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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解讀《規定》相比原來《意見稿》的增刪
7月31日,科技部通過官網公佈《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對各項科技活動違規行為予以界定,並明確具體處理措施。在2019年10月08日的科技部網站上也發佈過《規定》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過了近一年,兩者在內容上有哪些差異呢?
先來説説《規定》提出的大背景:近年來,發生了《腫瘤生物學》集中撤稿等一批科學技術活動違規事件,讓監督“長牙齒”,在科技界產生積極影響。為進一步規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建立相對統一、明晰的處理尺度和剛性約束,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科研氛圍,制定本規定。
可見《腫瘤生物學》107篇撤稿,實屬中國科研界的里程碑事件。
現在讓我們對照的來看兩份文件:
總則
《規定》與《意見稿》的總則部分大同小異,都全面覆蓋了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人才計劃、平台基地、科學技術獎勵等科技活動;全面覆蓋科技管理機構及人員、科技活動實施單位、科研人員、諮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等主體;全面覆蓋各類科技活動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和評估等管理環節。
最大的區別在於《意見稿》中提到,“誰主管、誰調查,誰委託、誰調查”的調查處理原則。在《規定》中被刪除了。
科學技術部加強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則被提到了前面,這無疑是希望科技部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違規行為
《規定》第二章中的5-10條,在《意見稿》中是第三章的10-15條。明確了各單位和人員違規行為的界定。
1. 對於管理機構,《規定》中明確了10項違規行為,比《意見稿》多了2項,分別是:
(二)內部管理混亂,影響受託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三)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
《規定》中(五)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私分受託管理的科研資金;在《意見稿》(六)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着重提到了私分受託管理的科研資金。
《規定》中(八)違反任務委託協議等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在《意見稿》(五)主觀故意違反委託合同約定或違反制度規定;刪掉了主觀二字。
《規定》中(九)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在《意見稿》(三)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也就是説,現在只要違反保密規定,無論有否造成影響或損失,都算是違規行為。
2. 對於受託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規定》中有11項違規行為,而《意見稿》中是7項,算改動比較大的。
其中《規定》裏增加了
(三)承擔或參加所管理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
(四)參與所管理的科學技術活動中有關論文、著作、專利等科學技術成果的署名及相關科技獎勵、人才評選等;
(五)未經批准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兼職;
(九)虛報、冒領、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資金;
增加的許多條款可以看作是對於獲取不當利益以及違反迴避制度的具體補充。
3. 對於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規定》與《意見稿》相同,都是包含12項違規行為。但具體條款存在拆分整合,比如《規定》(一)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組織“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為;在《意見稿》中就是(一)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或監督評估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五)組織“打招呼”、請託或遊説,謀取不正當利益。
其中最大的變化就是《規定》增加了(五)未經批准,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刪除了《意見稿》中(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學技術活動承擔或參與資格、財政性資金、獎勵或榮譽等其他利益。
《規定》(六)截留、擠佔、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比《意見稿》的條款中增加了套用和私分。
4.大家最關心的,科學技術人員的違規行為來了,《規定》中是12項,比起《意見稿》還少了2項,但很多也是條款整合。
《規定》刪除了: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學技術活動承擔或參與資格、財政性資金、獎勵或榮譽等;
(六)擅自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他人;
(八)不按合同(任務書、委託書等)約定開展研究,導致嚴重偏離合同約定目標;
(九)利用無關成果充抵事前約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其中(六)擅自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他人;的責任現在提到了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不再是個人違規。
增加了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
(五)隨意降低目標任務和約定要求,以項目實施週期外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
(八)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規定》(三)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比起《意見稿》增加了限定,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允許一般科研人員的正常流動。
5.科學技術活動諮詢評審專家的違規行為,《規定》中是10項,《意見稿》中是8項。
《規定》增加了:
(七)泄漏諮詢評審過程中需保密的申請人、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相關信息;
(八)抄襲、剽竊諮詢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其中第八條可能與多次爆出的國自然評審抄襲標書內容有關。
《規定》(六)出具明顯不當的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意見;在《意見稿》中是(七)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不當諮詢評審意見;多了“評估、評價、監督檢查”。
6. 最後是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規定》中有9項,《意見稿》是8項。
《規定》刪除了《意見稿》中(七)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並將《意見稿》中的(三)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拆成了(七)泄漏需保密的相關信息或材料等;和(八)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同時,《規定》增加了(二)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
這條的增加,很大程度上是源於近期頻繁被曝光的中國“論文工廠”事件,這些工廠為了節省成本,往往一圖多用,甚至不做實驗,直接PS。拙劣的造假手段很容易被Elisabeth Bik這樣的職業打假人所識破。再加上開頭提到的《腫瘤生物學》107篇撤稿,批量偽造審稿人郵箱的做法也是多見於“論文工廠”。可以説對於中國在世界上的科研聲譽,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處理措施與程序
《規定》後面的內容就是對於違規行為的處理,主要有:
(一)警告;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約談;
(四)一定範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五)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
(六)追回結餘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
(七)撤銷獎勵或榮譽稱號,追回獎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內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資格;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
(十)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可單獨或合併採取上述處理措施。
説實話還是挺嚴重的,尤其是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基本科研生涯就結束了。
《規定》還規定了從輕與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從輕處理:
(一)主動反映問題線索,並經查屬實;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
(三)主動退回因違規行為所獲各種利益;
(四)主動挽回損失浪費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通過全國性媒體公開作出嚴格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相關國家法律及管理規定、不再實施違規行為的承諾;
(六)其他可以給予從輕處理情形。
P.S. 第(五)項,蝦仁豬心。
第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從重處理:
(一)偽造、銷燬、藏匿證據;
(二)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
(四)有組織地實施違規行為;
(五)多次違規或同時存在多種違規行為;
(六)其他應當給予從重處理情形。
處理程序上,包括調查要求、處理分工、處理時間約束、處理通知書、下達方式、救濟途徑、處理落實及減輕處理等方面內容。
最後,由衷希望大家永遠不要碰上適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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