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皓資料圖)
《財經》記者俞燕胡笑紅/文袁滿/編輯
金融反腐風暴未歇,又一名保險業大鱷被捲入風口浪尖。今年53歲的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人壽”)董事長戴皓或許想不到,十幾年前的一筆行賄款,會將自己拉入當下的反腐風暴眼。8月11日,一則關於武漢“落馬”高官餘信國被審判的報道,突然將十年前的一樁行賄舊事曝於世人面前。
該報道所援引的來自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餘信國一審刑事判決書(下稱“判決書”)。《財經》記者查閲該“判決書”發現,該判決書的落款時間為2月14日, 3月27日發佈於武漢中級人民法院官網,其實是一則並不“新鮮”的消息。
2015年4月29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餘信國犯受賄罪,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該案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限三個月。在審理過程中,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以本案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審理二次。目前該案已審理終結。
“判決書”顯示,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餘信國在1999年4月至2014年3月擔任武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董事長、武漢市財政局副局長、武漢市政府副秘書長、武漢市金融辦主任、武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其分管全市財政、金融工作及負責全市工業、中小企業行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共收受來自8人的行賄款合計為47.6萬元,其中,單筆金額最大的一筆來自合眾人壽董事長戴某,行賄金額為10萬元。
公開信息顯示,自2005年合眾人壽成立以來,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一直是戴皓。
籌建通關“推手”
判決書顯示,2005年至2007年,餘信國在擔任武漢市政府副秘書長兼市金融辦主任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金融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合眾人壽的高管人員享受税收優惠政策提供幫助。
餘信國行賄案與合眾人壽的關係,要追溯至13年前。2004年,保監會重新開閘發放保險牌照,民營資本獲准進入。彼時身為中發集團董事局主席的戴皓,亦加入申請牌照的大軍之中。
公開信息顯示,戴皓生於1964年,1984年從黑龍江大學哲學系畢業後,在哈爾濱工商局和公安局等部門工作近十年後,於1994年4月辭職,進軍金融業,相繼開辦哈爾濱中大城市信用社和哈爾濱金福典當行。三年後,因相關政策變化,該信用社被併入哈爾濱城市商業銀行。
1997年1月,在原有產業的基礎上,戴皓組建中發實業集團,逐漸形成房地產業、醫藥和金融業多元化發展的格局。
1998年12月,時任中發集團董事局主席兼總裁的戴皓,將房地產開發的觸角延伸到北京,中發實業集團在北京組建北京永泰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其以北京酈城樓盤項目,一舉躍居北京地產商第7名。而中發實業集團和北京永泰地產,後來成為合眾人壽的發起人。
對於最初發家於金融業的戴皓來説,其一直對外宣場的人生夢想就是“40歲之前做實業家,40歲之後做金融家”。
2002年初左右,因雪天路滑,戴皓突遇一場車禍,從此以輪椅代步,成為其人生和事業的一個轉折點。據當時的諸多報道稱,正是這場車禍,讓戴皓認識到保險對於普通民眾的重要性,亦由此萌生進軍保險業的念頭。
保險牌照發放閘門重啓後,戴皓於2004年6月29日拿到保監會下發的籌建批文。彼時合眾人壽還叫聯合人壽,中發集團和等北京永泰地產六家股東成為發起人,註冊地位於哈爾濱。兩個月後,戴皓率籌建團隊進駐北京市花園路6號應物會議中心。
2004年 11月18日,聯合人壽召開第一次全體員工大會,決定更名為“合眾人壽”,並將總部即日起遷往武漢。4天后,合眾人壽正式進駐位於武漢市高雄路166號的武漢房地產交易市場大廈20樓,成為首家將總部落户於武漢的保險公司。
2005年1月28日,合眾獲批開業,成為首家總部落户武漢的全國性保險公司。2月3日,合眾人壽在武漢香格里拉大飯店舉行開業儀式,彼時一些當地政府要員參加了該活動。彼時,合眾人壽作為2005年湖北省委和省政府為了實施“中部崛起”戰略而引進。
蜂湧而至的各種民營資本,在獲得寶貴的保險公司籌建牌照之後,各自的命運卻各有不同,其中不乏股東生變、身陷籌建困局,亦有遲遲籌建未果者。在同批在籌公司中,合眾人壽的籌建之路相當順利,成為首個通過開業驗收並開業的公司,其開業速度頗令業界納罕。
據當時的媒體報道,合眾人壽獲得牌照以及後來的籌備推進,與響應黨中央和國務院提出的“促進中部崛起”戰略的湖北和武漢兩級政府的大力支持不無關係。
彼時,湖北省委省政府提出,要把建設成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重要戰略支點,擬建設區域金融中心。2004年6月,武漢市政府金融辦成立,而這亦是合眾人壽拿到籌建批文的當月。
13年後的這份“判決書”,勾勒出合眾人壽籌建如此順利的更多細節。“判決書”顯示,2005年至2007年,餘信國在擔任武漢市政府副秘書長兼市金融辦主任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金融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合眾人壽在武漢成立公司、高管享受税收優惠政策提供幫助。彼時,餘信國擔任武漢市政府副秘書長兼武漢市金融辦主任時,負責聯繫商務、財政、税務和金融等工作。
“判決書”顯示,戴皓在證言中稱,2005年初左右,其為合眾人壽籌建之事赴武漢,經人介紹認識了餘信國,彼時餘信國介紹其妻聶某到合眾人壽工作。餘信國則為合眾人壽高管理的個人所得税返還政策和公司選址(彼時總部租用了江漢區政府辦公樓)等事項提供了幫助。聶某亦在證言中確認,合眾人壽籌建時需要辦理各種手續,申請了相關優惠政策,餘信國聯繫相關部門助其落實了這些手續。
餘信國則供認,2005年上半年,其以武漢市政府副秘書長兼金融辦主任的身份,召集武漢市、江漢區兩級財、税部門,協調合眾人壽高管享受税收優惠政策之事,最終形成落實意見,報請相關市領導同意後,形成會議紀要。
戴皓在證言中續稱,合眾人壽開業一年多之後的2006年下半年,其在武漢一家酒店請餘信國吃飯,對其當初的支持表示感謝,而謝意則將通過其妻聶某表達。隨後,聶某被叫到戴皓的辦公室,收到其一個裝有10萬元現金的袋子。當晚,聶某將此事告訴了餘信國。
“判決書”顯示,該筆款項於2005年11月21日從合眾人壽支取,聶某收到後存入其工商銀行的銀行卡中。
《財經》記者就戴皓涉及行賄案一事向合眾人壽品牌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問詢,截至發稿時為止,對方未有回應。
扶持政策蔭澤
為了發展當地經濟發展、促進招商引資,諸多省、市、區政府出台實施了一系列區域性税收優惠政策。其中,針對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個税獎勵減免政策,一般分為直接吸引人才的政策以及為接納相關人才的企業提供優惠政策兩大類。比如,一些地方的税優政策以企業的年納税額為標準,對該企業的高管按照本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1∶1比例予以獎勵。有的則是按一定比例返還企業的營業税及附加、或返還企業所得税地方留成。
以2010年4月湖北省政府發佈的《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金融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為例,該文件提出,金融機構為引進高級管理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等費用,可據實在計算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對引進金融管理人才的配偶就業、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優惠和便利。
高速發展的保險業,一直吸引着各路資本紛至沓來,地方政府亦將在當地設立保險法人機構作為打造當地金融板塊的重要內容。先後有兩任保監會高層在公開場合表示,每到各地調研或拜訪時,總會被當地政府官員極力遊説批覆法人保險機構牌照。
隨着法人保險機構在全國逐漸落地開花,又隨之出現了一種所謂的雙總部現象:即註冊地仍位於當地,而將總部悉數或重要核心部門遷至北京。有多位保險業人士曾對《財經》記者表示,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為享受當地的税優和扶持等政策,一方面在北京方便聯絡監管層,降低往返兩地的溝通成本。
以合眾人壽為例,其在成立之初,便獲特批將IT、精算、團險和銀行保險等重要部門設在北京。其後,其他部門亦陸續北上。
而因其註冊地仍位於武漢,合眾人壽仍得享當地的扶持政策。比如,2009年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發佈的《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金融創新支持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的意見》顯示,將推動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大力支持包括合眾人壽等在內的法人金融機構,通過優化股權結構,壯大資本實力,拓展業務領域,擴大經營規模,整合優勢資源,改善盈利模式。
再比如,2010年11月和12月,合眾人壽在武漢以6.2億元購入佔地面積合計約800畝的三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建設其養老社區項目。不過,《財經》記者查閲2010年武漢市土地市場的相關交易資料顯示,合眾人壽的養老社區並非作為商業用地,而是作為居住用地購得。
在激活市場和吸引資本之時,諸多地方政府實施的税優政策也出現了一些負面效應。國家財政部官網上的一篇調研報告指出,一些地方政府以“人才專項獎勵”等方式,將個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返還給企業高管,直接撥付至個人賬户。有的則把返還的個税作為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列賬。
據瞭解,我國的《個人所得税法》規定,地方政府並沒有減免個税的權限。早在2000年,國務院曾出台《國務院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徵後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先徵後返或其他減免税手段吸引投資,更不得以各種方式變通税法和税收政策。
上述調研報告指出,這些不規範的地方税優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税收窪地”,造成一定的税收流失,嚴重影響了國家税制規範和市場公平競爭。亦有業內人士指出,金融高管原本就屬於高收入人羣,對其進行個税減免,不利於發揮税收作為調節收入差距槓桿的作用。
拔出蘿蔔帶出泥
一樁10年的行賄舊事,緣何此時現於天日?
2014年以來,中央的反腐節奏加快,湖北則成為反腐重災區,僅上半年經中紀委查處的湖北省領導幹部達24人,位居全國省份之首。
湖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顯示,2014年4月,時任武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中小企業發展局)黨組書記、主任的餘信國因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有報道稱,餘信國被查與2013年落馬的原湖北省副省長郭有明存在利益關聯,並受其提拔。
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湖北省紀委第六紀檢監察室組成調查組對餘信國有關違紀問題開展了初步核實,隨後對其違紀問題立案並採取“兩規”措施調查。在調查過程中,餘信國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涉嫌犯罪問題,其中就包括收受戴皓所送的10萬元。
2014年5月30日,武漢市紀委將餘信國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市檢察院。6月3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將餘信國涉嫌犯罪線索交由武漢市檢察院辦理,武漢市檢察院隨後對餘信國以涉嫌翫忽職守、受賄立案偵查。餘信國對收受戴皓等人賄賂的47.6萬元的事實供認不諱。7月2日餘信國被刑事拘留,12天后被捕。
當年10月,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對餘信國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因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的違法行為,對餘信國予以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
判決書顯示,因犯受賄罪,餘信國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贓款47.6萬元則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其中包括戴皓當初行賄的10萬元。對於作為行賄人的戴皓是否處以刑罰,判決書未有相關顯示。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學者、重慶合煌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霞向《財經》記者表示,根據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行賄罪的起判標準是1萬元。
對犯行賄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45款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不過,一位熟悉法律領域的專業人士表示,一般在實踐中,對於行賄者的處理比較寬容,戴皓可能未必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劉霞亦表示,行賄罪在犯罪情節輕微、有重大立功表現等其他情節等,可能會減輕或免除處罰。
合眾人壽官網顯示,戴皓最近一次公開露面是今年5月16日,出席由中發金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的吉林億聯銀行的開業儀式並致辭。據瞭解,戴皓持有中發金控87.50%的股份。
《財經》記者就戴皓涉及行賄案一事向合眾人壽品牌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問詢,求證其是否因涉該案受到相關的法律措施或已予免責,截至發稿時為止,對方未有回應。
如今,合眾人壽已走過12年的發展歷程。2012年,合眾確立了集團化發展的戰略,相繼成立資管公司、盛世合眾保險銷售有限公司、財險公司等。2016年11月,獲批籌建合眾基金管理公司。此外,旗下還設有合眾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和合眾健康產業(武漢)投資有限公司等10家非保險類子公司。
除了打造集團化版圖,據多位業內知情人士透露,合眾人壽亦已擬定了上市計劃。早在2010年,合眾人壽曾傳出2015年是其上市時間點。2015年底,市場傳出其將拿出10—20%股份引入戰略投資者,此舉被視為鋪路上市。
去年“兩會”期間,戴皓對媒體承認,合眾人壽正在進行最後一輪引入戰略投資者工作,並在研究員工持股計劃,上市規劃將在2018年或2019年。
一路疾行之時,合眾人壽亦因業務和投資風格激進,被監管層點名或下發監管措施。2013年3月和11月,其因償付能力不足一年兩度收到保監會監管函,第二筆監管措施直至2016年5月才予解除。
2014年9月,保監會在《關於保險公司投資信託產品風險有關情況的通報》中指出,合眾人壽的投資方面亦存多個風險點,比如,房地產和基礎設施等不動產領域的投資佔其信託投資的比例高達90%以上,關聯交易金額佔其信託投資比例高達64%,通過投資信託產品為融資人借款用於其房地產投資等。
亦是在2014年,合眾資管公司還遭遇一樁銀行“內鬼”案,引發市場關注:江蘇銀行委託其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一筆3億元一年定期存款,被張承康等人以偽造和變造金融票證的方式非法轉走。合眾人壽2016年年報稱,截至 2017年4月,該案件仍在審理之中。
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今年二季末,合眾人壽原保險保費收入18.59億元,保户投資款新增交費2.80億元。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136.20%和199.18%,環比下降4.88個百分點和12.96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