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宋史-刑法志》記載,公元1068年,一個13歲的登州少女名叫阿雲,她的雙親全部去世了,叔叔看她容貌美麗,就用幾石糧食為價,將她販賣給了一個叫做韋大的懶漢光棍。此人既老且醜,性情殘暴,阿雲自然不滿意這樣的婚事,趁着韋大熟睡,阿雲拿刀對着韋大砍去,可畢竟她太慌亂了,幾刀下去韋大僅稍微受了一點皮外傷,他報官之後阿雲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供認不韙,隨後知縣以謀殺親夫為由,將阿雲判為死刑。
可宋朝時候,所有死刑案件都必須交由大理寺和審刑院複核,當登州知府許遵看過此案後,感覺縣令的判決太嚴重,他以宋神宗的詔書為準:“凡謀殺未遂或致他人受傷,經審問後,如實招供者以自首對待,應減刑二等論處。”隨後將阿雲改為有期徒刑,再將案件上交刑部,結果刑部再次按照法律將阿雲判為死刑,恰好此時許遵被調到大理寺工作,他再次將阿雲判成有期徒刑。
結果刑部直接控告許遵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此時這麼一個小案子已經引起新黨和舊黨間的“律赦之爭”。當時主持變法的王安石認為阿雲罪不至死,而司馬光則認為法律不可更改,必須判為死刑。宋神宗明知司馬光是在借阿雲的案子反對王安石變法,他索性直接下詔終止了這場無意義的爭論,將阿雲判為有期徒刑後隨之大赦天下,阿雲得以回到家鄉改嫁之後過上了幸福的生活,而司馬光則因為這次的鬥爭失敗而心灰意冷的回家編纂《資治通籤》去了。
結果17年過去後,公元1085年,年僅十歲的趙煦在父親宋神宗駕崩後繼位成為宋哲宗,而王安石也再度重返朝廷,他對當年的那個案件念念不忘,隱忍17年後,最終還是將那個無辜的女孩斬首示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