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學生在校失蹤 晚自習後十八歲少年離奇失蹤音訊全無
高三學生在校失蹤 晚自習後十八歲少年離奇失蹤音訊全無
6年前的暑假,正在四川省宜賓市江安縣江安中學暑期補課的劉良文,上完晚自習後再也沒有出現,至今音信全無。6年來,焦急的父母找遍了半個中國,依然沒有孩子的蹤跡。“6年了,是失蹤還是離家出走、是被拐還是被賣、是死是活,我們什麼都不知道。”父親劉澤權説。目前,學校一審被判賠償劉良文一家33萬元,劉良文家人不服提起上訴,雙方正在等待二審的最終判決。
高三學生在校失蹤 晚自習後十八歲少年離奇失蹤音訊全無
晚自習後十八歲少年離奇失蹤音訊全無
2009年7月,劉良文在江安中學進行高三學生暑期補課。當月16日晚,劉良文晚自習後沒有回到寢室,從此蹤跡全無。
江安中學在出具的《關於我校高2010級8班學生劉良文離校未歸的情況説明》中表述到:2009年7月16日晚自習(縣城北城片區停電),該生下自習後未直接回寢室就寢,並未向任何人説明、請假就離校外出,寢室管理人員當晚查學生就寢時又發現該生未歸,馬上通知代理班主任陳幸福老師,陳幸福老師當即清查,未果。2009年7月17日早上,代理班主任陳幸福向班上學生通報該生情況,動員學生查找,鑑於該生此次離校外出沒帶任何隨身物品,代理班主任陳幸福感覺到該生行為不正常,於是當即到學校保衞科報案、備案。
對此,劉澤權表示:自己事後問過孩子的同學、學校的保安以及孩子的老師,大家都説上晚自習第三節時都還看見劉良文,但晚自習後就在也沒人看見他。而保安也沒有發現劉良文出去過,自己走訪了學校周邊的羣眾,也沒有人看見過孩子。
發現孩子失蹤後,劉澤權在7月18日才接到學校通知。劉澤權急忙從北京趕回老家,並聯系親朋好友在學校周圍四處尋找孩子的蹤影。“網吧、遊戲廳、車站、小吃店、工地,只要是能想到的地方我們都去找過,哪怕有人説看見過一個少年在哪裏哪裏,我們都趕過去看,但一直都沒有發現孩子的蹤跡。”劉澤權對記者表示。
找遍半個中國 懷疑孩子已經遇害
劉良文是家裏的老二,還有一個姐姐已經出嫁。想起兒子,劉澤權一直認為兒子不是離家出走。“我兒子沒什麼壞毛病,成績在班上算中等,比較靜,不怎麼惹事,很聽話懂事。”
據劉澤權介紹,事發前並沒有聽説兒子有什麼不正常的表現,同學和老師也沒有發現孩子有什麼不對。而且孩子失蹤後他的手機、衣服等隨身物品也沒有帶走,應該不是有預謀地出走。
孩子失蹤後,劉澤權和妻子一直沒有放棄希望,一邊打工一邊四處尋找孩子。6年來,雲南、重慶、陝西、河南、河北、山東、……兩人幾乎走遍了半個中國。“我們在火車站發過傳單、貼過告示、四處發過消息。只要有人説看見相似的孩子,我們馬上就趕過去找,但一直都沒有找到。”説起6年來的經歷,劉澤權一直遺憾沒有孩子的消息。
6年時間過去了,劉澤權一家慢慢地接受劉良文可能已經遇害的事實。“雖然很不想這麼想,但的確可能兒子已經遇害了。”劉澤權説。
質疑學校處置措施 要求學校賠償70萬
在江安中學出具的《關於我校高2010級8班學生劉良文離校未歸的情況説明》中闡述表示:2009年7月16日,考試後劉良文所在班級在補課,其班主任羅永剛老師因公出差,由陳老師代理班主任。事發後代理班主任無劉良文家長聯繫方式,迅即與班主任羅老師聯繫,後羅通知其在城區的親戚及北京務工的父母。7月19日,在成都出差的陳茂華校長趕回學校,投入尋查工作。
對此,劉澤權認為學校的管理存在漏洞,這麼大個人説不見就不見了。如果學校第一時間就能發現孩子失蹤,並通知家長,自己馬上就會發動親朋好友在學校周邊去找,就有很大的機會找到。但學校在兩天後才通知自己,肯定應該承擔責任。
孩子失蹤後,劉澤權向江安警方報了案,但也一直沒有孩子的消息。在尋找劉良文的過程中,江安中學給了劉家一定尋找經費,前後共計5萬多元,並懸賞一萬元尋找孩子的線索,但也沒有任何消息。
2012年3月,江安縣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劉良文失蹤。2014年10月,江安縣法院判決宣告了劉良文死亡。劉澤權夫妻隨後提起訴訟,將江安中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30萬及尋子期間支出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等,合計49萬餘元。
一審開庭時,劉澤權一家又追加訴訟請求20餘萬元,合計近70萬元。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請求的死亡賠償金44萬餘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對喪葬費、尋找過程產生的10多萬誤工費等賠償,不予支持。法院認定原告方的合理損失合計47萬餘元,按照一審法院確定責任比例,應由被告江安中學承擔70%的責任,賠償33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劉劉澤權夫妻不服判決而提出上訴。目前二審已經開庭,雙方正在等待最後結果。對於兒子,劉澤權表示:“現在如果還有孩子的消息,雖然希望不大,但我們肯定還會去看,萬一有奇蹟出現找回兒子,對我們來説就是最大的安慰。”
23日,江安中學一負責人在接受四川新聞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學校在孩子失蹤後主動尋找過該名學生的下落,也積極配合過家屬尋找線索。至於賠償問題,學校將按照法院的判決裁定,該承擔多少責任就承擔多少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