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我就是法律”——從澳大利亞看早期殖民地總督的權力

在歐洲列強滿世界搶佔殖民地的時代,他們不得不解決一個關鍵性問題:如何保證殖民地的安全和穩定?於是,一個權力巨大的總督就成了最好的解決之道。
“先生,我就是法律”——從澳大利亞看早期殖民地總督的權力
早期澳大利亞殖民地
擁有眾多海外殖民地的英國,自然明白總督的重要性。咱們以澳大利亞為例,聊聊殖民地總督的權力吧。
在19世紀中期以前,英國的海外殖民地總督,都是非常特別的存在。他們由英國國務大臣任命,並且只聽從國務大臣的指令。也就是説,除了國務大臣(或之後的“戰爭與殖民地大臣”、“殖民大臣”)之外,沒有人可以管得了殖民地總督。
在英國國內,官員們受各級議會的影響和監管,但在殖民地不存在這一問題。尤其是早期的澳大利亞,其居民只有少量的移民者和官兵,以及大量的罪犯組成,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組成地方議會。這意味着,殖民地總督可以決定一切。
澳大利亞總督(最初被稱為“新南威爾士總督”)可以憑個人意願決定司法問題,一個死刑罪犯是立即執行還是緩期執行,總督説了算。一個表現良好的流放犯人是否可以被赦免,也是總督説了算。有權力就可以任性,比如1800年上任的菲利普·吉德利·金總督,就遇到了這麼一件事。
“先生,我就是法律”——從澳大利亞看早期殖民地總督的權力
被流放的罪犯離開英國
兩名犯人同時向他遞交了赦免申請書,第一個人申請書上有所有當地權貴的簽名,第二個人申請書上只有一個人的簽名。菲利普·吉德利·金於是問第二個人:“你既然想被赦免,為什麼申請書上只有一個人幫你簽名求情?”該犯人沮喪的回答,自己從流放過來,就只被分配給了這一個主人,根本不認識其他人。
總督聽完,立刻赦免了這個人。而另一個認識諸多權貴的犯人,菲利普·吉德利·金沒有赦免他,總督説:“既然你認識這麼多有錢人,就不需要我的赦免了。”
由此可見,澳大利亞總督不僅可以決定罪犯的命運,同時也不會向那些殖民地的權貴們低頭。
殖民地的一切事務,總督都有管理權,尤其是經濟事務。如澳大利亞這樣的海外殖民地,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有大片土地可供開墾。新移民之所以願意和眾多罪犯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最大的誘惑還是可以獲得肥沃的土地。總督有權決定土地的分配,而且新移民如果缺乏勞動力,總督就會派給他罪犯,為他工作——這決定了總督擁有無上的權威。
1806年,威廉·布萊走馬上任澳大利亞總督,他的權力引起了某些人的不滿,人們抱怨他不遵守法律。威廉·布萊驚訝的説:“法律?先生,我就是法律!”
那麼,當時的英國政府,為什麼要給殖民地總督這麼大權力呢?
“先生,我就是法律”——從澳大利亞看早期殖民地總督的權力
亞瑟·菲利普
我們從最初幾任澳大利亞總督的經歷,就可以得到答案。第一任總督是亞瑟·菲利普,他帶領首批罪犯來到了這座陌生的大陸,開始了艱難的殖民之路。可能因為生存的壓力更大,不管是官兵還是罪犯,都沒有惹出太多麻煩。
1795年約翰·亨特繼任第二任總督的時候,麻煩事情就來了。因為之前的交接問題,殖民地很長一段時間都由軍官暫為管理。而軍官們才沒有那麼高的覺悟,他們早已經在殖民地大肆販賣朗姆酒,通過壟斷貿易過上了好日子。但是,新殖民地經不起這樣的折騰,約翰·亨特於是想要打壓這些軍官,振興殖民地經濟。
結果,私下的朗姆酒貿易依然猖獗,殖民地一片混亂,大量對新總督不滿的人,甚至開始向英國政府提出抗議。1800年,約翰·亨特被召回,菲利普·吉德利·金走馬上任。
很明顯,英國政府意識到,殖民地需要一個更為強硬的總督,才能有效的管理。菲利普·吉德利·金就是這樣一個人,他甚至可以修改英國議會的法案,以“適應”殖民地的實際情況。為了打壓朗姆酒貿易,菲利普·吉德利·金用盡了各種手段,為自己樹立了大量的敵人。
“先生,我就是法律”——從澳大利亞看早期殖民地總督的權力
當時,殖民地官員和軍官們,壟斷了朗姆酒的貿易。在最初的澳大利亞殖民地,人們雖然已經可以保證糧食自給自足,但險惡的自然環境依然困擾着大家。從無到有的建設一個城市很不容易,尤其是遠離英國本土——朗姆酒的作用體現了出來,寂寞的新移民可以用它澆滅思鄉之情,勞累的罪犯可以用它緩解疲勞,無所事事的士兵更需要朗姆酒消磨時間。
於是,走私朗姆酒賺了大錢,有些新移民甚至把土地和牲畜拿出來換酒喝——這讓總督們非常惱火,殖民地不能毀在朗姆酒貿易上。只要那些軍官和權貴不再慫恿人們喝酒,殖民地還有救。
但是,菲利普·吉德利·金失敗了,於是英國政府派來了更為強硬的威廉·布萊。
對,就是那位喊出“我就是法律”的總督,他手段強硬,紀律嚴明,脾氣也非常暴躁。威廉·布萊用強硬手段對付殖民地的權貴們,嚴厲禁止朗姆酒買賣。他激怒了一大批靠走私獲利的人,於是這些人聯合起來發動叛亂,把威廉布萊趕下了台……
澳大利亞殖民地的明爭暗鬥還將繼續,直到這片大陸的各個政府部門逐漸完善、正常運作,在此之前,只能靠總督強有力的手段,用近乎獨裁的方式進行管理,才能保證殖民地大的發展方向不跑偏——所以,總督擁有最高權力,也是可以理解的了。
給了總督這麼大的權力,英國政府就這麼放心?
“先生,我就是法律”——從澳大利亞看早期殖民地總督的權力
第一任總督亞瑟·菲利普登陸澳大利亞
不放心也沒有辦法,英國海外殖民地眾多,根本沒有精力直接由國內管理,給予殖民地總督大權,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另外,殖民地創立之初,總督都是英國政府非常信任的有能力的人。澳大利亞殖民地最初的四位總督,都是海軍部的船長,其中前三位都是1787年前往澳大利亞的第一艦隊船長——他們瞭解這個新興殖民地,同時也經驗豐富。
殖民地總督是官員,同時也是貴族。像威廉·布萊那種脾氣暴躁的人,並不常見。大多數人都像約翰·亨特一樣,充滿了英式貴族範兒:正直、禮貌大方、親切、重情義,而且同時有威嚴。殖民地總督要有極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對英國政府忠誠——更為關鍵的是,他們大多數人都不會一直留在殖民地,殖民地生活僅僅是他們仕途的一次歷練而已。
説到底,身份尊貴的總督,不會願意長期留在物資匱乏的蠻荒之地。英國政府為了維持殖民地的穩定,自然也願意賦予他們極大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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