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可做證據這是真的嗎?去年9月份,《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記者昨天從西城、通州兩地法院瞭解到,一年來,民間借貸案件呈現收案數量增多、案件送達困難、糾紛複雜程度高等特點,並出現QQ、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微信語音記錄等新的證據形式。法官指出,QQ、微信、支付寶等應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此要注意留存。但此類證據容易被人盜用,在借款時還要結合轉款憑證等。
聊天記錄可做證據 這是真的嗎?
民間借貸案件增長明顯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一年來,法院受理民間借貸案件明顯增多。其中,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29日,西城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2047件,同比增長約38.4%。通州法院新收的民間借貸案件同樣增幅明顯,涉案金額也在不斷攀升。從2013年的850件增長到2015年的1673件,今年1月至8月20日僅8個月,該類案件已經達到1311件。
西城法院民三庭庭長趙燕來表示,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出借錢款的人可以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此前多是遵循被告所在地管轄原則,這是案件量增多的主要原因。
“融資性借貸比例大,放貸人越來越職業化”,通州法院法官張博則稱,由於銀行貸款政策的緊縮和民間融資需求增長,再加上民間閒置資金多、投資渠道少,催生了民間借貸市場的職業化,生產經營性借貸成為主流。此外,近兩年經濟持續下行,導致諸多行業經營困難、資金鍊斷裂,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債權人訴至法院催要借款的情形明顯增多。
微信等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
法院表示,在數量增長的同時,此類案件也出現一些新的特點,如經營性大額借貸比重上升、新型證據頻現、借款人主張返還高息的案件明顯增多等。
據趙燕來介紹,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已出現大量使用QQ、微信等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還有語音內容。
趙燕來認為,如果雙方通過QQ、微信等方式溝通協商,在債權憑證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證據不是很充分的情況下,提交相應QQ、微信記錄有時可以作為有力的佐證,甚至成為決定借貸事實成立與否的關鍵,故留存相應記錄,往往能夠起到有備無患的作用。但相對於借據、銀行轉賬憑證等傳統形式的證據而言,QQ、微信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等新形式的證據還是存在較大風險,例如存在偽造、變造或者被他人盜用的可能,故不建議僅憑QQ、微信聯繫,就草率把錢借出去。
■提示
◎儘量通過轉賬少用現金,因為轉賬憑證是證明借款或還款時間、金額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
◎要有書面借據,否則一旦對方否認借款事實,尤其是現金借款,很容易敗訴。
◎現金還款一定要求對方出具收條。否則出借人否認還款,借款人提出的已還款的主張可能無法得到支持。
◎避免超過訴訟時效。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超過兩年起訴,一旦抗辯訴訟時效已過,出借人又無證據證明催要過,有可能敗訴。
◎要約定保證期間。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證,按照法律規定,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一旦出借人無法舉證證明在6個月內向保證人催要過,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約定用房產抵押的,按照法律規定,房產屬不動產,抵押權自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設立,所以借款人押存房本的行為起不到任何抵押作用,一定及時辦理抵押登記。
■案例
支付記錄證實小孩冒名借款
2015年底,蔣女士稱好友張女士通過微信向其借款5000元,並提出將款項直接打入某支付寶賬户,於是蔣女士立即向指定支付寶賬户轉賬5000元。過了一段時間,蔣女士提出還款事宜時,張女士卻表示自己從未向蔣女士借款,蔣女士於是將對方告上法庭。
法庭經仔細核對雙方微信記錄,發現蔣女士手機微信確實多一條借款消息,而且從時間上看也與蔣女士轉賬時間相符。收款的支付寶賬户綁定的手機號碼是張女士13歲兒子的手機號碼。後張女士的兒子承認盜用母親手機,冒用張女士名義借款用於購買網遊裝備,因害怕被發現,故將借款信息刪除。
得知真相後,張女士對爭議借款事實予以追認,並償還全部借款,蔣女士則撤回了起訴。
男子離婚日寫借條被訴還錢
80後夫妻鬧離婚,兩人當天在民政局辦理手續時,男方當場寫下5萬元借條。因未償還借款,女方將前夫訴至法院要求還錢。昨天上午,該案在通州法院開庭。
王女士與殷先生均是28歲,兩人於2011年結婚。對於借條一事,雙方各執一詞。王女士稱,2012年前後,其丈夫經營的枱球廳引進設備急需用錢,為了幫助丈夫,她向哥哥借了5萬元錢,哥哥通過轉賬的形式將錢打給了其丈夫,“考慮都是一家人,所以就沒有寫借條”。
2015年,雙方開始鬧離婚。王女士説,“丈夫還一直欠我哥哥的錢,如果把錢還了就可以離婚,當時丈夫也同意還錢”。當年6月份,兩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事宜,殷先生現場寫下一張5萬元的借條。
殷先生則稱,妻子不同意離婚,“只有寫下借條她才同意離婚,我是被迫寫下借條”。殷先生的代理人表示,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一事,而且並沒有借條、轉賬憑據等證據。該代理人稱,雙方辦理離婚時,王女士不同意,“是王女士讓寫的,否則不離婚,殷先生才寫下的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