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紀律在身邊|干擾巡視巡察工作,不是出路是歧途

由 鈄翠娥 發佈於 經典

近日,深圳市紀委監委編寫的黨員幹部黨紀法規教育讀本《紀律在身邊2——違紀違法案例解析100篇》由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在全國公開發行。該書圍繞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關注的熱點問題,通過情景問答、以案説紀、漫畫圖解等形式,深入淺出地進行解讀。近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將選登部分內容。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不是出路是歧途

我該怎麼辦?

近日,某單位財務小王有點煩。原來,區委巡察組已進駐該單位開展工作,小王的領導在被談話後多次暗示他,抓緊時間造一些“會議紀要”,把原來要上會而沒有上會的事項“合法化”。小王這下可犯難了,感覺這樣不對,但又不願違背領導指令,究竟該怎麼做呢?

“紀律君”如是説

黨的十八大以來,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利器的巡視巡察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效果不斷彰顯,對腐敗形成了強大震懾,有力推動管黨治黨向縱深發展。然而,在巡視巡察開展過程中,個別單位及人員卻試圖以各種方式干擾、阻撓巡視組、巡察組,只為掩蓋自己的違法違紀事實。對於這種嚴重擾亂黨內監督秩序的行為,黨內法規有明確的規定。

《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羣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由此看來,在巡察工作中,如果小王真的按照領導的吩咐把原本沒有上會的事項“合法化”,那麼,不論是領導還是小王都已經構成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其行為輕則批評教育、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重則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因此,對他們來説,如實提供材料,老老實實接受巡察才是上策。

相關案例

2016年,雲南省委第一巡視組進駐西南林業大學後,幹部羣眾反映樊某某長期“掌控”經營該校城市設計院,對外承接城市規劃設計和園林綠化設計等項目“生意火爆”,收入不菲,其資產財務等情況從未公開過。巡視組決定組織力量調閲相關財務資料,出納段某某卻回答稱,“你們來巡視的前一段時間,我原來用的辦公室裝修,同事將我的東西搬到另一間辦公室,有4年的財務憑證被打掃衞生的人當廢紙收走了”。經過10多天的調查,巡視組從殘缺的資料中發現了重大線索:僅累加尚未“丟失”的合同金額和查閲分析項目支出情況,就發現該設計院營業收入至少在6000萬元以上,純利潤至少在1000萬元以上,但該設計院歷年累計僅向學校上繳過76萬餘元的“科研費”。雲南省高校紀工委接到巡視組移交的問題線索後,對樊某某進行了紀律審查,將其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延伸閲讀

根深不怕風搖動,身正不怕影子斜。沒有違法違紀之舉,自然不怕巡視巡察,又何必干擾巡視巡察工作。弄虛作假、干擾巡視巡察等行為,看似“聰明”卻往往是此地無銀、欲蓋彌彰,結果也必然是作繭自縛,非但逃不脱國法黨紀的處罰,還會加重自己的罪行,承受更加嚴厲的懲處。

因此,若已犯錯,自覺接受巡察監督,才是正確態度。對於自身存在的問題,不要抱着僥倖態度,要勇敢向組織主動説明情況。這既是爭取寬大處理的不二選擇,也是迷途知返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