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小錯變大錯?"約談"領導幹部有這些講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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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小錯變大錯?"約談"領導幹部有這些講究

  2016年12月9日,重慶永川,紀委負責人約談鐵山村黨總支書記劉凌松。

  中部省份一名紀委官員介紹,一場完整的約談主要有三個步驟,首先約談方發問或提出批評,隨後約談對象進行説明或解釋,最後約談方再提出一些具體要求。一般情況下,約談對象在最後還會做一個表態。

  約談領導幹部,一般也都會提前通知時間、地點和約談緣由。在王岐山約談劉建華的前兩天,劉建華收到通知,得知約談她的是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地點在中南海,時間是上午9點。

  “過去,出於官本位思想,如果一個地方的領導被公開約談,會被認為是一件非常丟人的事情。”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看來,地方領導被相關部門約談的頻率在近年大幅增加,和中央強調全面從嚴治黨和落實“兩個責任”的要求不無關係。

  在2017年8月29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劉永富在作國務院關於脱貧攻堅工作情況的報告時披露了一個重要信息:“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對(扶貧工作)綜合評價較差且發現突出問題的4省,約談黨政主要負責同志。”

  對於中國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來説,約談二字並不陌生,然而對於一個省份的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卻較為罕見。事實上,黨的十八大以來,隨着正風反腐、從嚴治黨不斷深入,約談已經逐漸成為各級黨政機構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重要方法。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眼中,約談是一種柔性的監督,“雖然沒有強制性的約束,但約談地方黨政主官,可以給地方領導施加壓力和造成威懾,有利於提高地方在解決或推動某個工作上的執行力”。

  約談是頗具中國特色的一項制度。約談並非普通的談話聊天,有着清晰明確的程序設計,無論是約談的時間、地點和人物,也都有很多講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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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高級別的約談”

  約談並不是個新鮮事物,在公開報道中,地方黨政領導被國家部委成規模約談的記錄較早可追溯到2007年。在時任國土部部長徐紹史的主導下,國家土地督察局把“違法佔用耕地面積比例較高,在全國排前幾名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請到北京來”。

  2008年,國土資源部聯合兩部委出台了《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土地違法問題直接影響地方官員的任免。自此,國土系統約談地方黨政領導的情況變得愈加頻繁。

  2009年初,徐紹史代表國土資源部約談了9個城市的市長。2010年12月,徐紹史又親自約談了12地市州的黨委書記,要求每個書記在約談過程中要做8分鐘的情況彙報和自我批評。

  “是為了督促各地儘快整改查處違法用地,也是在警示其他違法用地嚴重地區,不要出現大批幹部倒在問責紅線上,是對幹部的愛護。”徐紹史將約談定位為“督促”和“警示”,他在2011年曾對媒體表示,約談制度“面對面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商議整改查處工作,是國土資源部依法行政、履職所在,也是國土資源監管方式的一種探索和創新”。

  近年來,約談越來越頻繁地在紀檢監察系統、環境保護和扶貧開發等領域廣泛應用。

  紀檢監察系統內的約談,肇始於“一次高級別的約談”。據中紀委監察部網站透露,2013年4月22日,中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劉建華去到中南海,接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王岐山的“親自約談”。王岐山對她説:“我今天找你來,就是想了解一下中央八項規定的落實情況。你就説説財政部本身落實八項規定的情況,還存在哪些問題。”

  隨後的5天,中央紀委監察部的領導班子成員,分別約談了53位派駐到中央和國家機關的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

  此後,多個省紀委相繼出台對領導幹部進行約談的辦法。在湖北省紀委印發的文件中,“約談”被定義為紀檢監察機關針對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羣眾反映的問題,採取正式談話的方式予以調查核實或者進行警示提醒並督促糾正的一種監督措施。

  在上述文件中,湖北省紀委按照約談的內容將約談領導幹部分為工作約談、信訪約談和廉政約談三種方式,分別在發現相關幹部存在苗頭性問題、違紀問題線索和不履行相關責任的情況下開展。

  《中國紀檢監察報》則將“約談”明確定義為“一種新的監督方式”。該報在刊發的文章中寫道,約談是中央紀委創新的一種監督方式,“省紀委書記可直接約談市委書記”這種做法,在很多地方已經得到有效運用。不僅各級紀委,各級黨委也借鑑了這種方式,頻繁地運用約談推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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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芒在背,如坐針氈”

  近年來,在環保領域約談黨政官員也越來越常見了。2014年5月,環保部制定印發了《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文件中對約談的定義是,環境保護部約見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種行政措施。

  環保系統影響較大的一次約談發生在2016年。此次約談的背景是,這是中國首次啓動環保督察試點工作,河北成為首個被環保督察的省份。2016年1月4日,中央環保督察組進駐河北的當天,便約談了河北省委書記趙克志和時任省長張慶偉。

  代表中央環保督察組進行約談的是督察組組長周建和副組長翟青,他們分別是環保部原副部長和現任副部長。約談次日,媒體便公佈了督察組約談趙克志和張慶偉的現場畫面:寬達2米的長桌被裹上一層綠布,一邊坐着周建和翟青,另一邊先後坐了趙克志和張慶偉,周建和翟青的身後有一位負責記錄的工作人員。長桌上,三人面前分別擺有一個白色瓷杯和紙筆文件。

  “和省級領導談話在環保督察實踐中確實是首次”,環保部環保督察辦公室主任劉長根後來在接受新華網採訪時透露,此次約談經過了非常規範的程序設計,談話的方式、內容、時間安排都提前進行了明確規定。

  為什麼要約談省級領導,劉長根回應稱主要出於兩方面考慮:一是從談話中瞭解省級領導對當地環境問題的看法,掌握地方環保狀況;二是宣傳環保工作,通過約談對省級領導產生影響和觸動,促進其重視和推動環保工作。

  至於具體約談了哪些問題,劉長根稱,約談省級領導的每個問題針對性都很強。“你認為你省突出的環境問題主要有哪些?”“你認為你們哪個地方的環境問題最突出,責任沒有到位?”這些問題在約談中被頻繁提出。

  雖然省級領導被約談的場景並不多見,但是相關部門約談地市書記和政府首長的情況早已屢見不鮮。

  2017年1月19日,山西臨汾市長劉予強等一行人赴京接受環保部約談,促使此次約談的直接原因是,2016年入冬後臨汾市二氧化硫濃度持續嚴重超標導致大氣污染。

  劉長根受環保部委託對劉予強進行約談。“工作沒做好,給環保部添亂,給我們山西抹了黑,我感到非常自責、非常內疚。”據媒體報道,談及被約談的感受,劉予強説,“心情沉重,如芒在背,如坐針氈。”

  “如芒在背,如坐針氈”,不僅僅是劉予強一個人的感受。2017年8月7日上午,坐在環保部4樓中廳裏,邯鄲市長王立彤使用了同樣的8個字形容他當時的心情。彼時,因邯鄲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上整改不力,王立彤剛剛接受完來自環保部的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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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談的講究

  由於“約談”越來越頻繁地在黨政機構中應用,約談也逐漸向制度化趨勢邁進。

  中部省份一名紀委官員向南方週末記者介紹,一場完整的約談主要有三個步驟,首先約談方發問或提出批評,隨後約談對象進行説明或解釋,最後約談方再提出一些具體要求。一般情況下,約談對象在最後還會做一個表態。

  約談領導幹部時也有一些具體“講究”。上述紀委官員向南方週末記者透露,在其日常操作中,各級黨委、紀委的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對下級領導幹部進行約談。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主要對領導班子成員和下一級黨委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各級紀委主要負責人主要對領導班子成員,下一級黨委、紀委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重慶市紀委則要求,約談黨政主要負責人、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談話人;約談其餘人員由紀檢監察機關分管領導或委託相關人員擔任談話人。

  約談領導幹部,一般也都會提前通知時間、地點和約談緣由。在王岐山約談劉建華的前兩天,劉建華收到通知,得知約談她的是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地點在中南海,時間是上午9點。

  《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專門規定,約談需要由主持約談部門起草約談通知,告知被約談方約談事由、程序、時間、地點、參加人等事項。約談通知以環保部辦公廳函形式印發,必須在約談前7個工作日送達到約談對象。

  湖北省制定的扶貧開發工作約談辦法則要求約談方提前5個工作日下達約談通知,告知約談時間、地點、內容和約談人等情況。約談對象須在收到通知後的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約談事項。

  至於領導幹部被約談的具體內容是否公開,在不同的場合有不同的要求。環保部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談應對外公佈相關信息並可視情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而在紀檢監察系統,則往往要求約談人及對象對約談內容進行嚴格保密。

  2016年中央環保督察組進駐江蘇進行督察時,泰州市經信委副主任林楊透露出更多被約談的細節。在約談開始前,林楊被要求準備好身份證、填好部門和分工,同時也被告知所擁有的權利和詢問是否要求迴避。長達6個小時約談結束後,林楊被要求檢查筆錄,簽下名字,按下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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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談結束後怎麼辦?

  此次因扶貧不力,4個省黨政負責人被約談一事,雖然近期才被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劉永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首次披露,但是中辦、國辦早已對各省黨政領導幹部有過提醒。

  在2016年2月印發的《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上明確寫着,“對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問題的,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省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上述文件中的第七條,列舉了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違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規定、違反貧困縣約束規定、發生禁止作為事項等六種情況。

  在地方,也有一些省份對扶貧開發工作約談進行了制度性規範。在湖北省出台的相關文件中,將“約談”定義為,省扶貧辦為督促市、縣落實扶貧開發重要工作部署、履行工作職責、糾正存在問題,由省扶貧辦領導作為約談人,與約談對象即市、縣領導和扶貧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見談話。

  然而,也並非所有的約談都十分見效。據人民日報2016年7月報道,一些地方約談幹部時只是“裝裝樣子”“走走過場”。有的以聽取彙報的方式代替約談,內容宏觀空洞、籠統模糊;有的在約談中提出的要求指向不明,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強;也有的則“過過嘴癮”“一談了之”,談完之後便沒了下文。

  事實上,要想讓約談行之有效,必須要有“後續反饋”。在一場約談結束後,約談方多會提出相應的整改期限和要求。環保部在約談地級市市長之後,往往要求在20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方案,並抄報對應的省政府。

  湖北省紀委的相關規定則要求,約談結束後,約談對象應當就約談的問題形成書面材料,並在15個工作日內報送給實施約談的紀檢監察機關。此外,還要求被約談的領導幹部就約談情況在自己單位的黨組織民主生活會上進行報告。

  約談之後的整改情況,約談機關也會進行相應監督。重慶市紀委要求,約談機關要加強跟蹤,及時督促有關問題整改落實到位,對整改不力或不及時整改的進行通報,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調查。

  “過去,出於官本位思想,如果一個地方的領導被公開約談,會被認為是一件非常丟人的事情。”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看來,地方領導被相關部門約談的頻率在近年大幅增加,和中央強調全面從嚴治黨和落實“兩個責任”的要求不無關係。

  為了讓約談不流於形式,許多地方進行了一些探索。據人民日報報道,陝西商南縣推行約談工作機制,採取“程序不‘嚴’不過”“整改不‘力’不過”等“四不過”方法,確保約談取得實效;而貴州黔南將約談細分為預防性約談、詢問警示約談、糾錯誡勉約談和問責處分約談,讓約談更具針對性。

  一位在紀檢系統工作多年的官員向南方週末記者介紹,在紀檢領域,和約談形式類似的監督方式還有談話函詢與誡勉談話,談話函詢是紀委處理問題線索的四個步驟之一,而誡勉談話屬於一種處罰措施,誡勉談話受限期一般是半年,半年內不得提拔、提幹、評優、評先等。約談的特點在於抓早抓小,防止小錯誤變成大錯誤。

  上述官員稱,中紀委提出的四種形態要求黨內關係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這裏説的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其實就是約談,通過約談領導幹部,防止小錯誤變成大錯誤。約談在近年來的頻繁使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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