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縣制架構如何發揮其作用,又是如何導致明末財政崩潰社會失序
封建時代縣制是一個國家的穩定器,郡縣不穩中央必定崩潰
郡縣制自春秋戰國以來逐步形成,成為後世封建王朝主要的地方行政組織架構。近2000年來沒有實質性的變化。也是封建王朝歷史上最為穩定的基層政治單位,某種程度上在民眾眼中看來,縣制能夠起到穩定社會的作用要遠比中央行政體制更為有效。
一個王朝的徹底腐敗不會是從中央政府開始,而是會從基層出現系統性的問題。並且歷朝歷代的農民起義也都是由縣級政府對基層社會的統治失去掌控能力而直接誘發的。
中國的封建史綿延2000餘年,其中10多個朝代每一個朝代都將基層政治統治作為官員的主要政績,同時也作為穩定社會鞏固統治的根本核心。對於很多人而言,基層政府更多的是接受中央政府的管理,為中央政府治理地方收取税收,保證國家財政。
在基層組織的社會層面加強對民眾的教化,地方治安的管理,基礎的工程設施建設,並且按時向中央彙報。總結而來基層縣級政府在封建時代主要的作用是保證國家税收、強化地方司法、加強基層教化、保證地方工程設施建設以發展農業。
這四大要點都是一個封建王朝賴以生存的主要方面,所以對縣級政府的管控歷朝歷代都尤為重視。所以對基層官員的考核,強化基層官員的為政素養從來都不被統治者視作是一件小事。在明朝有着天下官員,每三年一考,考三年,9年為官的不成文規定。而主要的考核方向就是保證地方税收。
其他的方面或做額外考核或有專人負責,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基層權力分置,互不統屬單獨考核的效果。也保證了中央可以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保證對地方的領導。而對基層官員的考核,主要政績體現就在於審核其任內應該上繳的税收是否足額繳納。這直接決定了地方官員能否升遷任免。如果完不成任務,要視情況予以處罰。
例如在平常沒有天災人禍的時候,如果税收繳納不足9成,則取消一切評優資格。若不足八成則停止相關地方官員的一切工作接受處罰。在天災人禍的時候,則是天災人禍的程度予以減免。甚至在特大型災害時期整個地區的税收都可以以國家認可的形式延後繳納或部分免除。
張居正改革——明代財政的得與失,縣官的財政税收加劇腐敗
但是到了明朝中後期,明朝最缺的就是錢,張居正改革時期訂立了考成法,其中對於税收部分的制定額外嚴格。張居正改革時期有一項加重民眾負擔的税收規定,那就是除了每年徵繳的税收要必須保證足額徵繳以外,還要對20年前或者10年前的地方税收拖欠問題進行解決,每年繳納過去對應年限的三成,這也被納入到了官員考核政績當中。
一旦沒有完成,來年除了依然要交對應年份的額外三成税收以外,上一年度未徵滿的税收將加倍徵收。這在明朝基層看來是竭澤而漁,尤其明朝末期,大部分的土地都掌握在藩王手中。他們有理由並且合法,不繳納税收。一切繁重的税收任務都落到了基層縣官的身上,而縣官也被迫將這部分税收攤派給貧苦民眾。不求有功,但求無錯,保住自己的官位,其他的事情容後待定。
當然這並不是説張居正不知道地方基層的苦楚。所以張居正主張對地方的土地進行重新劃分丈量。而這一工作和任務量也都落到了地方縣官的身上,縣官又不敢得罪地主和藩王,所以往往虛報土地。此外,張居正還對基層的税收體制進行改革,實施一條鞭法以減輕民眾負擔。但是除此之外,明朝依然有很多苛捐雜税無法納入。甚至不被政府承認,但切實存在。
地方官難做,明代的通病只能貪污解決
對於明朝發展200餘年的基層組織人事調動而言,張居正也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裁員。但是被裁掉的往往是家庭中沒有勢力的官員。雖然表面上減少了明朝政府的人事支出。但是想要解決根本問題還不夠。隨着張居正改革的失敗,部分的改革效果再一次被廢止。而因為反抗改革而導致的基層地方勢力對於權力的反彈,造成地方的縣級單位所能夠發揮的作用比過去更為虛弱。
明朝縣官很多時候並非能力有限,而是權力分配不均。明朝官員的設置實際上在初期非常剋制。每一個縣擁有的地方官職官位都嚴格限制。在朱元璋的統治理論下,地方官員要儘可能的少。甚至一些地方權力交給民掌握。民官是指地方地主豪強在不成為正式的朝廷官吏的同時掌握地區的部分行政權,既能夠對地方官員進行監視,抵制貪污也可以防止地方官員的權力膨脹。
但正是這種政策,在明朝中期以後出現了地方官依附於地方豪強,兩者相互合作的局面。有史以來,明朝是對官員最不待見的王朝,他們的俸祿很低,甚至不足以養家,受到地方民官的監視和分權,很長一段時間內只能額外謀生。當其與民官相結合以後,地方政府的貪污腐敗現象更為嚴重,相互隱瞞,從而也造成了明朝基層税收體制出現問題,幾近崩潰。
明朝的基層官員除了待遇低之外,他的任務也很繁重。一個地區人口逐漸增長,理應配備更多的官員,但是明朝政府卻對此加以嚴格限制。在正常情況之下,也不敢保證所有的地方公文按時批覆。雖然遇到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可以適當減輕税收的徵繳,但是官員們必須實地踏勘,做出詳細的申報減税的數額。
如果官員沒有做到這一點則要立馬接受更嚴格的處罰。但是官員在親自踏勘的同時,還被要求優先解決災害地區的民生問題保證地區治安,縣官更加分身乏術。從而也出現了進一步賄賂上級,通達人情的現象。此外對於地方上共中央財政的税收。他的多與少以及自然消耗甚至被偷盜,也要全權由縣官負責。1000兩銀子以內的損失,如果一個月之內縣官不能彌補同樣要受到嚴格制裁,甚至是流放。
朱元璋很討厭聚斂之臣,所有的官員都不得有大量的財富所得。雖然朱元璋出生於農民起義的普通農民家庭。並以此登上大明王朝的首任皇帝,他雖然對農村狀況極為了解,對於土地的分配力度打擊特別大。在初期確實提起到了均貧富的理想狀態。但是這種狀態使得地方地主和官員積怨甚深。一旦中央政府管控土地的力度減小,就會造成惡性反彈。
最終明朝基層聚斂民間財富,掌握大量土地的現象比宋朝和元朝更為嚴重。不僅沒有任何改變,反而逐級加碼。自然這是朱元璋以後很長一段時期才出現的現象,在朱元璋當政時期,通過均貧富保護小農經濟,維護了整個大明王朝的生存。但是除了地方聚斂財富的現象更為嚴重之外,在明朝後期因為刻意保護小農經濟而導致商品經濟一直未能獲得長足發展。
這也導致本應進入工業化前期的中國社會,它的財富集中度和資本的積存依然受到政府的限制,並且固定在土地上。所有的基層官員侵擾百姓,將民間土地據為己有,並且依附於各地藩王。加劇了社會的緊張關係,最終也爆發了農民起義。
明代的税收,税額不大,但是民眾壓力大啊!治安法制也不是隨隨便便的
明代的農業税其實分攤到每一户的農民家庭當中並不高。但這並不意味着農民的負擔並不重。除了官方指定的税收,也就是我們歷史學家通常認定的税收之外,不同地區不同時期還會有名目繁多的臨時税。而且這一臨時税並非全國普遍執行,更非官方政府承認,這也導致了很多基層官員渾水摸魚謀取私利。
而且雖然在賬目上,上級可以看出端倪,但是往往也收受賄賂,又或者收上來的税收,根本無據可查,無故流失,加劇了基層單位的貪腐。對於土地人口的隱秘以及雜税的攤派,在明朝末年乃家常便飯,見怪不怪。徇私舞弊的現象十分普遍突出。在明朝統治的最後50年裏,地方腐敗之風愈演愈烈。土地的開墾程度雖然比明朝前期翻倍工作,但是税收也只能維持在明朝初年的80%左右。
同時明朝末年還要面對北方努爾哈赤的巨大軍事壓力,被迫增加遼響,同時為了應付農民軍,還要增加練響和絞響。從而導致地方財政壓力進一步擴大。即便三響加派,每一畝地也不過三分5釐錢。這對於每一個民户而言,這種低税收並不一定能夠加重他們的財政壓力,但問題是明朝有末年,有60%的土地都掌握在官員和地方藩王的手中。
這就變相使得三項加派的數額在普通民眾日常生產的過程當中加了兩倍甚至是三倍。而地方民眾所掌握的土地在官員的土地冊上與實際所掌握的土地又差了1/2~1/3。可見明朝末年的加派,對於普通農户而言,除了官税以外的税收比之前翻了6倍。這就為什麼最終導致明朝末年全國性農民起義的原因。
除了税收以外,基層的縣政還要維護地方治安。也就是朱元璋時期所確定的裏甲制度。其基本的治安邏輯是以民治民,相互擔保監督。在實踐中這一制度逐漸完善,也確實起到了維護治安的基礎作用,也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地方相關的行政壓力。朱元璋以及之後的明朝統治者認為基層組織機構的統治有序會直接決定整個社會的治安程度,進而保證明朝政府的一系列方針國策實施,所以對地區治安十分重視。
並且也將其納入基層官員考核的範圍內。在地方出現了重案要案,甚至是命案。則要限期對其進行偵破。如果一個月之內沒有相應的處置結果,那麼地方官員也將受到處罰。在地方治安和司法當中,明代縣官擁有行政和司法合一的權利。但是這一權利僅限於一縣之內。縣令既是司法審判官又是政府的行政主導者,所以很多時候縣官也掌握了地區的生殺允奪大權。
但是這種大權很容易受到地方藩王皇族以及大地主的影響。不過在正常時期,總的來説還起到了一定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尤其明朝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有任何人干擾司法。一旦出現,則一體論罪,重者以斬立決懲處。但是當基層行政單位貪污腐化到一定程度以後,似乎也成了一句空文。
明代基層民生治理先進,教化禮法與基礎設施建設
明代的基層相關制度還要起到宣揚教化的作用,主抓基層的思想工作,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朱元璋出生於農村,所以對於農村的一些思想,自己有深刻的體察。所以十分重視地方基礎教育。妖言惑眾者,從來都是斬立決而官員如果與其相勾連,甚至能夠做到流放的重罪。宣揚教化主要分為道德和法律。
道德主要由地方士紳在封建禮教的範圍之內對民眾實施教化敦促。而地方縣官則主要在封建法制的範圍之內教導民眾遵紀守法。其主要的邏輯依然是三綱,也就是長幼有序,兄友弟恭,內慕宗族,外合鄉里,夫妻之理,父子相稱。甚至還會以此作為人員考核標準。將有貞潔的婦女和孝順的子女這一事蹟登冊上報,廣為宣傳,甚至轉報中央,受到明朝政府的表彰,這種現象十分常見。
而且明朝地方統治區域碩大。一些地區的風俗習慣,不僅迷信,而且不利於地方統治管理,甚至也會出現衞生問題,而時常爆發瘟疫,所以對於相關的要求也包括移風易俗保證地區衞生以及相關治安。同時明朝的基層教化也是明朝官學發達的原因。明朝官學的入學比例相較於整個國家而言確實很少。
但是縣政的基礎教化作用對明朝關係的發展十分有用。尤其是通過逐級的考試從地方選拔優秀學子進入官學。由此步入明朝的官僚體系之中,世代為官者數不勝數。可見明朝政府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都十分重視教育。
最後明朝的基層組織體制還十分重視生產組織建設。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證地方農業生產。除了時常丈量土地登記造冊,還包括對於未開墾土地的開墾。土地的獎勵、繼承、所屬以及歸屬權轉移,包括土地的買賣,雖然這一點政府進行了極大的限制,但是土地私有化的封建社會很難不保證這種現象不再發生。
而明朝政府對此也採取默認態度,但是要進行官方報備。除此之外更重要的就是水利設施建設。則直接關係到一方土地的肥沃程度,税收風險。尤其是能夠減少自然災害而造成的大面積耕地被毀的現象。也正因如此,明代的水利工程建設取得了封建時代比較矚目的成就,黃河長江都得到了整治。大運河也在明朝時期進行了整體上的清淤,以及擴展。
可以説明朝政府之所以能夠統治整個中原地區200多年的時間,與其基層的縣官治理有着直接關係。在平時縣級政府可以對地區的税收治安,司法,行政,經濟土地,教育和工程建設進行強有力的管控組織,保證地區平穩發展。但是在税收層面的無法滿足土地分配的不公,而滋生的貪腐,使得地方縣級機構的作用大打折扣,甚至成為地方勢力的斂財工具。
而這一點又由於朱元璋在位時期,對於小農經濟的政策性保護而使腐敗更加突出,也延緩了明朝商品化的過程。最終輸給了時代,也使地方縣級機構在明朝統治末期失去了其社會穩定器的作用,而導致明朝財政的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