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轉正不成逼情夫寫欠條 實在讓人無語

  "小三"轉正不成逼情夫寫欠條,實在讓人無語!大慶市某公司老總範江,找了個小他18歲的情人,被妻子發現後和情人分手。分手時,情人逼着他在30萬元的“情感借條”上籤了字。當範江不再“還錢”後,情人帶着借條告上法庭,索要剩餘18萬元“債務”。

"小三"轉正不成逼情夫寫欠條 實在讓人無語

  近日,大慶市高新區法院審理了此案,認為沒發生實際借款,駁回訴訟。

  52歲的範江是大慶一家商貿公司的老總,於2011年結識了小他18歲的少婦顧小敏。此後,範江時常約顧小敏出來,為其購買高檔衣服和首飾,成為情人關係。

  2013年,兩人的事被範江妻子鄭某發現,鄭某聯合女兒施壓,範江與顧小敏分手。分手時,顧小敏説:“我也不求和你結婚,但是你要給我30萬!”範江便寫了一張“欠顧小敏30萬元整,10日內還清,欠款人範江,2013年4月15日”的借條。

  幾個月後,範江給了顧小敏12萬元,此後一直躲着她,手機關機,單位也不去了。今年8月初,顧小敏將範江起訴到法院,索要剩下的18萬元。

  庭審中,顧小敏訴稱,範江於2013年以生意需要週轉為名,向自己一次性借了30萬元,已償還12萬元,剩餘18萬元至今未還。範江辯稱,雙方曾是情人關係,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欠條就是“分手費”。

  法院受理查明,2013年借款期間,顧小敏銀行資料中沒有一筆單據超過2萬元,根本沒有實力借款,對出借的30萬元的來源也陳述不清,且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借款一事,無法僅憑一張借條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故駁回顧小敏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不合法不道德收入不受法律保護

  黑龍江省民強律師事務所主任段接偉律師稱,根據我國民法,“分手費”這種既不符合《婚姻法》規定,也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收入,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條件,一方面需要借條、收條等借款憑據;另一方面還要提供支付借款的證據,可以是第三方人證和物證(包括銀行取款憑證、支付憑證),如果當事雙方只是通過簡單的現金支付,借款方需要講明借款的來源及借款用途,如借款是自己通過繼承、轉借等來源獲得的合法收入,在符合邏輯關係的情況下,法院也會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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