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晚報
本報訊 9月4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點對我省各級行政機關如何辦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了詳細規範。
據瞭解,《規定》共分八章三十八條。總則中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一些重大問題作了明確或規範,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適用的主體,《規定》根據條件的最新要求和國家相關文件規定,明確把“行政機關設立的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獨立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和內設機構”和“在黨的工作機關加掛行政機關牌子、對外以行政機關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兩類機關作為適用主體,避免了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出現部分信息的申請找不到對象的情況。
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辦理上,《規定》針對過去部分行政機關委託網站管理公司、外聘人員等辦理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直接作了禁止性規定,以充分體現政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權威性和嚴肅性。
《規定》根據條例相關條文內容,明確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向申請人提供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渠道,其中書面申請渠道必須包括平常信函、郵政寄送、傳真、互聯網渠道等四種渠道,並可同時提供民營快遞、電子郵件等渠道作補充。
為了減少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中,因申請提交渠道不規範引發的行政爭議,《規定》還要求,行政機關提供的申請渠道如果發生變更,應向社會公告至少5個工作日,否則申請人按原渠道提交申請,行政機關必須受理;只有行政機關按規定公告後,申請人通過原渠道提交申請,行政機關才能告知申請人按新渠道提交。
(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 肖達鈺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