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新聞哥: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這些經濟補償你離職或休病假的時候給你了嗎? 看完才知道這些情況是有加倍補償金和工資的!

由 聊素麗 發佈於 綜合

  我們在職場上中難免遭遇離職或被公司和老闆辭退的情況,一般人選擇忍氣吞聲的離去,可是在很多情況下,員工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還有些員工因為工傷、生病沒有得到相應的報酬,殊不知這種情況你也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或報酬的,鑑於很多勞動者不知道自己應有的權利和應得的經濟利益,所以今天胡風燕雨給大家普及下經濟補償金以及一些因工傷和病假無法上班你應該得到的補償或工資的法律知識,這是勞動法賦予我們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一、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和計算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計算:一般來説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説完補償金,咱們再説説賠償金的標準和計算,這個和很多勞動者的利益息息相關,一旦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會涉及到賠償金的事情,請往下看:

  二、賠償金的標準和計算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後,依法賠付給勞動者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補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工作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具體情況如下: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同時加付勞動者應得工資收入的25%作為賠償費支付給勞動者。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照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該額外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補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身體損害的,除按照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外,還應該額外支付給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補償費用給勞動者。

  三、病假工資的標準和計算

  很多公司在員工病假期間不支付給員工工資,可以肯定的説這是違法勞動法規定的,員工請病假期間的工資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如下:

  職工因非工傷疾病連續休病假且在6個月以內的按照如下標準支付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2年,按照實際工資的60%計算發放工資;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照實際工資的70%計算發放工資;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照實際工資的80%計算發放工資;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照實際工資的90%計算發放工資;

  連續工齡滿8年以上的,按照實際工資的100%計算發放工資;

  職工因非工傷疾病連續休病假且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連續工齡不滿1年,按照實際工資的40%計算發放;

  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照實際工資的50%計算發放;

  連續工齡滿3年以上的,按照實際工資的60%計算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