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10元麻將被拘】新聞閣2015年7月28號訊 打麻將向來被很多人奉為“國粹”,走親訪友,娛樂消遣,都少不了擺上一桌麻將。然而,“小打”怡情,“大打”則難免傷財,有時甚至觸犯法律。廣州的方先生和幾個朋友打10元麻將,就被行政拘留了3天。事後他認為公安違法,提起訴訟,增城法院近日一審駁回了他的訴請。
打麻將是娛樂還是賭博?
方先生稱,2015年1月8日晚,他下班後到增城荔城街一個朋友處與幾名同事一起娛樂、打麻將。約晚上10點左右,當地派出所民警到該處巡查,以其參與賭博為名,將他和幾個同事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為由,決定處以行政拘留三日。
方先生之後被送往增城拘留所拘留三日。但他認為,打麻將只是公司同事之間工作之餘的娛樂活動,並非賭博,公安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缺乏事實依據。方先生於是將增城公安局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公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行為違法。
公安則辯稱,方先生等人是“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公安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自摸一次最多可贏300元
增城法院審理查明,當晚被查的共有方先生等8人,兩桌麻將。公安當場繳獲了方先生一桌的賭資840元,另一桌賭資690元和兩張電動麻將桌、四副塑料麻將賭具。
據瞭解,方先生一桌當日採取“10元爆炸胡自摸獎五條碼”的賭注方式論輸贏,就自摸和獎碼賭資每盤10元至60元不等,另明扛、暗扛也按10元計,若有明扛或暗扛每盤的輸贏則更多,每盤賭資現金支付,每次自摸能贏30元至300元不等。另一桌則採取“硬5元自摸獎兩或三條碼”賭注方式論輸贏。8人當晚均被傳喚至派出所調查詢問。
另據瞭解,方先生打牌的地方曾因“擾民”被人舉報過。派出所查處方先生等人“賭博”行為後,多次走訪未找到屋主,“故對該賭博場所暫未能進行處罰”。
法院:“賭資較大”已構成賭博
增城法院近日一審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由於目前的法律並沒有規定賭博行為中“賭資較大”的起算點,根據“合理性”原則並結合當地的經濟情況綜合分析。本案中,方先生一桌四人採取“10元爆炸胡自摸獎五條碼”另加明扛和暗扛的賭注方式論輸贏,賭資輸方每盤每人輸10元至60元或更多,贏方每盤能贏30元至300元不等,打麻將明扛、暗扛、自摸中碼等很大程度上具有偶然性,方先生等人所進行的打麻將活動實際上是以較小的金額付出博取較大金額收入的可能性,且在賭博現場已查獲賭資累計800多元以上,符合賭博“賭資較大”的情形。
法院認為,方先生等人的行為,已構成賭博的違法行為,公安對其行政拘留3日並無不當,於是判決駁回方先生的訴請。
另據瞭解,《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列明,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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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鬥2元地主被拘
告公安勝訴
2013年12月9日上午,因在火車站廣場拉客而相識的羅先生等三人在廣州火車站西廣場欄杆旁的空地上臨時用撲克牌“鬥地主”,約定一把2元、“炸彈”翻倍。期間,三人被民警抓獲。民警從三人身上共查獲409元,並繳獲撲克牌一副。之後,羅先生被行政拘留三日。公安筆錄顯示,當日三人共打了兩把,羅先生輸了2元,另一人輸了6元,“贏家”則贏了8元。
羅先生此後將越秀公安局告上法庭,案經廣州中院二審,認為羅先生等人所進行的打撲克牌活動屬於不以營利為目的、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於是撤銷了公安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判決公安賠償羅先生被違法拘留三日的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602.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