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綜合報道】韓國《亞洲經濟》援引韓國保健福祉部22日消息稱,從10月23日至明年1月15日將試行《維持生命醫療決定法》(也稱《安樂死法》),臨終患者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繼續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
維持生命的醫療是指,對醫學上已經判定治癒無望的臨終病人進行的僅用來維持生命體徵的治療。
根據《維持生命醫療決定法》,從明年2月起,如果主治醫師及相關領域的1名專家從醫學的角度判斷患者已經處於臨終期,治癒無望,那麼患者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心肺復甦、血液透析、抗癌及人工呼吸器4種維持生命的治療。
但前提是患者必須通過填寫“事前維持生命醫療意向書”和“維持生命醫療計劃書”明確表明不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
法案試行工作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事前維持生命醫療意向書的相關資訊、填寫及登記;二是填寫及執行維持生命醫療計劃書。
凡年滿19歲的成人,不論是否患有疾病,都可以填寫事前意向書。該資料在患者未來被判定無治療意義,即將死亡時,可作為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資料使用。
未填寫事前意向書,但病情已至末期,處於臨終階段的患者可要求醫生填寫維持生命醫療計劃書。
儘管《維持生命醫療決定法》正式實行在即,患者、家屬、醫療團隊及普通人對該法案的理解還不夠。今年3月健康保險政策研究院進行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知道該法案存在的普通人僅有15.6%,醫療團隊33.6%,患者及家屬37.2%。
為此,韓國福祉部計劃通過此次試行加大對該法案的宣傳,減少法案正式實行的混亂。
2009年,韓國正式為一名處於植物人狀態的患者摘除呼吸機,實施韓國首例“尊嚴死”。在韓國,相對“安樂死”而言,“尊嚴死”一詞使用更為普遍,其含義也略有不同。它僅指放棄給患者治療、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極的安樂死”,而不包括注射藥物幫助患者死亡的“積極的安樂死”。
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那在咱中國是不允許安樂死的,在國外有些地方可以安樂死,那你怎麼看待這件事。
安樂死常見於動物,在一部分法律允許的國家也可以用於人。在瑞典等法律允許安樂死的國家,能申請安樂死,選擇安樂死的主要是因為出現了無法醫治的病症,對病人造成了極大負擔,經過醫生和病人協商,雙方同意後,讓病人不再受折磨提前結束死亡的行為。在荷蘭就有一家死亡醫院,這個醫院就有特權處理,病人選擇安樂死,他們可以去家裏服務。
安樂死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
被動安樂死是停止治療,讓病人自然死亡。主動安樂死是通過某種手段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可以通過口服、靜脈注射、肌肉注射藥物完成。
靜脈注射安樂死一般方式有兩種,先注射硫噴妥鈉,之後是超出正常三倍用量的巴夫龍等非去極化肌松藥。注射大劑量的巴比妥。有人認為第二種更無痛,但死亡時間也更長,甚至有時候會失效。
咱中國一般都是辛辛苦苦掙錢,到最後再拿來治病,那安樂死,你怎麼看。
(2017-10-19)
談到癌症,很多人馬上想到的是死亡,其實不然,以目前的醫療水平,多數癌症早期有可能治癒,少數癌症即便晚期也能治癒,很多癌症晚期不能治癒但可有限控制實行較長時間的帶瘤生存,而還有很多癌症晚期並無有效的治療手段。不管怎樣,一個現實是,大多數的癌症一旦晚期則遲早可能面對死亡這個話題。
中國人很忌諱談死亡,其實,死與生是一對孿生,有生必有死,每個人都沒有例外。不管怎麼逃避,我們都最終必須在面對這個話題,理性談論死亡,這才是文明的最高境界之一。
活要講究質量,其實,死也是如此。我們都避免不了死亡,但可以盡力去避免無尊嚴的死亡,讓生命的最後時刻走得有尊嚴,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有了安樂死一説。何為安樂死?直白地説,就是安逸死亡,無痛苦地死亡。但目前還沒有關於安樂死的確切的統一的定義,因為安樂死本身就存在很多爭議,其定義也就存在不同的界定。比如,《醫學倫理學》中對安樂死的定義是: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危重瀕臨死亡狀態時,由於精神和軀體處於極端痛苦之中,在本人或親屬的強烈要求下,經醫學鑑定、有關部門認可,用醫學的方法,使患者在無痛苦狀態下度過死亡階段而終結生命的全過程。
從這個定義來看,似乎實施安樂死並不複雜,但事實上,安樂死的複雜性遠遠超過我們的想像,因為涉及方方面面的問題太多,不只是醫學,更有倫理、法律、社會、家庭、觀念等,也因此,關於安樂死的爭議就一直沒停止過,從而也導致目前世界上也僅有少數國家地區真正實行安樂死。為什麼爭議不斷?
可以説,不管是反對還是贊成安樂死的人,都有充足且站得住腳的理由,誰也説服不了誰,最根本的還是,有很多現實的難於克服的因素在阻礙安樂死的實行。從本質上來説,安樂死是一項對不治之症患者有利的舉措,但真實行起來卻困難重重。
為什麼有人反對安樂死?或者説,實施安樂死的阻礙因素有哪些?
首先是,人的生命是最神聖的,至高無上的,不可輕易結束生命,作為醫生,其天職是治病救人,儘可能去挽救生命,怎麼能去用醫學手段結束生命?
其次,醫學本身的侷限,而醫生也並非擁有非凡能力的超能力人,對疾病的判斷並不是準確無誤的,所謂的不治之症,也許只是相對的,隨着醫學的發展,也許可能仍有治療機會,而用醫學的手段結束生命,等於將這種希望滅掉了。
最後是,如何確保安樂死一定是出自患者本人自願?即便是簽了同意書或授權書,也並不能保證百分百是患者自願。安樂死會不會成為某些人藉機殺人的可能?
但以上這些是不是就註定安樂死不可能實行,那又未必。畢竟安樂死在某些情況下,確有必要,當我們強調生的權利時,不要忘了死的尊嚴也是一項權利。
我們要做的是立法!而這立法,看似簡單,但要克服的阻礙因素有很多,觀念上的,道德上的,倫理上的,家庭社會上的,醫學上的……要平衡很多方面的問題。安樂死立法勢在必行,但任重道遠,需要大家的一起努力。
關於安樂死,您的觀點是什麼?
(2017-10-10)
因為《見字如面》第二季中瓊瑤的一封信,尊嚴死與安樂死,這個話題又被提出來了。
人生幾何,只有匆匆數載。按照目前的科技來説不管你活時多麼的瀟灑、有多大的權力、管你王侯將相,死後不過一杯黃土。
只有部分死亡是不可抗力的,比如天災,地震、海嘯、洪水、泥石流、火災等等,又比如人禍,猝死、車禍、建築坍塌、謀殺等等。
但是大部分情況下的死亡,都是可以經過搶救這一環節的,大家都可以在醫院或者電視中看到那些,用各種維生機器來維持這個人“活着”的情況。一息尚存,卻毫無尊嚴。這真的是“活着”嗎?
在死亡面前除了苟活,我們也有第二種選擇笑着面對死亡。“生時願如火花,燃燒到生命最後一刻。死時願如雪花,飄然落地,化為塵土。”
這裏又有了兩種選擇,尊嚴死和安樂死。我個人認為兩者在本質上是沒有什麼差別的。
尊嚴死,是一種在病人彌留之際,不做過分的治療,而是用安寧緩和的方式給病人以臨終關懷,最大程度地減輕他們的痛苦,讓他們自然而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
安樂死,是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兩種方式只是選擇後生的時間不同,但是在因為疾病身體與精神上承受着極大地痛苦的時候快點死亡,這難道不也是一種解脱嗎?
但是2016年,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與復旦大學克卿書院發佈《生命教育、優生優死現狀與觀念調查報告》,面對“當面對家屬處於彌留之際的情況時”如何選擇這個問題,超過三成受訪者表示選擇“積極治療(如同意插管、呼吸機等)”。“無法眼睜睜看着愛的人離開”,是決不放棄的理由之一。
北京協和醫院內科病區候診的病人和家屬 圖/楊昶
絕大多數情況都是家屬決定病人命運。通常,他們會選擇治療。即使危重病人本身有“放棄積極治療”的意願,子女也不敢輕易答應。“孝”和臉面在中國傳統文化中重若千斤,晚輩砸進全部積蓄,也要盡力為長輩續命。
就像瓊瑤在信中説的“幫助我沒有痛苦的死去,比千方百計讓我痛苦的活着,意義重大”,顛覆的是千百年以來中國人“好死不如賴活”的生命觀、生活觀。“未知生、焉知死”,就是在死之前,要充滿意義、充滿生趣、好好的活着。所以瓊瑤才會在公開信中説要繼續寫作、繼續創作。“一個人的死亡觀其實就是他(她)的生命觀。一個人之所以敢死,是因為她已經好好的活過。”
生時願如火花,燃燒到生命最後一刻。死時願如雪花,飄然落地,化為塵土。
(2017-09-23)
生命之重——“安樂死”
第一種人是正在承受不治之症折磨的人。只有經歷過難以承受之痛,並且病情已經無力迴天的人,想實施安樂死,但是往往已經沒有了機會,因為他們已經被病痛折磨的沒有了表達意願的能力了。
第二種人是正直的人。這種人不忍心看着別人,甚至親人,承受於事無補的掙扎和哀嚎。他們確定了病情已經無力迴天,就願意讓病人減少無謂的度日如年痛苦時間,不願意眼睜睜看着病人被活活折磨致死——提前無痛苦結束病人的生命。
一,法律法規角度,他們認為天賦人權,其他人沒有權利無故剝奪任何人生命權利。再就是擔心借安樂死之名,製造殺人案件。
二,倫理道德角度,安樂死的適用對象主要是老年人羣體和病患者,以孝悌為基礎的傳統道德要求子女和親屬必須對患有重病的父母和其他親屬細心侍奉直到病人生命結束,而出於減輕痛苦致親人速死的安樂死則有可能使子女背上“不孝”的罪名。
安樂死為什麼會有支持者?
一,是因為患有不治之症,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人是值得同情的,因此安樂死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即他們面對疾病和痛苦不得不作出求死的無可奈何選擇。
二,有條件的選擇安樂死,支持者認為在醫學,法律,患者及其家屬幾方面都合乎完備的條件之下,現在安樂死是可以接受的。醫學上確認病情無法逆轉;法律上確認了選擇安樂死是患者自己意願的表達;以及家屬同意安樂死;公正處公正以上程序都合情合理合法的條件之下,實施安樂死是可以接受的。
對於安樂死,大家這麼看?
(20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