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哥:牛肉麪賣78元店主被罰5000元 違反的條例是怎麼規定的?

新聞哥:牛肉麪賣78元店主被罰5000元 違反的條例是怎麼規定的?

  25日,武漢市發改委發佈消息,對在天河機場候機廳賣高價牛肉麪套餐的某店,開出了5000元的罰單,理由是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據悉,這是我省印發《相對封閉區域內商品和服務價格行為規範(試行)》以來,開出的首張罰單。

  據武漢市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案起因來自9月20日的一起舉報,舉報者反映武漢天河機場候機廳內某牛肉麪店售價為78元/份。武漢市發改委責成武漢市物價監督檢查局會同黃陂區價檢局前往調查,發現被舉報的店家存在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5000元罰款是國家規定的沒有明碼標價封頂罰款。”武漢市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説,這家店的行為,還違反了今年5月31日我省印發的《相對封閉區域內商品和服務價格行為規範(試行)》。

  據悉,目前黃陂區成本局正在對該店及周邊就近區域市場相關商品進行成本及價格調查,下一步將依據調查結果,按照價格水平大體相當的原則,綜合考慮經營成本、質量狀況、消費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規範。

  目前武漢有38處為相對封閉區域內的商品和服務單位,物價部門將對這些單位實現價格監管全覆蓋。(楚天金報 記者張軍 通訊員周鋼、向穎軼)

  湖北省相對封閉區域內商品和服務價格行為規範(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相對封閉區域內商品和服務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湖北省價格條例》、《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相對封閉區域內發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相對封閉區域,是指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景區、大型展覽區、火車、輪船等由於特殊位置、安全或者管理需要等因素形成相對獨立封閉的場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對封閉區域內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相對封閉區域內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相關價格工作。

  第五條 相對封閉區域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遵循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相對封閉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與就近區域市場相關商品、服務價格水平大體相當的原則,綜合考慮經營成本、質量狀況、消費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屬於經營者自主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並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真實明確標示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及相關信息。同時提供滿足基本需求、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供消費者選擇。

  第七條 相對封閉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全面記錄所經營商品和服務的成本、價格情況,完整保留相關資料;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的成本調查、成本監審、價格監測、價格監督檢查等監管工作,按要求及時、準確、完整提供監管所需相關資料。

  第八條 相對封閉區域內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選擇在區域內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把區域內價格與就近區域市場相關商品、服務價格水平大體相當作為重要條件,並以合同形式與經營者約定。同時,通過降低租金標準和其他管理費用等措施,降低經營者經營成本,為實現區域內價格與就近區域市場相關商品、服務價格水平大體相當創造條件。

  相對封閉區域內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督促經營者作出並履行在區域內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價格與就近區域市場相關商品、服務價格水平大體相當的承諾。

  第九條 相對封閉區域內的業主或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公佈區域內有關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

  (一)公佈內容。公佈與相應區域消費人羣需求關係密切、消費量大且價格相對穩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如飲料、方便麪、部分餐飲、大眾快餐主要品種、景點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汽車修理等商品和服務價格。

  (二)公佈方式。通過新聞媒體或者網絡等公開方式向社會公佈。有自辦網站的,通過自辦網站發佈;沒有自辦網站的,可以在其行業主管部門網站發佈,也可以在封閉區域顯著位置以公示欄、顯示屏等方式進行公佈。

  第十條 相對封閉區域內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區域內經營者的管理,引導其依法誠信經營,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價格監督檢查。因疏於管理,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生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函告、約談、公告等方式,對有關業主或者管理單位進行提醒告誡。

  第十一條 相對封閉區域內的經營者和業主或者管理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向社會公佈有關商品及服務的價格信息;

  (二)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或者在標價之外加價、附加不合理費用或者條件;

  (三)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

  (四)利用虛構原價、虛假標價、虛假打折、誤導性價格標示、隱瞞價格附加條件等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交易;

  (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內,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結算;

  (七)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八)強制、變相強制消費者接受交易價格或者有償服務;

  (九)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十)達成或者組織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不公平價格行為和壟斷行為。

  第十二條 相對封閉區域內的經營者不按照與就近區域市場相關商品、服務價格大體相當原則制定價格,致使區域內相關商品、服務價格水平過高的,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調查經營者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成本,並向社會公開調查結果等措施,引導、督促經營者合理定價。

  第十三條 相對封閉區域內的經營者和業主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規範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反壟斷法》、《湖北省價格條例》、《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並按規定納入價格失信者名單。

  第十四條 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範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範由湖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範自2017年7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綜合楚天金報、長江雲等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ζ。陳小帥思密達~↗”:罰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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