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見女網友被殺 通過微信交友後殺人
男子見女網友被殺通過微信交友後殺人!女子串謀其親妹妹將微信認識的男子殺害藏於行李箱內,並將男子所駕駛的轎車開走拋屍。殊不知,車輛後輪被撞癟後不能開走出,姐妹兩將車輛丟棄在路邊。警方發現這輛可疑丟棄在路邊的“殭屍車”後,剝絲抽繭,偵破了一起失蹤案背後隱藏的,通過微信交友後殺人,異地拋屍的故意殺人案件。
男子見女網友被殺 通過微信交友後殺人
2014年3月10日19時,呈貢分局石龍湖派出所民警在巡邏時發現停放於洛龍村村口的一輛車牌為雲A3***6的比亞迪轎車十分可疑,該車右後輪破損,車內發現疑似血跡,據多年的工作經驗,直覺告訴民警該車絕非簡單的被遺棄車輛,民警將情況通報分局刑偵大隊。接報後,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領導高度重視,分局分管刑偵的局領導迅速率分局刑偵大隊偵查、技術民警趕赴現場進行勘驗處理。
經進一步調查,該車輛車主為張某(男,46歲,山東省陽穀縣前倉村人)。隨後民警聯繫車主張某瞭解得知,張某於2014年3月6日將車牌為雲A3***6的比亞迪越野車借給朱某(男,45歲,山東省陽穀縣前倉村人)使用,朱某於2014年3月10日1時許與家人失去聯繫。
由於該車輛停放地點蹊蹺,車內多處現可疑血跡,且車輛使用人朱某失蹤已超過24小時,該案件絕非一起簡單人員失蹤案。
呈貢分局立即成立專案組,兵分三路,通過現場周邊及相關人員走訪等多方式對案件展開調查。通過調查偵查員瞭解到,朱某於2014年3月9日晚19時與張某等幾個老鄉在官渡區珥季路一餐館吃飯,吃過飯後朱某開車送兩個老鄉到關上後,自行駕車離開。偵查員通過對車輛行跡進行查詢,發現2014年3月10日凌晨5時許,該車輛通過環湖路途經呈貢區江尾村,沿沿河路進入呈貢轄區,但卡口照片中只有一名女性坐在駕駛室駕駛車輛,駕駛者面部被車內遮陽板遮住,無法辨析人員面容。同時,另外一組偵查員查明朱某最後於2014年3月10日02時出現在官渡區朱家村一家油站附近。
各項工作按照部署有條不紊的進行着,然而離朱某失蹤已超過48小時,案件偵查一度陷入困境,朱某到底在哪呢?車輛為何會由一名女性駕駛到發現地點,該女性又是誰呢?車內為何有如此多的血跡?
案件迷霧重重。
然而,就在偵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時,2015年3月14日,一個令人振奮的消息傳來了,車上提取的生物檢材比中了2013年1月27日因涉嫌搶劫被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張某某(女,34歲,雲南嵩明縣人,喪偶)。
經查,2013年1月9日,官渡分局接報一起人車失蹤案件,經工作查明,受害人楊某某(男,44歲,貴州興義市人,在昆住陽光花園)從官渡區和甸營村明秀樓KTV駕駛一輛車牌號為雲A0***6的棕色斯巴魯傲虎越野車外出未歸,其後該車被偽造購買合同過户到張某某名下,張某某還冒用楊某某的信用卡從六甲信用社新一分理處取走了現金30000元,在雲南強林石化加油站消費197元,在雲南藍蒙商貿有限公司消費18000元。
專案組調取了大量案發前張某某與楊某某在一起的視頻。嫌疑人張某某被抓獲後,拒不交代犯罪事實,專案組也未找到受害人楊某某的屍體,該案因證據不足,檢察院存疑不訴。張某某於2013年11月29日被釋放。
圍繞可疑車輛軌跡為重點,專案民警調取了現場周邊視頻、道路卡口信息比對,發現3月10日凌晨駕駛該失蹤車輛及後排座位上的乘車人均為女人。
經辯認、比對,後排座位上的女人即張某某,而駕駛該車的女人為張某某的妹妹張小某(30歲,嵩明縣楊林鎮人)。專案組綜合上述情況分析研判,認為張某某與兩起人車失蹤案件相關聯決非偶然,其有重大作案嫌疑。
專案組民警在景洪市區一賓館內抓獲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另一組專案民警在官渡區和甸營村抓獲犯罪嫌疑人張小某。但在審訊過程中,嫌疑人張某某稱自己八九天前就離開昆明,對涉案情況避而不談;張小某隻是辯稱自己是好人,沒有做對不起良心的事情。多次審訊無進展,案偵工作一時陷入僵局。
針對張某某之前有作案嫌疑,因拒不交代犯罪事實而逃脱了法律制裁,心理素質較好的情況,警方決定首先對張小某開展政策攻心,抓住其心理弱點打開突破口。同時,全面收集固定嫌疑人在案發前後的活動情況,卡死時空節點,為揭露其謊言提供更多證據支撐。專案組抽調審訊經驗豐富的民警,再次與犯罪嫌疑人員展開了面對面的較量。
在偵查員確鑿的證據及強大的攻勢下,犯罪嫌疑人張小某心理防線首先崩潰,張小某終於交待了於3月10日凌晨幫助姐姐張某某從昆明市區駕車到呈貢區將朱某屍體拋屍的犯罪事實以及拋屍地點。在張小某指認下,專案組在呈貢環湖東路斗南隧道旁一橋洞內找到受害人了朱某的屍體。經檢驗,受害人朱某脖頸部有明顯勒痕,系機械性窒息死亡。
案偵工作有了新的突破,但張小某對朱某因何死亡的情況未曾交代。專案民警迅速調整工作方向,圍繞張某某的社會關係、個人成長經歷、性格特徵等進行深入綜合分析,結合已經調查掌握的其本人案發前後的活動情況制定審訊方案,組成審訊組對張某某展開凌厲的法律政策攻勢。
在事實和證據面前,在審訊人員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的耐心開導下,張某某終於交待,2014年3月9日,在昆明市區通過微信搖一搖功能認識受害人朱某,稱自己想要找一間鋪面開餐館,朱某説自己正好認識有鋪面的老闆,當天即開車帶張某某去看鋪面。朱某將車開到一巷道內,將車門鎖住欲強姦張某某。張某某猛烈反抗,亂打朱某頭部並用橡皮繩勒住其脖子致其窒息死亡。之後,張某某打電話叫來妹妹張小某,駕車一起到呈貢拋屍,並搶走朱某身上的現金200元,將因後輪被撞癟後不能開走的車輛丟棄在路邊。為逃避法律制裁,張某某將朱某的手機及證件丟入河中。
整個案件始末終於浮出水面,但是專案組也隨即面臨了一個重大考驗,張某某在審訊過程中仍在百般迴避一些關鍵問題,妄圖再次逃脱法律制裁。
如根據張某某交代,朱某是因為欲對張某某實施性侵而遭張某某反抗致死,那麼張某某將因正當防衞而免於刑事責任。
為獲取張某某有罪或無罪的證據,確保案件順利偵辦,專案組決定,讓“死者開口”,用科學技術還原客觀事實。
專案組請省廳、市局及市檢的刑事專家對案件進行會診,提出積極穩妥的指導意見:一是本着客觀、公正原則,準確檢驗鑑定死者死亡原因、致傷方式、死亡時間,確定第一作案現場位置;二是進一步復勘現場及車輛,不留死角收集完所有痕跡物證,並整理固定為合法證據,客觀反映死者所形成損傷的體位和狀態;三是結合死者、嫌疑人損傷檢驗,排除是否有性侵行為,要從外圍調查嫌疑人的生活、交友、興趣愛好等狀況,搞清嫌疑人作案的動機和目的。
在一系列鐵的證據支持下,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張小某於2015年5月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受害者亡靈最終得以告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