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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印發司法辦案組織辦法 細化檢察官等職責權限

由 宗政從蓉 發佈於 綜合

  9月25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司法辦案組織設置及運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司法辦案組織辦法》),對最高檢機關的司法辦案組織設置及運行機制作出詳細規定。

  資料圖:最高人民檢察院。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司法辦案組織辦法》共十五條,經2017年8月31日最高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試行。

  據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該《司法辦案組織辦法》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關於最高檢機關司法辦案組織規定的具體化。《司法辦案組織辦法》根據《實施意見》的規定,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要求,結合最高檢機關實際,明確了最高檢機關司法辦案組織的類型、設置和運行機制,細化了檢察官、業務部門負責人、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在司法辦案中的職責權限,使最高檢機關司法辦案活動遵循司法屬性,體制檢察職業特點。

  《司法辦案組織辦法》指出,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類型及複雜難易程度,最高檢機關實行獨任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的辦案組織形式。

  《司法辦案組織辦法》明確,為加強法律監督專業化建設,最高檢機關檢察官辦案組可以固定設置,也可以根據司法辦案需要臨時組成。檢察官辦案組負責人為主任檢察官,並分別明確了臨時組成和固定設置的檢察官辦案組的主任檢察官的產生機制。

  《司法辦案組織辦法》明確規定了一般由獨任檢察官承辦和一般由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的案件類型。

  《司法辦案組織辦法》規定,獨任檢察官和檢察官辦案組承辦案件時,獨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可以在職權範圍內作出決定或者提出處理意見。

  《司法辦案組織辦法》明確了固定設置的檢察官辦案組中主任檢察官和組內檢察官的關係,規定主任檢察官和組內檢察官都可以作為獨任檢察官承辦案件,並規定主任檢察官對組內其他檢察官作為獨任檢察官承辦的案件,不行使辦案事項決定權和審核權。

  《司法辦案組織辦法》明確,對於檢察官在職權範圍內負責決定的辦案事項,檢察官在作出決定前,原則上應當報請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並規定了審核機制。

  《司法辦案組織辦法》規定,對於應當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批准、決定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辦案事項,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批准、決定或者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同時,對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的審核案件機制作出相應規定。

  《司法辦案組織辦法》還對檢察委員會、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的執行及司法責任的認定與承擔,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的職責權限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