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親兒求贍養 受法律維護引爭議

拋棄親兒求贍養

男子楊先生三十年前離婚,兒子不滿2歲,撫養權被判歸女方,三十年來沒有盡到一點為人父親的責任,三十年後,楊先生要求兒子贍養自己,並把30年未見的兒子告上法庭。

近日,一老人將自己的兒子告上了法庭,原因竟是索要贍養費。據悉該男子三十年前離婚,兒子不滿2歲,撫養權被判歸女方,三十年來沒有盡到一點為人父親的責任,三十年後,楊先生要求兒子每月給付生活費、醫藥費800元,若自己生病,醫藥費由兒子承擔,並要求兒子在春節等傳統節日時探望自己。這看似荒唐的要求,居然得到了法律的維護。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因此,贍養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

據悉,該男子稱他於2010年分兩次給了前妻5.6萬元,作為兒子結婚等費用。而妻子則表示“當時根本沒要,是他自己扔下的。”而兒子李某表示,楊先生在自己一歲多時便與母親離異,從未對自己盡到撫養義務,也未承擔作為父親的責任,自己對父親沒有任何印象,故不同意對其進行贍養。

網友評論:

納蘭清蓮:養可以,這個父親犯遺棄罪,不作為遺棄罪,不給2歲孩子吃,孩子也會餓死,他為自己所犯罪服法後,在養也不遲。那麼有心機父親還算親情嗎,給5萬錢的時候這個男人早想好,在適當時候拿走這5萬元。

晨哥成長記:如果有一天,晨晨需要面對這個問題時,我想他也會同新聞裏的兒子一樣,堅決反對的。也許到了那一天,法律已經更改,那才是真正大快人心。

王小貓貓貓咪:要不要臉要不要臉,當初不養兒的時候法律怎麼沒跳出來説必須養。

下着雪的冬季:我們尊老愛幼,尊敬老人並不是尊敬他老!而是尊敬他的美德與功德!他給社會做了貢獻,有值得我們尊敬的成績!並不是尊敬他老!秦檜幾百歲快上千歲了,照樣被人罵!被人唾棄!現實中的缺德老混蛋,哪一個比秦檜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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