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母親或判死刑 背後真相實在讓人震驚

  曲婉婷母親或判死刑背後真相實在讓人震驚!7月20日晚7時,歌手曲婉婷母親、哈爾濱發改委原副主任張明傑被控貪污受賄和濫用職權三項罪名一案,在黑龍江省哈爾濱中院審理完畢。

  重案組37號瞭解到,檢方最終以涉案3.5億餘元的張明傑犯罪金額特別巨大以及拒不認罪等為由,建議判處張明傑死刑;而辯方律師則以證人與張明傑有利害關係,檢方查案時出現不規範行為應該啓動非法證據排除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界定模糊為由,認為張明傑無罪。

曲婉婷母親或判死刑 背後真相實在讓人震驚

  控辯雙方圍繞案件涉及的三個爭議焦點,即是否存在非法證據?土地使用權如何界定?以及張明傑與另一被告人王紹玉是否形成共謀——進行了充分辯論,法庭認真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在被告人最後陳述等法定程序進行完畢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對該案擇期宣判。

  7月20日,張明傑一案繼續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介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法院透露,在哈爾濱市的20名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被告人親友及社會各界羣眾近50人蔘加了旁聽。

  案件從上午九點半持續到下午7點多鐘,在上午的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繼續就證人證言進行質證,在下午的庭審過程中,雙方就三個法庭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

  據指控,2010年至2011年間,張明傑利用作為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主管農村徵地工作職務之便,與王紹玉及魏某共謀,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分中心徵收土地過程中,虛構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簡稱原種場)土地使用權已經轉移的事實,騙取徵地款共計3.4985億元人民幣。2012年7月,王紹玉代表張明傑與魏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利益均分。

  重案組37號獲悉,上午開庭後,檢方首先出具了原種場原場長、辦公室主任以及原種場上級單位——哈爾濱市道里區農林水務畜牧獸醫局局長的相關證言,並出具哈爾濱市產權交易中心的交易憑證,證明檢方所指控的張明私下將原種場轉讓合同中加入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

  此後在張明傑主持下,東江公司、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舉行產權轉讓簽字,在此過程中張明傑以着急開會、合同事先已經審議為由,矇蔽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在已被加入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合同上簽字,並將三方簽字的轉讓合同拿走,未由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留存。

  根據證人證言顯示,原種場原來的場長本是原種場改制領導小組副組長,但張明傑接手改制事宜後,並沒有委任他進入原種場安置領導小組。

  對此,辯護人提出上述證人與張明傑存在利害關係,包括原場長由於在改制過程中的安置問題不滿,與張明傑產生矛盾。此外,作為合同兩方的原種場及其主管單位均沒有保留合同,也不知道合同中是否帶有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約定內容,這個説法是不現實的。

  此後辯護人提出,檢方提交的證據中隱藏了部分被告人的供述,要求檢方兩名辦理此案的偵察員出庭。隨後法庭答覆表示,經法庭與檢方聯繫,兩名偵查員都有新任務在外辦公,不能出庭。

  案件審理至20號晚間7點左右結束,法官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庭審焦點

  案件審理在7月20日下午進入到辯論環節,重案組37號瞭解到,法庭總結三大庭審焦點,控辯雙方就各自觀點進行了辯論:

  焦點一:本案是否涉及非法證據問題?

  檢方:在開庭過程中,檢方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3月以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四份供述,張明傑在供述中稱,最早在與原種場的場長等人研究改制轉讓的合同中,並沒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同時她承認土地轉讓使用權這項內容是自己同意加入到合同中去的。

  檢方的卷宗中張明傑供述稱,魏某是想接手原種場後搞房地產開發,她與魏某商談過土地開發利益分成的事情,即魏某對她説對開發企業兩人一人一半。同時,卷宗中顯示,張明傑承認沒有遭到逼供和誘供。

  辯方:張明傑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在庭前與檢方交換證據後觀看了30多張偵查階段的光盤,發現此間偵查人員有一些違規調查的行為,從視頻可以看出,偵查人員在詢問張明傑前,開始就表示:“不老實就讓曲婉婷不消停!”。同時,卷宗中存在一些隱匿和篡改的部分,律師當庭出具根據視頻整理的張明傑供述,其中顯示,張明傑表示,轉讓合同中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權這項內容,自己印象並不是很深,她當時是想讓魏某整體併購,雙方簽過合同之後再進行更名,同時她從來沒有和魏某商議過利益分成的事情,如果有,她根本不會讓魏某進入改制,她很清楚如果存在利益分成就是“權錢交易”。

  焦點二:土地使用權是否是犯罪的主要手段?

  檢方:根據檢方的指控,2009年7月,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發佈有關原種場整體產權轉讓公告,轉讓不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

  張明傑與被告人王紹玉及東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共謀後,起草了《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產權轉讓合同》討論稿,並由張明傑組織道里區及原種場改制領導小組有關人員對合同內容進行審議。其後,張明傑、王紹玉和魏某在轉讓合同中加入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

  同年8月,張明傑矇蔽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在已被加入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合同上簽字,隨後命原種場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公章等證件交予東江公司有關人員。

  2010年至2011年間,張明傑利用作為道里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主管農村徵地工作職務之便,與王紹玉及魏某共謀,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分中心徵收土地過程中,虛構原種場土地使用權已經轉移的事實,騙取徵地款共計3.4985億元人民幣。王紹玉代表張明傑與魏某約定利益均分。

  檢方認為,張明傑主要是通過蒙蔽合同方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來實施犯罪的。

  辯方:辯護人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包含國有土地使用的資格以及國有土地的價格,從現有證據和相關規定,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公告認定不含土地使用權的含義應該理解為,東江公司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資格,但這中間不包含國有土地價格,這兩方面的側重點不同,在此情況下,只要補辦手續就可以完成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問題,不能以此證明張明傑犯罪。

  除了上述兩個焦點,控辯雙方還就張明傑王紹玉以及魏某是否存在共謀展開辯論。

  檢方量刑建議

  判處張明傑死刑

  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張明傑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紹玉犯貪污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張明傑拒不認罪,應該被判處死刑。

  而二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提出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系以非法方法取得,應予排除,辯護人認為二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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