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只剩十幾萬 其他的財產部分被轉移
王寶強只剩十幾萬,其他的財產部分被轉移。8月16日一早,一律師持馬蓉的委託手續及訴狀等材料至北京朝陽法院,以王寶強構成名譽侵權為由申請立案。
對此,重案組37號先要告訴大家的是,是否侵犯名譽權,簡單來説要看三個要素:是否是虛構或者編造的事實;是否對他人公開傳播這些事實;是否對相對人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等一系列負面影響。
從8月14日凌晨,王寶強在微博發離婚聲明,宣佈與馬蓉解除婚姻關係;再到8月15日上午9時許,王寶強本人在律師陪同下來到北京朝陽法院,起訴其妻馬蓉要求離婚;直至8月16日馬蓉告王寶強名譽侵權。事態發展跌宕起伏一波三折,而重案組37號聯繫到多位知情人士,就整個事件大家關注的幾個問題,探聽到一些內幕消息。
據目擊者描述,8月15日上午,王寶強與律師到達朝陽法院立案時,為了不干擾正常的審判秩序,法院給王寶強開通了特殊通道,那麼在提交起訴狀的時候,法官就詢問,寶寶你財產到底總價是多少?
目擊者稱,王寶強當時只是對財產清單做了粗略統計,並沒有對每項財產進行標價,所以開始沒答上來,但是,沒有財產數額就沒辦法進行實際分割啊,所以,王寶強大概估算了一下説:“一個億”。
重案組37號先給大家普及一下知識:訴訟費是要按照財產的標的額來收取的,一般是原告墊付,官司最後誰輸了誰來支付這筆訴訟費。
王寶強1億財產的訴訟費大概是24萬餘元,需要當場交納。
現場於是有些尷尬:王寶強1億身家卻表示掏不出這麼多錢,於是向律師和隨行的律師助理求助,最終,到繳費窗口繳費的是個年輕的女孩子,銀行卡也不是王寶強名字,據瞭解,這名女孩是王寶強代理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工作人員。
繳費之後,王寶強從特殊通道準備離開朝陽法院,在大門口一個細節讓人唏噓,寶寶隨行的一名工作人員落淚了,隨即王寶強本人也紅了眼眶,站在法院門口掉下了眼淚,這時有路人經過試圖拍照但隨即被制止。
據重案組37號瞭解的情況,目前,王寶強不僅訴訟費沒有還上,還在四處借錢打官司,寶寶向好朋友陳思誠求助籌款也是屬實的,在這裏,重案組37號探員多説一句,大家小心,各種電信詐騙的騙子也藉機出沒以寶寶名義進行違法活動。
重案組37號梳理發現,從目前網上的聲音來看,多數人認為即使馬蓉婚內出軌,夫妻財產依舊平分。但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認為,從王寶強的起訴書來看“馬蓉更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破壞家庭傷害家人的行為”,若該情形屬實,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1條的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韓驍進一步説,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王寶強可據此主張馬蓉少分或不分財產,但應當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於一方有過錯或惡意轉移財產的情況,法官有可能在財產分割中傾向於無過錯方,多分得財產。至於多分得的比例則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通常多分得10%至20%均有可能。
今天重案組37號看到不少公號在八卦寶寶的代理人張起淮律師,並表示“這屆記者不行,請刑事律師打離婚官司明顯有內幕,怎麼不分析一下?”
確實如此,重案組探員可以告訴大家,張起淮律師是著名的航空法專家,也打過很多知名的刑事案件,其中李天一案件的二審就是他代理的,還有著名的伊春空難案等。
看看資料就知道,對金融犯罪洗錢案件這部分,張律師很專業的。
據接觸到案件的知情人士透露,王寶強前往自己開設銀行賬户的六家銀行查詢自己的財產,所有賬户的賬面餘額加在一起只剩下十幾萬,其他的財產部分被轉移。
該知情人士透露,王寶強的離婚案件內幕非常複雜,其中會涉及刑事問題。包括有初步的證據可以證明,有人在案件中侵佔財產。
把妻子出軌一事公之於眾是否涉嫌侵權,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也分成兩派,一派認為即使不侵犯名譽權也侵犯隱私權,另一派則認為名人寶寶自揭家底不算侵權。對此,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包華認為,該起案例值得探討的核心原因就是,公眾人物能否公開自揭並非公眾人物的直系親屬私事。
包華説,首先,王寶強作為公眾人物對名譽權的保障力度是偏低的,被出軌這樣的私事,王寶強無法用名譽權和隱私權對抗公眾和媒體,這是作為公眾人物的文體明星在法律上比較吃虧的地方,甚至包括官員、投資家都要面臨的問題。但是,王寶強在名譽權方面不佔優勢,那麼作為他親屬的馬蓉是否佔優勢,這則考驗了一審法院法官對這個事情的認知,這則判例將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包華進一步説,公眾人物將自己或直系親屬的私事也公之於眾,是否算侵權這涉及法律道德和倫理的問題,不是現行婚姻法能夠解決的問題。
此外,是否是虛構或者編造事實是侵犯名譽權的要素,那王寶強在離婚聲明裏説馬蓉出軌有證據嗎?
王寶強身邊的人告訴重案組37號,寶寶聲明裏所説的話是有根據的,侵犯名譽權可能是馬蓉女士的“破壞性起訴”。
據瞭解,王寶強開始發佈聲明前,其律師當時是不贊成的,但王寶強當時已經“出離憤怒”,於是,便在離婚聲明中順帶“爆料”了。
夫妻反目,互訴的不是衷腸,而是怨恨。那麼問題來了,王寶強的離婚案和馬蓉的名譽侵權,法院會合並審理嗎?
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凝認為,王寶強在凌晨發佈的離婚聲明中描述了幾個事實,包括馬蓉和經紀人出軌的情況,是否侵權則要看描述的這個事實是否存在真實性的問題。根據民事法律的誰主張誰舉證,既然王寶強説妻子有外遇,那麼這起名譽侵權官司中就要王寶強拿出有外遇的證據。
即使有外遇是否也構成侵權?劉凝介紹,這是指隱私權,如果是外人爆料馬蓉出軌則涉及侵犯隱私權,但是王寶強作為馬蓉的丈夫,本身出軌涉及他的利益,因此他爆料並不侵犯隱私權。
這邊離婚那邊侵權,兩個案子是否相互牽絆?劉凝介紹,這個案子並不複雜,人與人之間有不同的法律關係,是不是同一個當事人不重要,爭議的是是否是一個案由。王寶強起訴的是離婚案由,其夫人起訴侵權是另一個案由,首先不可能合併審理。其次,的確在法律實踐中,有一個案子的審理以另一個審理結果為前提,但是這兩起案子不存在這個問題,“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會正常按照法院排期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