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古代離婚冷知識:“七出”竟是為了保護女性?

由 尉遲長喜 發佈於 經典

提起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恐怕很多人最先想到的都是大名鼎鼎的“七出”,也就是封建時代男子合法休掉妻子的七種理由。“七出”的説法最早見於西漢禮儀學者戴德編著的《大戴禮記》(按:戴德侄子戴聖刪減《大戴禮記》編成《小戴禮記》,也就是後世傳習的儒家經典《禮記》),原文是“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並將這七種行為依次對應上升為道德層面的惡果,分別是“逆德、絕世、亂族、亂家、不可與共粢盛、離親、反義”。

▌ 大戴禮記

以今日眼光觀之,這七條載於禮經的休妻理由未免強橫霸道,但這並非漢代儒學家於書齋中憑空捏造而來,實是對先秦以來人們婚姻生活矛盾的總結。從現存史料來看,先秦時代堪稱中國歷史上離婚率最高的時期之一,無論是記錄王公貴族事蹟的《左傳》,還是反映下層百姓生活的《詩經》,都不乏對離婚現象的記載,且理由往往匪夷所思,男子幾乎隨便找個藉口就可以“出妻”。

比如,《左傳·僖公三年》的末尾,生動地描述了齊桓公一怒休妻的故事:“齊侯與蔡姬乘舟於囿,蕩公。公懼變色;禁之,不可。公怒,歸之。”齊桓公和夫人蔡姬在宮苑中泛舟遊玩,蔡姬是個調皮的女子,她把小舟弄得來回搖晃,想嚇唬齊桓公。桓公雖為一代霸主,生活中卻敏感而膽小,瞬間嚇得臉色都變了。就這樣,因為一個玩笑,出身尊貴的蔡姬遭到了離棄。

▌ 蔡姬與齊桓公 製圖 馮晨清

伴君如伴虎,蔡姬的悲劇多少還有些緣由。可身在先秦貴族階層,居然還有女子因為太過能幹而被休。《史記·循吏列傳》載:“公儀休者,魯博士也……嗜食茹而美,拔其園葵而棄之。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燔其機。”這是説魯國的相國公儀休,一輩子提倡天下為公,認為自家園子裏種的美味蔬菜和自己夫人織出的漂亮布匹都是對老百姓生存資源的侵佔,於是拔掉了好好的菜,休掉了賢惠的妻子,還一把火燒掉了織布機,表示“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後人將“拔葵去織”的典故引為官場美談,卻忽略了故事中女主人公的不幸與無辜。

同樣因為一匹布離婚的還有戰國名將吳起,他和夫人在織布機前上演的戲碼堪比魯智深作弄鎮關西。《韓非子·外儲説右》這樣記載:

(吳起)使其妻織組,而幅狹於度。吳子使更之。其妻曰:“諾。”及成,復度之,果不中度,吳子大怒。其妻對曰:“吾始經之而不可更也。”吳子出之。

身為三軍統帥的吳起在老婆面前毫無大將風度,一匹布織織改改,仍不符合他的要求,妻子還了一句嘴,就直接被送回了孃家。最神奇的是,吳妻的孃家人都認為這樁離婚十分正當,並且振振有詞地解釋道:“吳子,為法者也……欲以萬乘致功,必先踐之妻妾然後行之。”看來,在戰國時代,法家信徒的妻子是個“高風險職業”。

▌ 吳起像

儒生的妻子也許更不好當。荀子曾在著作中爆料孟子“惡敗而出妻”,唐人楊倞註解為“孟子惡其敗德而出妻,可謂能自強於修身也”,意思是孟子認為妻子品行不佳,一起過日子很不利於君子修身自強,於是提出離婚。那麼孟夫人究竟是如何傷風敗俗的呢?答案是坐姿不雅。漢代劉向《列女傳》、韓嬰《漢詩外傳》均載,孟子外出回家,看見妻子蹲在牀上,感覺很不雅觀,就決定休掉妻子。還有另一種説法是,因為妻子在家衣着不整,孟子認為這樣會敗壞身體,郭沫若早年的小説《孟夫子出妻》即由這一思路衍生而來。

今人很難理解孟子上綱上線的休妻理由,但在當時,曾子一定對此很有共鳴。《孔子家語·七十二弟子解》中記載,曾子因為妻子蒸飯沒蒸熟,就休掉了她:“及其妻以藜烝不熟,因出之。人曰: ‘非七出也。’參曰: ‘藜烝,小物耳。吾欲使熟,而不用吾命,況大事乎?’”別人勸説他不應因此離棄妻子,畢竟廚藝不佳並非“七出”範疇,但曾子有自己的理由:連煮飯這等小事都無法做好,何況是大事?聽起來似有幾分道理,卻也實在不近人情。

知識分子如此,一般百姓對婚姻契約的觀念更為淡薄。《詩經》三百篇中不乏棄婦的哀訴,如著名的《衞風·氓》,女主人公嫁給了貧困的丈夫,“三歲為婦,靡室勞矣,夙興夜寐,靡有朝矣”,終日操勞持家,不曾犯下什麼過錯,卻依然被無情拋棄:“女也不爽,士貳其行。”更悽慘的還有《邶風·穀風》中的女子,在生兒育女後遭到丈夫的莫名嫌惡,“既生既育,比予於毒”“不我能慉,反以我為讎”,最後被趕出家門、眼睜睜看着美貌新人取代了自己。雖然是文學表述,卻也直觀反映着當時的社會問題:丈夫不以喜新厭舊為恥,糟糠之妻的地位毫無保障。

一言以蔽之,在先秦時代,上至貴族、士人,下到貧苦平民,男子任意出妻的現象普遍存在。《戰國策·趙策》載,趙太后在將女兒嫁到燕國後,每逢祭祀時總要祝禱“必勿使反”,一國之母都成天提心吊膽地擔心女兒被休掉遣返,可見當時離婚之風的盛行。誠如《禮記》所言:“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這説的是挺瀟灑,結合上述事例一看,卻多少有些細思極恐,也難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模範婚姻如此令人豔羨了。

由於年代久遠,史料少見,無從覓見當時律法中對於離婚條件的規定。但至少在春秋時期,人們已經有意識地在限制這種隨意出妻之風。如《管子·小匡篇》中,管仲建議齊桓公整肅諸侯國的風氣,將“士庶人毋專棄妻”列為一項指標,與“毋專殺大臣”同等重要。管仲相齊後,更是將“限離令”搬上明面,“士三出妻,逐之境外”,如果一位男士拋棄了三位妻子,那麼他就被剝奪了做齊國臣民的權利,這種規定其實還是相對寬鬆的法令,也從側面反映了在禮崩樂壞背景下的社會中,婚姻關係實在脆弱——得離三次才算犯法。

▌ 管仲像

秦統一天下後,明確了離婚需要官方認可的程序。如《睡虎地秦簡》載:“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這是説男子出妻必須上報官府,私自離婚的話,不但男方罰錢,被拋棄的女方也要同等受罰,着實令人哭笑不得。

到了漢初,“七出”的説法正式見於文獻。比之前代從次數、從程序上作限制,“七出”從類目上為男子休妻的理由劃定了範圍。這既是一種規定,也是一種約束,雖然其中不乏現代人難以接受的藉口,比如“多言”“善妒”,但結合先秦以來女子動輒遭棄的歷史,“七出”實有積極的意義,它意味着,至少在禮法上,丈夫不能因為這七件過錯之外的事端隨意棄妻。

在漢代官方律法文獻中,雖無“七出”的正式表述,但它作為一種道德規範,推動着人們婚姻觀念的轉變。或者説,禮的規定,比法律統攝的範圍更廣。並且,《禮記》中又進一步用“三不去”來約束“七出”。“三不去”是指三種不能休妻的條件:有所娶無所歸(無孃家可歸的)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第一種情況是傳統道德觀中的憐孤惜弱,後兩種情況則肯定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貢獻。凡滿足這三個條件之一的,即使女子不幸踩中“七出雷坑”,丈夫依然不能休掉她。

“七出”“三不去”在唐代被正式引入法律,並且更為詳細地規定了“七出”的適用條件,事實上進一步限制了男子休妻。比如“無子”這一條,《唐律·户婚》載:“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即是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也就是説,唐朝法律認定,女子五十歲時仍沒有子嗣,方符合“七出”中的“無子”一項,以防備青年男士以無子為由拋棄尚可生育的妻子。事實上,按照古人十幾歲結婚的制度,夫妻雙方到了半百之齡,已彼此相伴三十年以上,此時再以“無子”為由離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從今天的法律知識來看,“七出”屬於“過錯離婚”,一方面懲罰婚姻生活中有過錯者,另一方面為無過錯者提供保護。《唐律》規定:“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對於隨意休妻的男子,處以一年半的徒刑,如果妻子符合“三不去”條件的,再打男子一百大板,並勒令其應還妻子。雖然這種強制的“限離”未必能使夫妻此後生活幸福融洽,但在男尊女卑的社會中,對於女性基本婚姻權益的保障還是有積極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