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古代地方行政一直變化,但最低一級的“縣”基本沒變過。秦漢基層是郡縣兩級,唐朝則是道州縣三級,縣具有穩定性。當然在縣之下還有鄉、裏、亭等更低的基層區劃,但這些官職卻並不納入朝廷考核範圍。但是關於縣的長官有多種稱呼,比如縣令、縣長、或者縣令。聽起來都差不多,實則差異巨大,尤其是縣令和知縣,雖僅有一字之差,但其中的意義卻千差萬別。
縣制和縣令的來源
都知道秦始皇推行郡縣制,但縣並非起源於秦朝,而是春秋戰國時就已出現。先秦時期,社會各方面都能用“大變革”三個字概括,原有的行政體制加速瓦解,新的體制逐漸建立,這其中就包括“縣”。
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之間戰爭不斷,彼此割讓城池更是常事。戰爭勝利之國,得到賠償土地,對這些土地諸侯國君該如何管理?當時諸侯王並不願意把這些併吞土地按照舊制分封給親族,而是從中央調撥大臣前去管理,這些官員被稱為“縣令”。當時並非所有諸侯國都稱其為縣令,楚國就叫“縣尹”。
縣令僅有管理,無世代沿襲之權。國君定期發放俸祿,縣令由中央任免。秦朝建立之後,秦始皇在全國推廣縣制,由此縣稱為我國古代最基層的行政區劃。
秦朝的一縣之長稱為縣令,那後世的縣長和知縣又是因何出現?
縣令、縣長和知縣區別
其實縣令和縣長是一回事。縣有大小之分,有些縣人口多,有些則人口很少。因此西漢時期政府規定:萬户之縣長官稱為縣令,萬户以下稱為縣長。既然管理户數不一樣,縣令和縣長的俸祿也不一樣,縣長俸祿在600-1000石之間,縣令則在300-500石之間。所以説,縣令和縣長只是管理人口不一樣。但之後,縣長逐漸棄之不用,縣的長官統稱為縣令。
縣令和知縣卻完全不一樣。唐朝時期,地方藩鎮割據,形勢混亂,縣令也是換來換去,人員極為不固定。中央找不到合適人員去擔任縣令,只得從中央抽調人才,稱其為“知某縣事”,簡稱知縣。其實就是中央官員臨時去管理地方,俗稱“代理知縣”。
從中央到地方,官員肯定不答應。朝廷便想出一個辦法:在“知某縣事”前面加一個“權”,也就是“權知某縣事”,表明此官員還是中央官,只不過臨時被下放地方。但是這些都是虛名,只要到地方任職,基本沒回中央的可能。
唐朝知縣還未稱定製,但明清該制度便固定下來,縣令退出歷史舞台。稱呼變化,也就意味縣令和知縣職權的不同。縣令基本包攬一縣大小事務,掌握實權。但知縣因為是中央委派官員,所以最大職責就是税收,治安和訴訟很多時候則由地方鄉紳處理。
可以這麼説,雖然知縣後期變成地方官員,但其最開始卻是中央官員兼任,意味着皇權已經深入地方行政。那麼,知縣和古代皇權有何關係?
皇權的延伸
知縣印證着古代皇權的加強。“知某縣事”和“縣令”相對比,一個是皇帝委任的地方二把手,一個實實在在的地方一把手。其實古代中國類似制度還有很多,例如明清兩朝的巡撫和總督。本來是皇帝外派中央官員臨時監督地方,不常設。最後卻演變為地方常設長官,實則就是省一級最高長官,省長反倒成為二把手。知縣就和巡撫一樣,是中央皇權在地方的延伸。
但是無論是縣令還是知縣,他們都負責守護一方百姓,自身作用巨大。皇權延伸有多種方式,知縣僅是皇權在基層行政的延伸,在中央皇權也不斷擴張,明清兩朝沒有宰相便是最好的例證。總而言之,縣令和縣長並無本質差別,但縣令和知縣卻相差甚大,意味完全不同。
結語
自秦始皇確定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基本框架,以後朝代基本都承襲此制度,雖然地方區劃名稱和相應官職改變,但基本制度卻不變。尤其是縣制,縣令作為地方百姓父母官,其統治好壞關係基層穩定。也只有基層掌握在朝廷手裏,才能為朝廷源源不斷地輸送賦税和軍力。所以説,中國封建時期,才會由中央官兼任地方知縣,並不久成為定製。然而知縣並非那麼好當,對上承接中央,對下直面百姓,更需要出色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