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學生家長而言,一直以來,校外培訓機構都是讓人歡喜讓人憂的存在。
一方面,它為孩子多方面發展提供教育資源;另一方面,由於不同培訓機構在質量、管理方面參差不齊,違規收費、退費難、捲款“跑路”現象頻頻發生。
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行為,推動化解校外培訓收退費糾紛,日前,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培訓合同(示範文本)》)。這也是校外培訓行業首個全國性示範文本。
化解“退費難”,提供維權指南
北京的杜女士告訴記者,她給孩子報了某知名教輔機構的課程,該機構宣傳時聲稱課程可以“隨時退”。實際操作中,孩子上滿一定進度的課程後,該機構便拒絕為家長退費。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告訴記者,從以往發生的家長及學生與培訓機構的糾紛看,合同不規範,培訓機構與家長及學生的權利、義務不清晰,培訓機構單方面提出“霸王條款”,利用家長維權意識不強,引誘家長簽訂不符合國家有關規範培訓機構規定的合同的情況普遍存在。這導致家長及學生與培訓機構的糾紛不斷,而家長及學生想依據合同維權時,才發現合同本身有漏洞或“陷阱”,於是“維權難”。
熊丙奇認為,《培訓合同(示範文本)》可以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從合同文本看,這也是一份告知家長在選擇培訓機構時,應該關注事項的“教育性文件”。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培訓合同(示範文本)》共十一條,充分考慮了中小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過程中,各環節必須明確的當事人雙方責、權、利關係,涵蓋了培訓項目、培訓要求、爭議處理等內容,尤其對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旨在有效規範培訓合同當事人簽約、履約行為,從根本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這些約定,將合同爭議事後救濟轉向事先整體性合同協商制度,有效杜絕了以往培訓合同存在的‘霸王條款‘。”上海市教科院民辦教育研究所所長、研究員董聖足指出,這次示範文本還明確,機構招生簡章或廣告中對培訓師資和效果等所作的説明和允諾應當視為要約,而且培訓機構相關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顯然,這些條款將對機構誇大、虛假宣傳形成有效制約,對消費者權益是一種很好的保護。
深化法治,促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
“培訓機構作為市場主體,其與家長之間的糾紛、歧義,最終仍然需要以合同為依據,通過合法渠道解決,於是合同就成為確保各方權益的重要依據。”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表示,擬定示範文本是朝着深化法治的方向探索,對於規範培訓服務行為,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專家指出,此次發佈的《培訓合同(示範文本)》不僅有利於家長及學生維護個人正當權益,從培訓機構的角度來看,也反映並維護了培訓機構的應有權利,真正體現了契約精神的平等與理性。
“示範文本強調對機構自有培訓材料和課件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激勵機構加大原創力度和研發投入,從而促進培訓機構實現轉型升級。而且,示範文本相關條款還賦予培訓機構可以依法制定適合其自身的培訓管理制度,並要求學員遵照執行,以確保培訓活動順利進行。顯然,這對培訓機構的健康發展是一種重要保障。”董聖足告訴記者。
董聖足還指出:“本次示範文本相對均衡、對等的合同權利義務設置,對培訓機構的合法權益也是一種有力保護。當發生糾紛時,培訓機構可以以合同約定為依據,依法處置相關爭議事項,從而有效抵禦一些非理性過度維權行為給自身利益帶來的無謂傷害。”
規範校外培訓行業,仍需當事人積極參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培訓合同(示範文本)》並未強制要求所有校外培訓機構必須使用該合同文本。那麼,《培訓合同(示範文本)》能否真正起到規範校外培訓行業的作用?
熊丙奇指出,這一切都取決於培訓機構要採用示範性合同文本,以及家長要求培訓機構用示範性合同文本簽約。
如果家長對待簽訂合同採取無所謂態度,不認真考察培訓機構資質,就在培訓機構的焦慮營銷攻勢下,擔心報不上班而繳費,那麼就算有格式合同,還是有家長會簽訂培訓機構提供的自制合同。這類家長其實助長了培訓機構的違規經營行為,要促進培訓機構規範經營,消費者的理性、成熟是極為重要的力量。
從這一角度説,示範性合同,也為學生家長提供了一份有用的選擇培訓機構、維權的指南,會讓家長變得理性、成熟。
儲朝暉認為,除了各級行政部門要依法行政,引導社會各方通過完善法治的市場,提高鑑別能力、有序參與培訓活動之外,更需要相關當事人積極參與,共同推進。
“培訓機構也可將使用示範文本作為自身合法合規性的顯示,獲得更多人的信任和更多的客户,同時加強自身規範建設,體現對家長和學生的尊重與負責,從而在學生家長與校外培訓機構之間形成更多的共識與互信,構建家長和學生需要的、均衡的校外培訓體系。”
(本報記者 唐芊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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