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相比於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與補償規定來説,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的拆遷與補償標準的規定較零散,缺乏具體性。
在我國,一旦我們的房屋被政策徵用,那麼此時政府會給予拆遷户一筆拆遷費。
對於房屋拆遷一般有哪些補償標準,尤其是城中村有哪些補償呢?
不管是宅基地被徵收還是遇到拆遷,村民都應該得到合理的安置,堅決不讓村民流離失所,所以這一點大家可以放心。而農民朋友們最關心的應該是拆遷補償的具體數目,請往下面看。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如今在土地管理中已經明確進行了規定,農村房屋拆遷,一定要給於農民撥發房屋拆遷補償款之後,才能夠進行拆遷工作,如果補償沒有發放給農民是否允許強制性拆除農民房屋,這樣從根本上保障農民的住房權益,以規範當前農村的強拆現象。
農民房屋拆遷補償,必須要改善農民的居住條件,意思也就是拆遷必須要讓農民過上好日子,不能夠越拆越窮,這已經成為了土地管理法中的法律底線,通過拆遷來改善農民的生活,不能一味的盲目拆遷,讓農民越拆日子越難過。
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户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新土地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屋拆遷補償方式,主要是以三種方式為主: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貨幣補償;農民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同時杜宇補償方面也將會執行"公平合理的原則",拆遷補償必須要保障被拆遷人的相關利益。
那麼該如何對被徵收人的損害予以賠償呢?應遵循四大原則。
“直接損失”不應理解為只賠房屋的重置成新價
農村房屋遭違法強拆後的“直接損失”,應理解為包括被拆建築物重置成本、農房拆遷補償安置權益和對室內物品造成的損失。不應只判遭拆除房屋的“磚頭瓦塊兒”錢,協商談判是必要的,但要先由法院通過司法裁判給出一個相對明確的賠償範圍、方式和標準原則。
被拆除房屋重置價的確定不應簡單參照原有項目的補償安置標準
歷史遺留原因導致的農房權屬“瑕疵”不影響涉案房屋的合法性
因歷史遺留原因導致的農村房屋“缺證”“面積超標”“一户多宅”等現象不應簡單粗暴地認定為違法建築進而不予補償。對於上世紀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農村房屋,適用今天的法律法規來苛責無疑是不恰當的。
要對房屋遭違法強拆的被徵收人在補償安置中予以照顧和合理安排
綜上所述,總結一下2020年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安置補償需要考慮房屋的重置成本、農民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權益費以及房屋內部物品的損失費、再審申請人分户及親屬安置情況、搬家費、過渡費、獎勵金其他具體給付事項,其中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本可以參照最近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標準進行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