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病醫保標準出台內容解讀 關於大病醫保標準的十大疑問解析

  【大病醫保標準出台】大病醫保標準出台 什麼是大病醫保大病醫保城鄉全覆蓋 大病醫保是什麼意思?大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必要補充。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其參保職工,必須參加職工大病醫療保險。 大病醫保標準出台 2015年,我國城市居民大病保險試點擴大到所有省份。但是大病醫保錢從哪裏來?各地標準如何設定呢?大病醫保包括哪些病?

  大病醫保標準出台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2015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擴大到所有省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鬍曉義宣佈,今年將全面推行大病醫保制度。消息一經發布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大病醫保錢從哪來?各地標準如何設定?對於已然龐大的醫保支出負擔,大病醫保全覆蓋的推進面臨資金籌集、標準制度的多重考驗。近年來多數地方進行了大病醫保的模式探索,制度設計的科學與公平關係着改革進程。

  中國明確大病醫保標準出台 發生高額醫療費即大病

  梁萬年説,大病有不同的界定標準。從倫理學的角度界定,就是容易危及生命、導致死亡的疾病;從經濟學角度界定,就是費用太高的疾病;從醫學角度界定,就是 基層看不了必須到大醫院看的疾病。我們推行大病保險,是按照費用來界定的。原衞生部新農合重大醫療保障是從病種起步的,包括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等 22種疾病。但是,這次明確要求以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界定標準。當個人自付部分超過一定額度,就可能導致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這個病就是大病。今後,我 國將推動新農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險平穩過渡。

  國務院新聞辦24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務院醫改辦專職副主任、國家衞生計生委體改司司長梁萬年介紹了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相關政策。

  7月2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險要覆蓋所有城鄉居民,包括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所有參保人羣。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


  梁萬年説,要有效緩解羣眾因大病致貧和返貧的問題,下一步將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提高保障水平。從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者額度,作為大病保險的資金,確保2015年大病保險的支付比例達到50%以上,並進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二是加強不同保障制度的銜接,做好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間的互補聯動,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務等方面做好銜接,努力實現大病患者應保盡保。

  三是規範大病保險的承辦服務。原則上通過政府招標選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在正常招標不能確立承辦機構的情況下,由地方政府明確承辦機構的產生辦法,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的盈利率。

  四是強化監督管理。強化大病保險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償付能力,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管,強化診療規範和臨牀路徑,控制不合 理醫療費用。同時,商業保險機構要將簽訂協議情況以及籌資標準、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結算效率和大病保險年度收支等情況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梁萬年指出,國際上有一個通用概念——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就是將一個家庭的總收入減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為分母,這個家庭一個年度內累計 的醫療支出作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於或等於40%,也就意味着這個家庭發生了災難性的醫療支出。具體換算到中國,報銷比例為什麼要達到50%以上?因為如 果報銷比例過低,可能就不能解決問題,導致發生家庭災難性支出的可能性加大。今後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醫保籌資水平的提高,報銷比例會逐步提高,各地要 逐漸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梁萬年説,大病有不同的界定標準。從倫理學的角度界定,就是容易危及生命、導致死亡的疾病;從經濟學角度界定,就是費用太高的疾病;從醫學角度界 定,就是基層看不了必須到大醫院看的疾病。我們推行大病保險,是按照費用來界定的。原衞生部新農合重大醫療保障是從病種起步的,包括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 髒病等22種疾病。但是,這次明確要求以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界定標準。當個人自付部分超過一定額度,就可能導致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這個病就是大病。今 後,我國將推動新農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險平穩過渡。


  大病如何界定?

  根據世界衞生組織關於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定義,一個家庭強制性醫療支出,大於或者超過家庭一般消費的40%,就認為它出現了醫療災難性支出。由於各地收入不同,標準也不盡相同。“最核心的是建立一個居民應對災難性醫療費用的止損機制,從而提高醫療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這將更好體現公平性。”中華醫學會黨委書記饒克勤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

  在國際勞動保障研究所所長莫榮看來,大病醫保將彌補兩個短板:一是醫保封頂線之上未能覆蓋的部分;二是沒有包括在醫保目錄中的大病病種,比如癌症、白血病等。

  據瞭解,經過前期試點,各地正在探索大病醫保的不同模式,為醫保全覆蓋提供了保障。例如,北京的政策規定“符合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的高額費用,納入北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範圍,進行“二次報銷”。根據上海的新政策,則規定了四大病種——重症尿毒症、腎移植、惡性腫瘤、部分精神病,可在基本醫保的基礎上自費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再報銷50%。這些探索無疑為“全覆蓋”提供了依據和參考。

  然而目前我國對“大病醫保”的“大病”範疇尚未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按照此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共明確了25種大病,包括: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終末期腎病、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等等。同時在一些地區的政策中,大病醫保並非特指的病種,而是參保人在治療重大疾病時對大額醫療費用再次報銷的醫保制度。


  資金如何籌措?

  “家裏老人患了糖尿病,希望以後醫藥費負擔能少一些。”老家在湖南湘西的務工人員陳宇對“大病醫保”充滿期待。大病醫保是在基本醫療保障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對於已然龐大的醫保支出負擔,大病醫保全覆蓋的推進面臨資金籌集、標準制度的多重考驗。

  隨着環境污染、社會壓力的加大以及老齡化加快等因素,腫瘤、癌症等重大疾病在不斷地增加,現有的醫療支出仍顯得捉襟見肘。在饒克勤看來,儘管近年醫療支出在不斷地增長,但較之百姓看病需求仍有不小差距。“我國醫療支出佔GDP的比重不足6%,在世界範圍處於一個較低的水平。最高的是美國,達到18%,德國、法國、英國均超過10%。”饒克勤説,要建立與大病治療相適應的支出結構還需要加快改革步伐。

  從試點到全覆蓋,改革還需要統籌考慮,注重公平。我國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地方財政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補助每年不低於人均10元,標準很低,以後逐步提高,從120元到200元、240元、280元、320元直到現在的380元,保障水平基於財力逐漸提高。

  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張車偉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提出,很多地方的現有制度中對醫療保險都有設立封頂的問題,早期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結餘較多,盈餘較大,可以從中劃撥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大病醫療保險。但不應僅限於此,目前更應考慮在現有的醫療保險以外單獨建立大病保險的專項基金。

  張繼偉指出,商業保險的進入可以使資金效率更高,全國已有很多成功的試點。如湛江模式、太倉模式已經較為成熟,由政府從醫保基金中劃出一部分委託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為商業保險進入社保領域提供了樣板,也是對醫保制度的補充。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16家保險公司在全國27個省份的2000多個縣開展大病保險,覆蓋人口達7億人。

  “從長遠看,不只是政府要加大投入,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個人的力量,共同參與。”饒克勤指出,應讓社會資源和個人更多地參與進來。


  標準如何確定?

  河北省唐山市的張雲芳兩年前患了乳腺癌,採用了同樣的治療方法和藥品,北京報銷額度能達到80%,可她的藥在當地卻無法報銷。即使在同省,報銷額度也不一樣。一位河北保定的病友和張雲芳用同樣的治療方法和藥品,報銷額度可達50%。同樣的大病是否有同樣的待遇?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各地統籌醫保資金的能力差異很大,資金籌措方式不同,加之各地經濟實力不同,人口結構不同,帶來各地標準的差異。”莫榮説。

  科學的標準關乎制度公平。部分專家提出,目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以市縣為統籌單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則主要在縣級統籌。過低的統籌層次難以發揮規模效應,弱化了風險分擔的效果。要降低管理成本並避免制度的碎片化,就要提高統籌層次,體現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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