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教師交流輪崗,不能雷聲大雨點小

熊丙奇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8月25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北京市教育“雙減”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副書記、市教委新聞發言人李奕介紹,新學期,北京市將大面積、大比例推進幹部教師的輪崗交流。交流輪崗的對象是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校長(幹部)教師,交流的主要形式包括區域內校長交流輪換、骨幹教師均衡配置、普通教師派位輪崗三個維度。東城區教委主任明確,本學年度實現幹部教師交流輪崗不少於2000人,力爭用三年時間,實現東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幹部教師100%交流輪崗。

在這之前的7月31日,《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明確提出推行大學區招生和辦學管理模式,建立義務教育學校教師交流制度,以合理均衡配置教育資源,優化教育結構。

校長教師交流輪崗,不能雷聲大雨點小

有網友把北京和深圳視為率先探索建立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的“先行者”。而其實,早在2010年發佈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就提出,要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機制,實行縣(區)域內教師、校長交流制度。2014年,由教育部等部門發佈的《關於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更明確要求,力爭用3至5年時間實現縣(區)域內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制度化、常態化,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幹教師交流輪崗應不低於交流總數的20%。

也就是説,北京和深圳不過是在落實10年前國家就提出的要求,並無什麼“創新”。而基於之前各地在建立校長教師交流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對於北京和深圳能否切實建立常態化的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還有待觀察。在筆者看來,要建立常態化的校長教師交流輪換制度,必須扭轉地方政府的教育政績觀,並全面推進教育管理與評價改革。

實行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是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措施,因為只要能做到師資均衡,就能實現學校辦學條件均衡。而這也意味着,義務教育階段將無名校、強校。這就需要地方政府轉變發展義務教育的思維,不再打造所謂的名校、優質校。2006年修訂實施的《義務教育法》早就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可是,我國各地的義務教育階段,依舊有變相的重點校,諸如“新優質校”“示範校”等。這是違反《義務教育法》的,可是卻不見地方政府被追究責任。

這就導致義務教育發展出現扭曲的現象,一邊是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把學校分為重點學校,一邊是各地教育部門大張旗鼓打造名校,如建“名校集團”。近年來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熱、內卷,均與地方政府沒有切實履行均衡發展義務教育的職責有關。在筆者看來,當前不應由各地選擇性地推進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而必須要求各地均落實,不落實則追究地方政府的責任。

義務教育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在中國有的地方,也是象徵性執行,而非形成制度。制度化、常態化的校長教師交流輪崗,要求面向全體校長、教師,而且每過幾年輪崗一次。

在這方面,日本的義務教育教師交流輪崗制度值得借鑑。日本要求所有義務教育教師每五年必須輪換一次。為推進這一制度,日本實行了義務教育教師國家公務員制度,切實保障義務教育教師的待遇和權利,與之對應,教師則履行相應職責。與此同時,日本中小學還擁有充分的辦學自主權,對教師的評價由教師委員會進行,以此保障教師的教育教學自主權,促進教師職業化、專業化發展,不因教師交流輪崗影響學校教育質量。

推進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化,由此需要對學校辦學、教師管理和評價進行系統改革。首先,應按2018年初發布的《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突顯教師職業的公共屬性,強化教師承擔的國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務的職責,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確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保障和管理。其次,要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尤其是教育教學自主權。去年,教育部等八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激發中小學辦學活力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保證教育教學自主權,鼓勵支持學校結合本地本校實際,辦出特色、辦出水平。推進校長教師交流輪崗,不是要消除學校間的差異,而是實現辦學資源的均衡配置,要讓學校在均衡基礎上,辦出高質量和特色,必須落實和擴大學校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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