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離婚被負債並非天經地義 婚姻24條什麼時候廢除
即將過去這一年,一個叫“反24條聯盟”的羣體走入大眾眼簾。這是一羣因為前夫、前妻在共同婚姻生活期間欠人錢而被追債的人,常常欠債不在小數,普通都在百萬以上。他們的困境到底何解呢?…[詳細]
要點速讀1夫債妻還、妻債夫償,這是基於夫妻是命運共同體的倫理觀。但是夫妻一方是不是需要對外為了另一方的行為來無限負上連帶責任呢?恐怕太苛責了。2有觀點認為,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一概推定為共同債務,不僅違反了民法上債的相對性原理,更為嚴重的是,這種推定過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幾乎免除了債權人在締結債務時的一切謹慎注意義務。兩害相權取其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目前佔了上風
現有的爭議來自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於2004年起正式施行。是為了應對一股很不好的風氣,一些人欠了大筆債,然後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產來規避債務。債權人慾哭無淚。所以,二十四條誕生了,是這樣的——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換句話説,一旦債權人向欠債人的配偶追債,一般只有兩種情況可以例外,而且都需要被追債的配偶來舉證:1.你們在借債的時候明確地説了,這錢是我前夫/前妻的個人債務,不牽扯我;2.我和我前夫/前妻約定了債務自理,而債權人借錢的時候就知道這個約定。
要滿足這兩點是非常艱難的。就算當時確實做了約定,也難保一個為了拿到錢,一個為了跳出火坑而惡意串通起來。此外,一般而言,被追債者也可以舉證這些錢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但證明起來非常困難。
“反24條”的女性
之所以成立“反24條聯盟”,是因為被負債者生活悲苦,例如,成都商報報道的一位李女士完成了一份關於“24條”的網絡問卷調查,她自身便是受害者,儘管舉證前夫出軌和家暴而離婚,但是卻要面對高達280萬的債務,最終住房也被查封了。不少人把“24條”的相關新聞當女性新聞看,還和女權掛鈎,可事實上,男性受害者也不少,成都商報報道的另外一個案例是,廣西一名大學教授,因為前妻賭球欠下600多萬,也被告上了法庭,這下也沒什麼治學的心思了,每天焦躁不已。
可是被負債的配偶方缺少救濟渠道
看起來,債權人的利益和配偶的利益走在了兩個對立面,維護一方,另一方就得受損。以常識來看,夫妻串通比夫妻一方和外人串通的可能性要大多了。目前的利弊權衡似乎沒錯。
理論上,還有個“25條”能夠幫助這些受害人解困,即“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然而,在裁判文書網上運用關鍵詞搜索,卻找不到一例追償成功的判決。其實,結合現實來想想,要向一個欠了一身債的人追債,這本身就很荒唐。可見這個救濟並非那麼有效。
欠下鉅額債務的一方往往是把錢給用在了賭博等用途上,又談什麼再向其索償
夫債妻還、妻債夫償天經地義?這是基於夫妻是命運共同體的倫理觀,過於理想化
最近澎湃新聞報道了另一個案例,離婚五年後,女方和前夫一起被前夫的父母給告上了法庭,要求歸還300多萬元的欠款。而根據記者的觀察,這些欠條只有前夫一方的簽名,且時間都是在該女士起訴離婚之後、實際離婚之前發生的。
離婚五年這樣的一個維度實在有點長,極端一些説,容易讓很多離過婚的人提心吊膽,似乎結過一次婚就相當於給自己的人生戴上了永久的緊箍咒。也許有人要説,結婚就該謹慎,遇上“渣男渣女”是你倒黴。夫妻本來就是命運共同體,所謂的同甘苦,共患難,外人也沒有責任和義務來判斷,你們夫妻倆到底感情好不好?到底是誰在借錢?他借錢給丈夫也好,還是妻子也好,其實都是借給這個家庭的。
但是夫妻一方是不是需要對外為了另一方的行為來無限負上連帶責任呢?這恐怕太過苛責。現代人越來越重視個體的價值,而當今中國的離婚率也是越來越高,甚至關於小三、出軌這些名詞的討論長年不衰。這些新的現象也是必須要考慮的。
在越來越重視個體價值的今天,傳統的婚姻觀也受到了極大的衝擊與挑戰
強調對夫妻雙方個人權益的保護是值得借鑑的做法
婚姻法其實是關於離婚的法律,兩個人倘若琴瑟和鳴,就是願意同甘共苦,共同面臨對方的債務,自然不需要婚姻法來調節。但是,倘若兩個人沒有這樣的共識,那麼,就得來看看法律怎麼説了。所以,法律條文規定的是底限而不是上限。
在我國台灣地區,夫妻之間也是可以約定財產製的,倘若約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制,那麼也就意味着雙方債務要共同負擔。而一般,大家在結婚的時候都是你儂我儂,甜甜蜜蜜,不會想着離婚時怎麼辦,也就不會簽訂什麼協議。那麼,就要看法定的條條款款了。前幾年,台灣也出現了很相似的現象,由於相關法條的調整,留下來一個後門,簡而言之,夫妻一方可以在離婚後被前夫或者前妻的債務人追債。而不少銀行便利用此條款向卡奴的前夫前妻們討債。現象愈演愈烈,最終在“民意代表”的推動下,“立法院”廢除掉了相應的條款,拆除了後門。理由是,這對於弱勢的夫妻一方是極為不公平的,也瓦解掉了相關法律制定時夫妻債各自承擔的原意。
我國台灣地區對相關法條的調整和銀行追卡債有關
某種程度上説,和“渣男渣女”結婚,已經是非常痛苦的事情了,還要為他/她的債務負上無限責任,這實在是不公平。確實需要改變。那麼,這麼做的話,是不是又傷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呢?其實不然,債權人在借債的時候,自己也有謹慎的義務,例如,最高院法官吳曉芳的《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新思考》一文所寫,“實際生活中,大多數民間借貸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之上,即債權人信任債務人自身有償還能力,而不是信任債務人的配偶有償還能力。有觀點認為,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一概推定為共同債務,不僅違反了民法上債的相對性原理,更為嚴重的是,這種推定過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幾乎免除了債權人在締結債務時的一切謹慎注意義務。”
所以,對家庭的大額借債必須要雙方都簽字,未嘗不是一個好做法。而對於一方的欠債,配偶另一方不該負上無限連帶責任,而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還債,不傷及個人財產。
《中國式離婚》的作者王海鴒曾説,“因為中國人在婚姻中強調的是感情。正因為太強調感情,所以才會不分你我。如果能夠多一點權利意識,當然,是既考慮到自己的權利,也要考慮到對方的權利,那倒未嘗不是件好事。”同樣,法律不能強迫兩人按照最符合中國傳統家庭想象的夫妻共同體來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