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哥:2017勞動法新規: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建議收藏!

  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會辭退員工。在辭退員工時一些用人單位還習慣直接口頭辭退。現實情況就是如此,相對於用人單位來説,勞動者是弱勢羣體。尤其是一些農民朋友,常年在外打工,對法律常識知之甚少,又不想在外地給自己找麻煩,面對用人單位的口頭辭退,也就作罷,不了了之,以至於很多被辭退的員工都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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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按照2017勞動法的最新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應該做哪些補償呢?律師哥給大家總結了一下,勞動合同解除,勞動者能依法得經濟補償金的,主要分為以下6種情況: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裏要注意的是需要讓單位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先提出的話,那就是自己辭職,是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提出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工資、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單位需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點擊文末“瞭解更多”,即可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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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解除合同之後,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點擊文末“瞭解更多”,即可諮詢律師)

  4、當勞動者因工傷或患病等自身原因不能勝任單位相應工作,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在協商一致後,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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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用人因經營不善,資金斷流,單位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對辭退的員工,除結清應付的薪酬外,還需要根據員工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6、勞動者不存在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情況,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終止合同,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按照規定支付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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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當勞動合同解除,勞動者能依法得經濟補償金的6種情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為了迫使勞動者辭職而不支付勞動者辭退補償,通常會採取對當事人單方面進行調崗降薪,以低待遇高工作量等不合理的條件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應提出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如若不然,勞動者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公司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奮鬥”:現實中又有多少勞動者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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