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錯失百萬驚人真相披露 詳情起底“語言陷阱”有何説法
【一字之差錯失百萬】新聞閣7月31日訊 一字之差錯失百萬,這個時候更應該來怪誰呢?中國文字博大精深,因字面歧義所發生的合同糾紛也不少,近日,浙江義烏的鮑先生就陷入了“語言陷阱”中,不過他的代價有點大,就因為一字之差,導致其近百萬元利息的訴請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話要從十年前説起,當時鮑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廠房建設工程,並在2005年11月16日繳納保證金100萬元。後因各種原因,該工程未實際開工建設,後該公司同意於2013年8月15日退還鮑先生保證金100萬元,至於這期間產生的利息,該公司答應按月利率0.7%計算,同時約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無法歸還,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後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利息”。
原以為事情就可以告一段落了,但沒想到到了約定的時間,該公司仍未還款,於是一怒之下,鮑先生將該公司訴至義烏市法院,要求該公司返還保證金並從2005年11月16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
一字之差錯失百萬驚人真相披露 詳情起底“語言陷阱”有何説法
庭審中,雙方爭執的焦點在於一句話,即:“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後”。這個“後”字該如何理解?鮑先生認為,按合同本意應當是從2005年起就開始按四倍利率計算。某公司則認為,根據該協議明確應當從2013年8月15日後按四倍利率計算,之前的利息應當還是按月利率0.7%計算。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句話中的“後”字應當按“之後”理解,“之後”在《新華字典》中的含義為在某時間以後,故按照用語結構,對合同中的這句話的理解應當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這一時間以後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因為協議書也是由鮑先生草擬的,對條款的文意理解發生爭議時,也應當作出不利於鮑先生的解釋,所以最終法院沒有支持鮑先生要求,最終只能由他自己為這次的“失誤買單”。
中國文字文化博大精深,特別體現在合同中。近日,浙江鮑先生的一份合同,就因一字之差,讓他損失近百萬元。不少卡友在作為旁觀者感嘆的時候,可曾想過,信用卡行業這類事情也不少見,比如,信用卡申請表就深藏玄機,類同賣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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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先生十年前承包了一個合同,百萬保證金交了,工程卻未開工。2年前雙方終於協商好保證金返還及這8年利息計算方式以及違約處理。
但是對方還是沒能按時還款,今年,鮑先生將對方訴至法庭,要求按違約處理,法庭卻沒有支持他的訴求,讓他損失百萬。
原來,焦點集中在合同中的一句話:“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後”的“後”如何理解的問題。
法庭認為“後”字應當按“之後”理解,應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這一時間以後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而非鮑先生認為的從2005年按四倍計算。
由於合同是鮑先生起草,他只能自認倒黴。
一字之差錯失百萬驚人真相披露 詳情起底“語言陷阱”有何説法
新聞閣:http://www.xinwenge.net/信用卡申請表的玄機
其實,信用卡申請表中也有不少這樣的問題,不知卡友們是否有發現,以中銀淘寶信用卡的申請書為例,加以簡單説明:
1、信息可以泄露給誰?
在申領第一條中,明確説明:“如甲方出於為乙方及其附屬卡申請人提供與信用卡有關服務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屬卡申請人同意甲方將個人資料披露給甲方認為必須的第三方,包括但不僅限於……”
“甲方認為必須的第三方”,卡友們可以自行體味這句話的含義,另外,請注意,這裏對銀行應該承擔的信息泄密責任,沒有任何描述。
2、自己的事自己出處理
在第八條説明,如果消費中卡友跟商户發生糾紛了,即使是商户的責任,對不起,您該想啥招想啥招,刷卡消費的這筆錢你得給我,別的我一概不管。
3、我卡我説也不算
第九條更是離譜,銀行如果認為自己有理由,不需要提前通知持卡人,就能隨時停用卡友的信用卡。
怎麼樣,看了以上幾個例子,是不是有種毛骨悚然的感覺?各銀行申請表大同小異,相信如果法律專家看了,裏面會有更多玄機。
對持卡人來説,這比一字千金更加離譜,但可悲的是,信用卡申請人作為弱勢羣體,對此申請表卻沒有説“不”的權利(除非你不辦卡)。隨着這個行業的發展,政府及第三方機構的監管介入,這樣的霸王條款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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