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與業主矛盾常激化,為何業主總被物業欺,這兩天,南京某小區的業主和物業鬧得不可開交,物業公司到期後不肯撤離,業主眾籌資金購買防暴盾牌、頭盔組建“護衞隊”,雙方劍拔弩張,戰火一點就燃。新老物業交接困難,全國普遍,業主和物業之間的關係,為何變成這樣?
要點速讀1業主、物業之間“主僕顛倒”,和物業公司的歷史傳承、業委會形同虛設有直接關係。2業主自治並不適合所有小區,但是一條可以嘗試的道路。東家換不了管家已成常態
這兩天,是南京江寧區最大小區——託樂嘉小區新老物業交接的日子,但老物業就是賴着不肯走。而在今年7月的業主代表大會上,已經通過決議,要更換物業公司,業主代表投票通過率為99.7%。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便可更換物業公司。
從法律層面來看,誰是誰非已經清楚。可是,業主為什麼要全副武裝呢?據媒體報道,今年10月,小區物業保安和部分業主發生衝突,現場甚至有保安拿着菜刀和警棍追打業主。
業主組成護衞隊,要求物業到期撤離
類似的新老物業交接衝突,不分時間,不分地點,不分小區高檔與否,幾乎每天都在上演。基本的格局都是“請神容易送神難”。甚至有極端案件發生,2014年元旦,上海大唐盛世花園小區新老物管交接時,雙方對峙互罵,一名老物管公司的員工駕車衝向新物管列隊的人羣,導致2死6傷。
從物業公司的歷史沿襲來看,他們做慣了“二政府”,豈是你想換就能換
在國內小區維權糾紛中,常常是作為管家的物業公司,遠遠要比作為東家的業主還像主人。
這一特點,要放在物業公司的歷史變遷中觀察。在90年代商品房推向市場之前,所有的房屋,都是政府所有的公房,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房管局行使管理職能。在商品房產生後,物業管理才應運而生。但是,當時比較大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有很多都是從房管部門改制而成。
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只可能是“管理”的角色,而不可能定位於服務。一方面,地方政府出於便於管理的思維,會主動地賦權物業公司,以增加管理職能;另一方面,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開發商與政府部門有着緊密聯繫,開發商旗下的物業為了使他們管理主業“名正言順”,也希望政府部門“授權”物業行使管理職能,雙方一拍即合。
所以,現在回過頭去看老的《物業管理條例》時,就不難發現當時物業作為“二政府”的深刻烙印。
2007年,根據《物權法》的要求,修訂後的《物業管理條例》,也已經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由“管理”轉變成“服務”,這是定位的巨大變化,情況應該會發生根本變化吧?
改變沒有這麼容易。當一個人或一個部門,從管理者的角色下野,進入一個服務者的定位,最難改變的是心態,這直接影響他們的行事風格。各行各業都是如此。這決定了我國的物業“管理”向“服務”的轉型,必然是一個漫長且艱難的過程。
被寄予厚望的業委會難以施展抱負
中國的小區物業體系比較複雜,有兩個概念先要説清楚,一個叫做業主大會,一個叫做業主委員會(簡稱業委會)。業主大會由所有業主組成,是小區自治管理組織,業主大會通過選舉產生業委會,它是業主大會唯一執行機構。
為什麼中國的業主和物業之間會有“主僕顛倒”這種情況出現呢?最根本的原因是,本應該強勢的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沒有起到作用——業主不能有效地組織起來,缺乏溝通、交流和共同行動的能力。
有房地產律師論證,對於有幾千户居民的社區來説,物業公司基本上不可能被炒掉。既然無法找到開幾千業主會議的地方,就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徵求業主意見,而靠挨家挨户敲門,不可能徵集到三分之二業主的反對票。
業委會不僅形同虛設,而且往往得不到業主的信任
即使像託樂嘉小區一樣,收齊了反對票,物業公司如果打定主意不走,業主往往也無計可施。因為根據現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委會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法人資格的業委會如果起訴開發商(包括物業公司),手續非常麻煩。以某地法院公佈的數據為例,在2013年受理的298件物業管理糾紛中,只有2件為業委會代表業主起訴,其餘均為業主個人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
為什麼業委會一直不具備法人資格,而只能在少數地區試點呢?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不支持。理由如前所述:1,地方政府和開發商之間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物業管理又恰好是開發商利益中的一部分;2,不希望業主組織起來維權,一維權就會起糾紛,就會有羣眾聚集事件,地方政府最頭疼的就是這些事。
所以,給業委會賦權一直沒有提上議事日程。
業主自治或許是一條值得探索的路
從上兩段分析的病灶來看,讓業委會具備法人資格、切斷地產商和物業公司的裙帶關係,都是目前“東家難換管家”的應對之策。而不是不繳物業費。
中國物業的特色是飛揚跋扈,中國業主的特色是拖欠物業費,甚至有業主認為“拒絕交費,可以幫助物業意識到咱們業主的價值”“只要這個小區還有一個人沒交物業費,我就不交”,某些業主的這類行為,毫無疑問會把整個小區拖入一個惡性循環中。
學會做業主,也需要一個過程。這不僅僅是“我是主人”的問題,還是“我怎麼做主人”的難題。嚴格意義上,業委會是“有產者聯盟”,是一羣想要保護私產的人聚合在一起,他既有公共性(爭取小區公共利益),也有私人性(小區內租房者無權參加業委會)。
既然是“有產者聯盟”,那麼它就有自治的可能。實際上,在全國各地,已經出現了不少業主自治(通過業委會)的成功案例。一般模式是,小區業主對物業公司不滿意,撤換後還是不滿意,遂由業委會聘請物業經理人,組建管理團隊,設財務、綠化保潔、停車管理、治安和保修等小組,各小組負責人由業委會成員擔任。
業主自治模式
在業主自治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問題,翻看成功的案例,一般有以下幾點經驗教訓:1,小區不能過於龐大;2,要有非常負責的業委會;3,要確保資金安全和公開;4,要配合度很高的業主。
如果能滿足以上4個條件,業主自治的效果或許會比交由物業公司負責更好。總之,這是一條值得探索的道路,它最大程度地滿足了業主當家作主的想法,也是培育公民社會的重要前站。
物業公司是向業主提供服務的服務者,業主是花錢購買服務的顧客,為什麼這筆生意不僅沒有“買賣不成仁義在”,反而一定要弄得這麼難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