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開物》對火藥發火原理有如下“陰陽”闡釋:“凡以硝石、硫磺為主,草木灰為輔。硝性至陰,硫性至陽,陰陽兩神物相遇於無隙可容之中,其出也,人物膺之,魂散驚而魄齏粉!”為避免爆炸,東晉葛洪已有意識地將硝和硫隔離。五代譚峭則不僅用“動靜相磨,所以化火”來解釋火藥的發火,而且認為通過知“陰陽”進而召“陰陽”人類就可以獲取駕馭自然的力量,甚至“日月可以我作”,“天地可以反覆”。這是道家自然觀的生動哲學表述,煉丹則是這種自然觀的技術實踐。
火藥,對人類文明而言十分重要。馬克思給予其崇高禮讚:“把騎士階層炸得粉碎!”但從嚴格意義上講,炸碎騎士階層的並不是火藥,而是火藥武器(火器)。由於火器的表現太過耀眼,長期掩奪了火藥的光芒,以至於有些人將火器的出現視作火藥的發明。曹煥文率先對“火藥”一詞的名實進行辨證,“火,化物也,亦言毀也”。故“火藥”者,“毀壞之藥”也,既可療病,又致毀壞,“中間必有重大之道理”。
“火藥”乃“偏正”詞組,中心詞是“藥”,“火”只是修飾。火藥首先是藥,是治病救人而非毀滅殺人的。所以,火藥生來不是為火器充當燃燒劑的,非西文所謂“槍炮裏的粉末”(gun-powder);同時,火藥生來也不是為節慶助興的“煙火”“爆仗”(fire-work)。火藥,本質上應稱作“發火之藥”(fire-drug或其發源名huo-yao)。從火器的發明去探尋火藥的起源,即將火藥與火器“捆綁”的研究範式,本身就是因果倒置的,是數百年來火藥史研究的誤區。既然火藥是能發火之“藥”,那麼這是一種什麼“藥”呢?
硝石,是火藥中最重要也最特別的成分,中世紀阿拉伯人稱其為“中國雪”,日本火藥史先驅西松唯一就因中國盛產硝石而將火藥發明指向中國。曹煥文發現,能發火之“藥”,非中國“丹藥”(fire-drug)不可,且與醫藥同源,“一望而與醫方相同,材料形式,無不畢肖”。於是他告知世人:“火藥是由中國古代煉丹家所發明的!”隨後,馮家昇找到了火藥的唐代配方,即《道藏》中的《伏火硫黃法》,這是8世紀的一例藥方,完勝歐洲人13世紀發明火藥的所謂“證據”,至此中國名正言順地成為火藥的發源國。以治病、長生為目的煉製的“藥”竟然能發“火”爆炸,這當在道士們陰陽理論的意料之中,而爐毀人亡的慘劇又出乎意外之外。所以,道士們千百年來的一項工作,就是降低乃至消除丹藥的爆炸性和破壞性,這也從反向力證了火藥源出中國這一鐵的事實。
“火藥”一詞的重心從“火(器)”到“(丹)藥”的轉變,始知此“藥”(gun-power)非彼“藥”(fire-drug),自此火藥從火器的“附庸”變回“主人”。這是火藥史研究範式的一次根本轉換,其革命性的結果便是火藥的“認祖歸宗”,即火藥發明之殊榮終歸中華。名實辨證雖能對火藥發明的歸屬正本清源,但如果沒有對歷史演進的規律性洞察,勢必只能得到斷面而非整體的認知。
既然火藥是煉丹的結晶,那麼何時是其最可能的發明年代?曹煥文認為,是“火”(煉丹術)和“藥”(藥物學)同時大興的魏晉之際。以長生不老、指石點金為追求的煉丹術促進了藥物化學的進步,“而逼到火藥在技術上能產生出矣!”這一推斷,較後來馮家昇、王鈴和李約瑟等人的“唐代發明説”前置至少300年。半個世紀後,王奎克等人的模擬實驗,特別是容志毅發現的原始火藥配方,均將中國火藥發明的年代定格在兩晉。
有了這一前提,火藥與火器的關係也一通百通。正如曹煥文指出,魏晉之際道家煉丹發明火藥,南北朝時火藥開始流傳於世,隋是民間火藥雜戲盛行之時,遂有煬帝之“花焰七枝開”,兩宋時火藥成功應用於火器,霹靂炮、震天雷、火槍、火銃等火藥武器層出不窮。所以,先有火藥的發明及其民間雜戲,再從民間雜戲發展到軍事應用。換言之,歷史的軌跡是從“(火)藥”到“火(器)”而非相反。此外,火器尤其是南宋初年管形火器的發明,證明了長期引發火藥發明歧義的火器本身也是由中國發明。
火藥是道士煉丹之所得,但問題是,這是“意外”的發現,還是“有意”的結果?如前所述,硝石是火藥中至為關鍵的成分。火藥之所以能發火,是因為硝石可以在密閉的空間中起特殊的自供氧作用。作為天然的強氧化劑,硝石與起還原作用的硫磺形成完美的“陰陽”搭配。中國古代將氧化劑硝石定性為“至陰”,取其“靜以合化”之意;而將還原劑硫磺看作“至陽”,取其“動以行施”之義。這無疑已上升到陰陽轉化、合二為一的哲學理論高度。荀子云:“天地合而萬物生,陰陽接而變化起。”火藥,這一燮理陰陽的完美人工造物,不正是荀子所期望的“制天命而用之”的目標嗎?
《天工開物》對火藥發火原理有如下“陰陽”闡釋:“凡以硝石、硫磺為主,草木灰為輔。硝性至陰,硫性至陽,陰陽兩神物相遇於無隙可容之中,其出也,人物膺之,魂散驚而魄齏粉!”為避免爆炸,東晉葛洪已有意識地將硝和硫隔離。五代譚峭則不僅用“動靜相磨,所以化火”來解釋火藥的發火,而且認為通過知“陰陽”進而召“陰陽”人類就可以獲取駕馭自然的力量,甚至“日月可以我作”,“天地可以反覆”。這是道家自然觀的生動哲學表述,煉丹則是這種自然觀的技術實踐。
我們贊同李約瑟的提法,即文化的多樣性與科學的普適性。火藥不是一種工匠式的純技術發明,其中注入了陰陽理論及其方法論等中國古代形態的“科學”要素。換言之,火藥並非道士們對“意外”發現的“經驗”總結,而是有着理論根源和方法論準則的“主動”發明。事實上,中國古代很少有純技術,技術(“用之”)往往以科學(“制天命”)為先導,二者雜然難分並相映生輝,更多的是“科學中的技術”和“技術中的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