了,這下,何女士着急了。她找到培訓機構的老師,想着是否有門路可以進好些的上海高校……正在這時,朱某出現了,自稱是另一家培訓機構的老師,有辦法幫何女士女兒就讀上海的211大學。
2019年7月中旬,朱某表示,有辦法幫曉梨進211大學,不過需要何女士先預付60萬元,之後根據具體進的學校再支付“尾款”。朱某還信誓旦旦地説,應該可以幫曉梨進本市的一家金融類院校,價格是90萬元。如果能進另一所更好的高校,收費還會更高一些。因為是熟人介紹,又擔心時間拖久了學校沒有名額,何女士當天就轉了60萬元到朱某的銀行賬户。
兩天後,朱某來了消息,那所金融類院校的名額很緊張,要何女士趕緊把剩下的30萬元給他,晚了就辦不了了。何女士信以為真,當天就把錢轉給了朱某。説好的學校變了又變前後投入一百多萬大約10天后,朱某告知何女士金融類院校的名額沒有了,不過還可以幫忙進另一所高校,要120萬元,何女士陸續又支付了十多萬元。
終於在2019年8月的下旬,朱某告訴何女士,基本已經搞定學校名額了,不過因為專業比之前預計的更好,所以還要加10萬元。心存感激的何女士當即就通過轉賬將“尾款”補足了。後來,朱某還將一位據稱來自該高校的李老師介紹給何女士。不久,曉梨收到了“通知書”,可這份“通知書”卻是某高校中外合作學院的自主招生項目入學測試通知。朱某告知,這就是經過“幫忙”後為曉梨安排的院校,還稱“自主招生模式到時候可以轉為統招模式,就可以拿到某高校的文憑了。”就這樣,曉梨通過了筆試面試,於2020年初拿到了該學院的錄取通知書。
然而何女士卻發現,女兒就讀的院校似乎“不對勁”,不但在學校念兩年書後要去國外的大學讀書,而且最終拿到的是國外大學的本科文憑,不是某高校的本科文憑。何女士感覺自己被騙了,於是在2020年8月向警方報案。而到這時,大女兒的就學之路其實已經被耽誤了整整一年。更無語的是除了大女兒入學“翻車”何女士還曾想讓小女兒進一家熱門民辦幼兒園同樣也給過朱某6萬元錢。
他人面前“凡爾賽” 實為“上家”的傳聲筒
三十出頭的朱某供述,曾經供職過幾家少兒培訓機構,承認自己為了還債欺騙何女士小女兒入園一事。至於大女兒入學,朱某卻稱,自己只是轉述“上家”的話,從何女士處得來的錢幾乎都給了“上家”辦理入學事宜,自己只留了5萬元。警方根據朱某提供的線索不僅揪出了朱某的“上家”史某還揪出了“上上家”沈某。
通過證據,警方終於梳理出了這個“套娃”般的詐騙案朱某是在身邊朋友齊女士的介紹下才認識的史某。在接受辦案人員詢問時,齊女士表示,她認識史某後常聽史某説自己認識很多領導,是個有門路的人。於是,當朱某找她諮詢學生入學事宜時,齊女士便想到了史某。一番“牽線”後朱某與史某對接上了。根據朱某交代,對於史某究竟做什麼的他並不清楚,對於何女士後來提出的學歷文憑的問題,他也只是將史某的説法轉述回去。
入學騙局被戳破,判刑此案件中史某到底是什麼身份?所謂的高校李老師又是誰?史某,年近60歲,只是一家國有企業的駕駛員,為什麼會一口應下曉梨入學的事,是史某想起幾年前在一次飯桌上認識了沈某,印象裏與自己年齡相仿的沈某是能“搞定”這類事的,於是史某便聯繫上了沈某,沈某也打了包票稱“沒問題”。在擇校時,沈某告訴史某的原話是:學生進入學院就讀後,2年國內、2年國外,可以拿到國家認可的文憑。然而這與何女士的要求有出入,出於對高額好處費的覬覦,史某沒有捨得收手。
另外,據調查,“李老師”實際上就是沈某。經過查證,曉梨就讀的是某高校中外合作院校國際本科項目,該項目對考生沒有應屆或高考分數要求,考生自願報名。報名後,根據學院安排參加筆試和麪試,學院根據分數高低排序錄取。也就是説,曉梨報名就讀的該項目對報考學生幾乎沒有門檻,不可能在就讀後轉為統招專業,更不可能獲得某高校上海統招專業畢業文憑。
所謂緊俏的報名機會、複雜的擇校經過、熱門的專業門檻、打包票的文憑都是沈某、史某等人捏造的所有一切都是為了騙何女士的錢該案承辦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沈某、史某結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已涉嫌詐騙罪。且該案屬共同犯罪,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此外,2020年1月,朱某以幫助何女士女兒進入民辦幼兒園需要支付定金為由,騙取何女士共計6萬元,後朱某將上述錢款用以償還個人債務,該行為也涉嫌詐騙罪。
經閔行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
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沈某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罰金十萬元;
判處史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五千元。
來源:解放日報、上觀新聞、上海法治報、新聞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