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抗戰特赦 揭秘我國新中國成立後的7次大特赦

由 閻桂榮 發佈於 綜合

  抗戰特赦揭秘我國新中國成立後的7次大特赦!新中國成立後,從1959年至1975年對經過教育改造改惡從善的犯罪分子共實施了七次特赦。這是在新中國政權已經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基本確立,同時對寬大處理戰犯在人民羣眾中取得比較一致的意見的根本前提下,中央立足當時的國際國內大局和中華民族的統一大業作出的重大決策。這一決策,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有利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參與新中國的建設,在黨內外、海內外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社會影響。

抗戰特赦 揭秘我國新中國成立後的7次大特赦

  回顧中央醖釀、推動和實施新中國特赦的決策過程,體會毛澤東、周恩來等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人行事決策的思想方法和經驗智慧,在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的啓示意義。

  第一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此前發佈的特赦令,進行首次特赦。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如範漢傑、李仙洲等強硬人物),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三次特赦

  196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時等),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

  第四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30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五次特赦

  1964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六次特赦

  1966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52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七次特赦

  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釋放全部在押的戰爭罪犯,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此前,毛澤東曾批示:“一個不殺”,“都放了算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體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別交待:“放戰犯的時候要開歡送會,請他們吃頓飯,多吃點魚、肉,每人發100元零用錢,每人都有公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