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我如何突破程朱理學,追求愛情

我是一位貌美如花,正在憧憬愛情的適婚宋代女子。很多人都是這樣形容我的,説我外表窈窕纖細,婀娜秀美,舉止端莊嫺靜。現在的我呢,在最美好的年紀幻想着對於女子最重大的事情——婚姻。但是總有人來潑我冷水,説我生活的宋代,程朱理學興起,對於婦女的束縛和壓抑相比前朝更加嚴重,是得不到幸福的。那我可必須站出來證明了,事實上,宋代女子可不是世人所想的那般地位急速下降,相反,在法律上還賦予了我們很多的權利呢。


在宋代,我如何突破程朱理學,追求愛情


我生活的宋代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里面是一個極其特殊的存在,政局動盪不安,屢次遭到遼、金等少數民族的入侵,在這樣不安寧的時代背景下,依舊誕生了很多優秀的詞曲家,像蘇小妹、朱淑真這樣的才女都展示着我們宋代女子不同於其他朝代特有的文學氛圍。這些才女們都閲讀涉獵廣泛,留下了大量優秀的詩歌和藝術作品。從這些才女的詩歌小説文學作品中都可以看出我們年代女子的地位和生活狀況,例如大眾皆知的河東獅吼的故事發生的朝代,就是在宋代。


這裏不得不提我的偶像——李清照,不僅詞寫的一絕,還是思想獨立的榜樣,離婚改嫁追求自己的愛情,反抗封建社會的壓迫,是我最佩服的一位女子。在我的偶像李清照的詩詞中,我們就可以看出屬於我們這個朝代女子的大膽開放和對愛情自由的嚮往。她能夠在豆蔻年華便寫下“和羞走,倚門回首,卻把青梅嗅”這般少女懷春之情;長大以後更是寫下“常記溪亭日暮,沉醉不知歸路。興盡晚回舟,誤入藕花深處。爭渡!爭渡!驚起一灘鷗鷺”。假如説我們是這樣受禁錮,思想被鉗制,自由被剝奪,地位低下的女子,怎會寫下如此這般對愛情大膽追求、開放和執着的詩詞。在宋代,女子離婚改嫁的案例還有不少,像唐婉、柴氏等等,個個都敢於追求自己的幸福。


在宋代,我如何突破程朱理學,追求愛情


要知道在宋代以前,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十分的低。從西周和春秋戰國時期起,女子就沒有自主選擇婚姻的權利,都是憑藉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個時候的女性只是父母的個人附屬品,自己的婚姻必須由父母決定,並且在結婚過程中,媒人就是男女之間溝通的媒介。在秦漢時期,《白虎通義》卷下《嫁娶》中就提到“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必由父母,須煤妁何?”。子女結婚必須嚴格遵循父母的同意,甚至在法律和社會上都是認可這種觀點的。不僅如此,在宋代以前還實行“一夫一妻制”,然而事實上卻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女性的地位比男性要低的很多,體現出了男尊女卑的思想。


基於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下離婚也成了丈夫即男方的單項選擇,女子是沒有離婚的權利。即便是和離也是需要由男方寫下休書。西漢的許慎在《説文》中説到:“婦,服也”。這表明了女子在家庭中處於絕對的服從地位,夫妻地位不平等的現象,很早就出現,並且在唐代法律中甚至公開承認夫妻地位的不平等。


可是我卻不一樣了,要知道宋代婦女擁有着一定的擇偶權,甚至很多婦女都勇於追求自己的幸福,即便是要付出生命的代價,也願意為此而犧牲。就比如大名鼎鼎的程顥,他的女兒為了嫁給自己真正喜歡的人,耽誤了原本定的婚期,最後到死都不願意嫁。這樣的例子在宋代並不是少數,這些都能表明宋代女子在婚姻方面擁有着一定的擇偶權,相比於前代已經得到了相對的改善。即使是再嫁的婦女一樣可以擁有擇偶權,柴氏早年守寡無子,卻引得張齊賢和向敏中爭相迎娶,最後由柴氏做出選擇,嫁給了張齊賢。


不僅能夠追求幸福,還能夠結束錯誤的婚姻,在宋代婦女的離婚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宋代法律在離婚規定上繼承了唐代法律,但是又基於當時的社會現狀,做出了相應的改變,增加了保護女性的一些內容,賦予了女性在一定條件下的離婚自由。女性可以在以下條件下離婚,一是在訂婚三年後,男方還沒有成婚的,女方可以自主嫁人;第二是丈夫長期外出不歸;第三是丈夫賣妻為奴;第四則是一些其他情況,類似於現代法律的兜底條款,如受到丈夫親屬強姦未遂等情況。除此之外,宋代法律還規定,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可以選擇“和離”,《宋刑統·和娶人妻》中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在《師友談記》中就記載這一項女性不滿男子長相醜陋,想要離婚,最終以“和離”方式結束婚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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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們的法律還很少去約束女子的改嫁權,對於普通女子來説都可以進行改嫁。那個時候女子改嫁的現象可以説是十分的,普遍上到達官貴人,下到普通百姓都可以改嫁,並且當時社會整體對於這種改嫁現象的接受度都是很高的,連皇帝都願意接受改嫁之女,如仁宗光獻皇后,便是改嫁之人,先嫁李氏後入皇宮。


即使如此,依舊得到了皇上和朝臣們的支持,不難看出,我們朝代對於女子婚姻的嫁娶思想相對於前朝已經開放了很多。且上層婦女再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上層婦女主要是指皇族女子和達官顯貴家的女子。在宋史中,有關於太祖妹秦國大長公主中的記載,太祖即位建隆元年,封燕國長公主,再適忠武軍節度使高懷德。這段記載説的是公主在喪夫之後,宋太祖又將其嫁給了忠武軍節度使高懷德。這些都可以説明當時並沒有把“貞潔”看作是最重要的。在婦女改嫁案例中,最為著名的便是王安石再嫁其兒媳,王安石從人性的角度出發為自己的兒媳重新選擇良婿,可以看出宋代對於女性日常生活和心理需求方面的關注,並不是將倫理一味的禁錮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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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在我看來,我們平時除了承擔基本的家務勞動之外,很多女性都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參加經濟活動,就像是我這樣的普普通通平民百姓所受到的束縛就更少了,在農業生產勞動中,與男性幾乎沒有什麼角色差異。就算我説到這樣,還是有很多人潑我冷水,認為即使法律上有適當的措施,但是社會倫理方面依舊對婦女有着很大的壓迫,畢竟程朱理學在很多人的腦海中依舊是壓抑人性慾望,封建禁錮的代名詞。但其實你們都誤解了,朱熹雖然是個理學家,提倡男尊女卑,反對婦女再嫁,但是他也有着人文關懷的一面,在一些情況上面也是同情婦女,並且能夠站在婦女的角度出發的一位思想家呢。


被大家拿出來説的最多的便是“存天理,滅人慾”和“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理論,就這樣,朱熹被大家想象成了一個吃人禮教的制定者和守護者。其實這個節不僅僅是針對婦女貞潔提出的,其中還包含着男子的節氣,他們不僅反對婦女再嫁,也反對男子再嫁,並且朱熹的人慾實際指的是不正當的慾望。就這樣,大家還忽略了一個事實,在我們這個朝代,朱熹的思想並沒有受到重視,甚至在一段時間內,理學成為了被批判的偽學,並沒有對我們宋代人的思想造成很大的影響,而且朱熹是鼓勵婦女接受教育,在婦女教育上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他印刷書本,寫墓誌銘肯定婦女的教育作用,並且對於婦女有着很深厚的人文關懷。這樣一個鼓勵女子學習的思想家,比起無才便是德的思想,已經有着很大的進步了。


從大體上來看,本質上無論是道家思想還是儒家思想,或者是朱熹的理學思想在當時封建社會下都無法避免,男女不平等現場的存在,而朱熹的理論並非是針對婦女藐視婦女,對於婦女毫無感情的人。他無論是對自己的親屬,亦或者是別的婦女都展現着作為思想家的一個人文關懷,在這點上我們都應該表示肯定。朱熹也是一個凡人,也有着所有人都有的喜怒哀樂,有着詩人固有的浪漫主義情懷,並不是大家傳統思想中認為的不近人情,迂腐頑固的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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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從我們很多的法律中都可以看出這是一個逐步放寬了對婦女的限制,讓他們獲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的朝代,在宋代刑法法律中,女性所獲得的權利有所增加,縮小了它們無辜被罪的可能,從法律層面來説,婦女開始擁有了獨立的人格,這也是宋代女子地位得到提高的一個説明。


對於女性來説,婚姻家庭是一生中最主要的一個生活場所,在我所生活的宋代,即使有程朱理學這樣對人性束縛的存在。但是其對當時生活的影響也是有限的範圍,並不是我們所想的那麼寬廣,女性依舊可以幻想着自己未來的婚姻生活,甚至相比於前朝得到了很大的改變,特別是相比於唐代最大的優勢,就是女性能夠擁有更多的財產權利,在宋代法律中增加了女性對於孃家財產的繼承份額。法律條文一直是一個國家所呈現的統治理念,通過宋代的法律,我們不難看出整個朝代的統領思想,其實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對於女性的一種壓迫,並且在與文化上面也推動了女性文化的發展,使得宋代經濟空前的發達。


毋庸置疑中國古代是一個充滿了不平等的社會,它擁有着滿滿的禁錮和封建社會所特有的等級性,不平等性,在這樣一個等級森嚴的社會中,婚姻對於女子來説,理所應當的不是一個平等的選擇,但是在宋代時期,女子再嫁能夠作為一個普遍的現象,並且在法律中可以看出很多對於女性人生自由以及財產等方面的保護,不難發現,宋代時期,我們女子其實具有追求人生幸福和人身自由的權利,從法律的層面來看,宋代婦女並不是你們所想的那樣被倫理所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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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身處某個年代,對於女性來説,婚姻永遠都是不平等的對待,但是設身處地換位思考,在古代那種思想文化和經濟發展情況下,也許在法律上的明文規定和社會的認可就已經可以支持一個女子追求自己的愛情了。


所以現在我可以繼續幻想我的愛情而不被潑冷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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