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樁體育屆的陳年往事被翻了出來。著名報告文學作家趙瑜,獨家向騰訊體育授權,解密了馬俊仁長期強迫隊員服用興奮劑的內幕。在驚詫、憤怒之餘,很多人表示要把馬俊仁送進監獄,法律能治得了馬俊仁嗎?
強迫弟子服用興奮劑,性質非常惡劣
1994年春晚,黃宏聯袂侯耀文,表演了一則非常有名的小品,叫《打撲克》。其中有一段台詞是這樣的:
“外國人得了冠軍啥説的沒有,中國人得了冠軍就興奮劑啊?告訴他們,不是馬家軍打了興奮劑,是馬家軍給十二億中國人乃至全世界華人打了一針興奮劑。我們中國,總有一天要像馬家軍一樣,跑在世界的最前方!”
黃宏慷慨激昂地説完後,央視導播把鏡頭切給了馬俊仁,彼時的馬俊仁榮譽加身——他的弟子在93年多次打破世界紀錄。
1994年春晚上的馬俊仁,那時他風光無兩
22年後,“馬家軍”大規模服用興奮劑的事實,終於被徹底揭開。據趙瑜的文章披露,馬俊仁從1991年開始,便給隊員親自喂服或注射興奮劑。
競技運動員,服用興奮劑或違禁藥物,本身並不意外。但馬俊仁的惡,遠超尋常可見的惡,他逼迫未成年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並且威脅“誰要不聽話,我手指頭動一動,多推點少推點,你們要吃多大的虧?”
由於不堪忍受馬俊仁的粗暴強迫,以及受到服用興奮劑會“不來例假、得肝病、生出畸形胎兒”的傳言影響,1995年,由著名長跑運動員王軍霞執筆,十幾位運動員聯名,一封舉報信送到了趙瑜的手上。
遺憾的是,這封本可以儘早結束馬俊仁罪惡的舉報信,卻塵封21年,待它重見天日時,馬俊仁早已優哉遊哉地結束官場生涯,在家含飴弄孫。
為尊者諱、金牌至上的思路,讓此惡性事件一拖再拖
在98年震驚體壇的報告文學《馬家軍調查》出爐後,裏面並沒有涉及馬家軍是否服用興奮劑的內容。這一點是非常奇怪的,作為爭議性最大的話題,“馬家軍調查”卻沒有調查。
現在,我們終於知道,趙瑜迫於壓力把全書最重要的這一章節給刪除了。上至國家體委(現國家體育總局),下至遼寧省高層領導,對此全部知情。在整個田徑界,這也是人盡皆知,上海田徑隊的一位總教練曾透露:“其實老馬在幹什麼,我們都清楚。”
與其説這是馬俊仁一人在作惡,不如説是當時的整個體育系統,在輔助、配合、縱容馬俊仁。
為什麼會這樣?有必要回到當時的時代背景。
1994年,廣島亞運會上,中國體育代表團共有11人被查出服用興奮劑,國際影響惡劣。而1995年,趙瑜就已經掌握馬家軍服用興奮劑的證據,如果再讓此事曝光,中國體育界必然整體面臨“不乾淨”的指責。
正如一些論調認為的那樣,馬俊仁是為國爭光的“功勳教練”,應該“為尊者諱”。況且,當時的馬家軍正處於巔峯狀態,屬於被保護對象。
儘管譴責是主流,但是這種説法也很有市場
這種行事風格,直到今天也沒有改變。2014年11月,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中心發佈消息,孫楊在當年5月的一次尿檢中,被查出使用了違禁物質,禁賽三個月。5月發生的事,半年後才公佈處罰決定?對此,反興奮劑中心的解釋是“我們太忙了”。其實,在5月到8月的禁賽期間,孫楊本來就沒有任何比賽,而遲遲不公佈消息,是為了照顧孫楊情緒,以免影響9月開戰的仁川亞運會。
現在,再想把馬俊仁送進監獄,基本沒有可能
有不少媒體人認為,應該把馬俊仁送進監獄。所謂“送進監獄”,是指馬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如果僅僅是運動員主動服用興奮劑,不管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還是依據國務院頒佈的《反興奮劑條例》,運動員和教練員,都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但馬俊仁事件不同,若把趙瑜的報告文學,當成一份舉報材料,那麼據其描述,馬俊仁明顯具有強迫威逼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情節,可能會涉及到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但要想以此對馬俊仁治罪,可能性很低。
這裏牽扯到一個刑事追訴期的法律問題。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刑事案件有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由於故意傷害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追訴期被定為最長的20年。
據趙瑜披露的馬俊仁涉嫌犯罪的內容來看,其所有行為的發生時間,在1995年之前,所以應該適用79年刑法。
而根據79年刑法,只有在公檢法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才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可是當時公檢法並沒有對馬俊仁採取強制措施,所以即使馬俊仁涉嫌故意傷害罪,也已經過了20年的追訴期限制,沒辦法再追究了。
目前唯一的突破口在於,79年刑法同時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死刑的,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檢核準。看起來好像可以通過這個途徑追究馬俊仁的刑事責任,但實際操作中,也幾乎沒有可能。
雖然故意傷害罪的最高刑為死刑,但具體到馬俊仁身上,即使趙瑜所有的爆料內容都被司法機關認可,他最多也是3年以下的刑期,因為只有致人重傷,才能判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傷”的認定是很嚴格的,目前並無任何證據證明,馬俊仁曾致人重傷。
所以,一個3年以下的刑罰,20年過去了,想繞過刑事追訴期,可能性也是極低的。
國法黨紀都管不了他,但公務員待遇可以取消,“幫兇”也要追責
馬俊仁雖然是以副廳級待遇退休,但他並不是黨員,而是無黨派人士。所以,想要以黨紀追責馬俊仁,沒有可能。
馬俊仁不是黨員,現在看來,倒是挺“幸運”的
但是,馬俊仁屬於國家公務人員,按照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2條規定:“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
所以,即使馬俊仁已經在04年退休,他被取消公務員待遇的可能依然存在。
我們呼籲國家體育總局儘快成立調查小組,本着清理門户的心態,不僅查清馬俊仁逼迫運動員服用興奮劑是否屬實,還應查清總局內部、遼寧體育局內部,有哪些領導在當年有隱瞞瀆職之過。
這些領導之中,如果有黨員身份的,完全可以按照黨紀進行追責,最嚴重的情況,可以開除黨籍。
結語馬俊仁的惡劣行為,雖然曝光已晚,但不能繼續不作為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