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佔兒賠償款判刑竟攜款遠走他鄉!青州男子張某自幼隨其母姓,自2008年開始,一直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的一處煤礦從事駕駛運渣車的工作。2012年底,張某在駕駛運渣車返回途中發生事故死亡。父親男子魏某取得了近百萬元賠償款後遠走他鄉躲了起來,企圖以此逃避履行向兒媳和孫子分配死亡賠償款的民事判決。
按理説,這筆賠償款應當在張某的妻兒父母之間進行分配。可張某的父親魏某竟將賠償款取出後據為已有,拒不分給兒媳嶽某和小孫子小張。2014年上半年,嶽某向青州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魏某向其給付應得部分的賠償款。庭審中,魏某稱處理喪葬和善後事宜及清償張某生前債務後,賠償款僅剩14萬餘元,且其已向嶽某母子支付生活費8萬餘元,但魏某對上述所言均不能證實。同年7月,法院依法判決魏某向嶽某支付其應得賠償款近19萬元,向張某甲支付其應得賠償款近43萬餘元,張某甲應得的賠償款由嶽某代管。
父佔兒賠償款判刑
判決生效後,因魏某遲遲不肯履行判決,嶽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魏某極不配合法院執行,先開始虛報財產,後來乾脆躲了起來。此後半年多的時間裏,魏某始終毫無音訊。直到2015年5月份,嶽某得到消息,魏某可能在山西五台縣的一處煤礦裏工作。青州法院執行局隨後趕赴山西五台,在大山中尋找了3天,終於在深山裏的一處煤礦找到了魏某。隨後,法院將魏某帶回青州,並實施了司法拘留。可是,魏某仍不交代錢款的下落。因魏某逃避執行的情節嚴重,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遂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年10月,檢察機關向青州法院提起公訴。
青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魏某對支付賠償款的民事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予刑罰;魏某歸案後能如實供罪,可予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魏某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可酌予從重處罰。最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魏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