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偷盜被關反告公安 網友:所以到底是不是他偷的

  一名廣東興寧男子羅某被懷疑盜竊了理髮店老闆櫃枱上的蘋果4S手機,在派出所承認盜竊後被行政拘留了10天。事後,羅某翻供稱沒有盜竊將公安告上法庭。近日,廣州中院審結了這宗民告官的案件,認定公安行政處罰沒有查清事實,證據不足,判公安賠償羅某2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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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偷盜被關反告公安 網友:到底是不是他偷的

  男子被疑偷手機

  事件要從2014年4月6日説起,當天下午3點左右,住在白雲區同泰一街的肖某某前往永平派出所報案,稱2天前的中午,他放在自家理髮店收銀台上的一台蘋果4S手機被盜了,並且還指出了懷疑對象——來自廣東興寧的男子羅某。

  永平派出所對羅某進行口頭傳喚並詢問。筆錄中,羅某承認在肖某某店玩時趁肖某某上廁所時偷了櫃枱上的手機,後因保管不慎又丟失了。

  同一天,白雲公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羅某盜竊他人一部手機,處以行政拘留10日。羅某當天被送到了白雲區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第二天,白雲公安將行政拘留情況告知羅某家屬。

  羅某對白雲公安的處罰決定不服,行拘期滿被釋放後,起訴到白雲區法院。

  原來有精神疾病

  同年8月,羅某到户籍所在地廣東興寧市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自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法醫鑑定,羅某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鑑定時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羅某還翻供稱,他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因驚恐不已,無法正確表達,自認偷手機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不過,白雲公安答辯認為,羅某是在受到處罰後才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宣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律程序。而即使在受罰之前羅某已經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白雲公安認為,該局在處罰前已有證據足以認定羅某有盜竊的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

  公安二審敗訴

  白雲區法院一審認同白雲公安的觀點,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羅某不服上訴。廣州中院則認為白雲公安的處罰決定存在不少問題。首先,報案人肖某某在手機被盜的第三天報案,僅表示懷疑羅某盜竊手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第二,對手機被盜的情形,羅某的陳述和報案人肖某某的陳述對不上。第三,派出所沒有查找到被盜手機。

  因為這三個問題公安沒有查清楚,廣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審改判,認定白雲公安的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撤銷白雲公安的處罰決定書,向羅某支付賠償金人民幣21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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