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隻惹事的狗狗背後 總有違反規定的養犬人
自家狗咬人 一半狗主人不認賬
這些搖頭擺尾,興高采烈地在小區裏、綠地上、電梯中歡蹦亂跳的狗狗啊,是你的蜜糖,也是我的砒霜;是有些人時刻不可分離的家人,也是有些人只要靠近身邊三米內就幻化出的惡魔。“你遛狗為什麼不拴繩?”“我的狗不咬人,你為什麼踢它?”“你的狗嚇到孩子了!”“你沒有愛心,冷血動物!”……諸如此類的各説各話,在養犬或不養犬各自的羣體裏顯得無比正確,在對方陣營裏屬於大逆不道。如果説這些爭論還在正常範圍之內,那麼在法院審理的“狗案”裏,才真正體現了雙方最激烈的衝突。每一隻惹事的狗狗背後,也總有對《養犬規定》視而不見的養犬人――就算狗狗是無辜的,它背後的主人,也能坦然地説一句“我無辜”嗎?
現實
咬人狗多數有户口
不拴鏈子是肇事元兇
在民事案件分類裏,“狗案”屬於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近三年中,北京二中院審理的23起此類案件,除了一起是因為騎馬時受傷,其他均為“狗咬人”,總共造成25人不同程度受傷,各類經濟損失達180萬餘元。
寵物狗。中新社記者 劉冉陽 攝
近期剛剛審結的一起案子極具典型性:直接拒賠。張先生在房山城關被高某家的狗咬傷,各項治療費用、營養費、護理費等損失加起來6.7萬餘元,高某賠償3萬元。雙方在派出所簽下一紙調解協議,內容是“高某的狗將張先生右腳後腳跟部咬傷,簽字同意賠償3萬元;後期費用雙方協商解決,並可向法院另行訴訟”。
隨後的一幕,在大量同類糾紛中極其常見:後續的錢?不給了。張先生無奈之下將高某告上法院,索賠4.7萬元。庭審當中,狗主人高某説,張先生的醫療費裏,有一些是用來治療其他病的,和被狗咬無關。“他自己也做得不對,有不合適的行為,否則也不會被咬。”
一審判決高某賠償3.7萬元。高某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訴,二中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和大多數公眾想象中的不同,狗咬人雖不是新聞,但很容易成為案子,而且咬人的多數並非私下養的“沒户口”的犬。“22件狗咬人案件中,有3件是大型犬,有5起無證犬,其他的犬還是‘有户口’的。”北京二中院民六庭法官施憶説。
“有户口”就意味着安全嗎?另一個細節才説明問題:所有肇事的犬,在咬人的時候都沒有拴鏈子。養犬人最經常掛在嘴邊的那一句“我家的狗不咬人”,在血淋淋的事實以及更加血淋淋的被咬者的傷口面前,並沒有多大的説服力。
難題
“見義勇為陪上醫院” 一半狗主人“不承認自家狗咬人”
在總結這些案子的特點時,一個特點頗為出人意料:咬了人之後,自家的狗往往也就不是“自家的狗”了:超過一半的犬主人不願意為狗承擔責任,或是突然矢口否認“這條咬人的狗是我家的”,或是表示“這個人受傷,和我家狗無關”。
在一些案件裏,自家狗咬人之後,狗主人雖然陪着傷者一起去了醫院,繳納了治療費,但仍然不承認狗是自家的。陪同去醫院和繳醫療費的行為,在狗主人的解釋中,要麼是“見義勇為”,要麼是“我借錢給他”。
去年三月,同樣是在房山,張坊鎮居民李先生出門遛彎,在經過許某家門口時,突然被許某飼養的一條碩大的狗撲倒在地,一下子摔成了骨折。許某開車將李先生送到房山區第一醫院就診,李先生住院12天。由於沒有支付足夠的治療費和賠償金,李先生將許某告上了法院。
許某對於李先生受傷與他家狗的動作之間的關係矢口否認。在庭上,許某直接説:“對方根本沒從我家門口經過,也沒被我的狗撲倒。”而對於“為何給李先生繳納了一部分治療費用”的問題,許某的答覆是:“我借給他的。他當時寫了借條。”
然而,當被問及“他向你借了多少錢”的問題,許某無言以對。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他也沒向法院提交這張借條。
法院同時還查明,在李先生住院期間,許某的孩子曾經在醫院照顧――這就很不好解釋了。
依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李先生骨折,是被一隻黑狗撲倒後所致。許某也認可其家中飼養了一條黑狗。法院綜合各項因素,推定李先生受傷是由許某家黑狗撲倒所致。因此,判決許某賠償各項費用3.4萬元。
許某很快向二中院提起了上訴。他認為,李先生屬於自己摔傷,而且他患有嚴重的骨質疏鬆,這才是導致骨折的原因。
二審時,許某終於提交了他在一審時不拿出來的收條。但是,借條寫在這張紙最頂頭的一行裏。而且“借條”二字、李先生的姓名三個字,與“收到許某現金”這幾個字的大小明顯不同。李先生則表示,以前寫下過一張收條,但是絕對沒有“借條”的字樣。
二中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在二審中許某提交的這張“借條”,從字體大小和字體的行數看,不符合一般借條的書寫習慣;再考慮到一審時,許某沒有正當理由而拒不提交這麼重要的證據,法院對這張“借條”不認可。李先生骨質疏鬆,他的體質原因也不是他本人的過錯,因此產生的合理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許某賠償。為此,二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施憶法官説,此類案子當中,對於被咬傷的受害人來説,一旦缺少願意作證的目擊者或監控錄像,想要舉證,證明自己的受傷與被告所養的犬隻有關,確實是個難題。也有的養犬人在證據確鑿的時候,會辯解説“咬人的狗是他人寄養在這裏的”。但是,這些做法在法律上的意義並不大。即使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認定責任主體相對較難,但是通過綜合全案各個細節,形成優勢證據並不為難。
釋法
“狗咬人”屬無過錯責任 用常人認知作為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專章規定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法律明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施憶法官説,從這條規定來看,個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案件在歸責原則上實行“無過錯原則”,也就是説,只要飼養的動物傷人,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擔責任,而不論他們是否有過錯。“這裏面只有一種情況是例外:被咬傷者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是,舉證證明被咬傷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必須由動物的飼養人來舉證。”
法官表示,動物致人損害,並不侷限於撕咬,只要存在攻擊、追趕等行為就符合標準。因追趕造成的受害人摔傷等傷情,皆可算在“寵物致人受傷”的範疇內。
當然,對於寵物的“攻擊”,養犬人和非養犬人的判斷標準往往大相徑庭。特別是諸如金毛等大型犬,在追逐幼童玩耍的時候,非常容易被不養犬且對犬類品種不熟悉的人誤認為是要攻擊孩子。對此,施憶法官表示,判斷一條狗是不是和陌生人、特別是陌生孩童“逗着玩”,法律實踐中,並非以一個常跟狗接觸的人的視角做判斷,而是用常人的普遍認知作為判斷標準。如果狗撲向的是對於危險躲避能力更低的孩子,判斷的標準也會隨之降低。
觀察
寵物傷害不限於“撕咬”
建議儘可能調解解決
但是,因飼養寵物引發的糾紛,遠不止“狗咬人”這一種。和其他許多糾紛相比,“狗咬人”反倒是簡單的一種。
家住花市某小區的市民侯先生向記者反映説:“同單元一位鄰居愛心爆棚,只要見到街上受傷的流浪狗,就撿回家來,現在家裏養了一羣,早晨坐電梯下樓,幾條狗能把電梯佔得滿滿的,現在孩子每次見她帶着狗羣上電梯,都嚇得趕緊先跑出去。”侯先生講,樓裏幾位鄰居已經醖釀着首先向派出所舉報,如果還是不行,就只能向法院起訴了。
施憶法官介紹説,如果正常生活被鄰居家違規飼養的大量動物打擾,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正常生活,屬於相鄰權官司,此類官司舉證的重點是對方的飼養行為,從哪些角度、在何種程度上妨礙了鄰居的正常生活,例如噪聲、氣味、對老人孩子出行的影響等等。
按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城六區重點管理區內,原則上一户人家只能養一條犬,而且只要攜犬外出,必須要有犬繩約束。“按照規定,飼養的動物如果需要乘坐電梯,小區的居民委員會、業委會有權制定相關規定,在特定時間段內禁止犬類乘坐電梯。”
“當然,我們並不建議公民在未經調解的情況下直接來法院起訴。畢竟,養犬除了由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之外,還有防疫、衞生、城管等多個部門負責管理,居民如果被鄰居的寵物干擾了正常生活,建議首先通過這些職能機構的渠道進行反映,儘可能調解解決。”施憶法官説。
本報記者 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