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家孩子報培訓班,簽過合同嗎?您仔細看過合同的內容嗎?如果培訓機構“貨不對板”,退費維權難嗎?
以後,家長可以認準這份“示範文本”。
近日,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了《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培訓合同》示範文本),供各培訓機構參照使用,為規範校外培訓做出新的探索。
《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為該行業首個全國性示範文本,共11條,充分考慮了中小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過程中,各環節必須明確的當事人雙方責、權、利關係,涵蓋了培訓項目、培訓要求、爭議處理等內容,尤其對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做出了詳細規定,旨在有效規範培訓合同當事人簽約、履約行為,從根本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説,從合同文本看,這也是一份告知家長在選擇培訓機構時,應該關注事項的“教育性文件”。
比如,合同明確甲方(提供培訓方)需要寫明的信息包括:機構名稱(與營業執照或辦學許可證一致),辦學地址(與營業執照或辦學許可證一致),審批機關,登記註冊機關,辦學許可證編號,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線上機構ICP備案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民非登記證/營業執照有效期,聯繫人與聯繫電話。示範合同文本,給培訓者提供了一個向家長索要這些資料的材料清單。可以避免家長被沒有合法資質的機構所騙。
值得注意的是,示範性合同文本明確了培訓退費條款。包括乙方在培訓班正式開班前多少時間或開班後多少時間前可提出退學的,有權要求全額退費。並列出由於乙方的原因申請提前退學的,雙方可約定的退費方式。這就把退費條款加以明晰,培訓機構不能再渾水摸魚,以事先約定不清晰為由拒絕學員監護人合理的退費訴求。
上海市教科院民辦教育研究所所長董聖足注意到,《培訓合同》示範文本中提出,機構招生簡章或廣告中對培訓師資和效果等所做的説明和允諾應當視為要約,而且培訓機構相關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顯然,這些條款將對機構誇大、虛假宣傳形成有效制約,對消費者權益是一種很好的保護。”此外,示範文本有關學員個人信息保護的約定條文,也與《民法典》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旨趣相吻合。
從培訓機構的角度來看,這次示範文本的制定及發佈,也反映並維護了培訓機構的應有權利。示範文本強調對機構自有培訓材料和課件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激勵機構加大原創力度和研發投入。
不過,示範性文本不是萬能的。熊丙奇説,如果家長對待簽訂合同採取無所謂態度,不認真考察培訓機構資質,那麼,就算有格式合同,還是有家長會簽訂培訓機構提供的自制合同。這其實助長了培訓機構的違規經營行為。“要促進培訓機構規範經營,消費者的理性、成熟是極為重要的力量。從這一角度説,示範性合同,也為學生家長提供了一份有用的選擇培訓機構、維權的指南,會讓家長變得理性、成熟。”熊丙奇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