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觀劇報告:交通違章“減分券”引爭議 律師:不能更改執法程序

由 廉擁軍 發佈於 綜合

  通過微信公眾號進行實時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查實後除獲得微信紅包獎勵外,視違法情形差異還能獲得交通違章“減分券”,在舉報人交通違法時可以抵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門推出的舉報違章獎勵“減分券”,引發爭議。

  多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根據現行法規,交通警察被賦予收集違法證據的權力,市民拍攝圖像,不能作為處理依據。車主交通違法,交警部門處罰,本身為固定的執法程序,作為執法機關不能隨意更改。此外,發放“減分券”對於名下並沒有駕照的舉報者,顯然不公平。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一名負責人就此表示,“減分券”面向主體是普通市民,營運車、大型客車、貨運車等車型不得使用,且只適用於6分及以下的輕微交通違章行為,其初衷則是形成“全民聯動”的交通違法舉報氛圍。

  浙江台州交警部門舉報交通違法宣傳圖片及舉報頁面,其獎勵舉報者“減分券”引發爭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微信截圖

  舉報交通違法 微信傳照片

  8月10日,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召開“全民違法舉報”網上新聞發佈會,在原有通過“台州交警”微信公號舉報的基礎上,新增了視頻舉報、電話舉報和現場受理舉報三種手段。台州市公安局交警局一名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鼓勵市民對日常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在線舉報。

  昨日,新京報記者點擊“台州交警”微信“全民違法舉報”欄目,即可進入“違法舉報”界面。舉報者需填寫舉報車牌號碼、違法行為、車輛類型、違法時間和地點等信息,並配發現場照片。

  台州一名交警告訴新京報記者,按照規定,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必須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之時拍攝,並即時上傳。違法證據圖像至少需要兩張,至多三張,要求是合法獲取的原始資料,不能進行編輯或改動。此外,舉報者在拍攝過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規,不能影響被拍攝者的正常交通活動。

  “台州交警”微信稱,舉報者“不得假借舉報之名進行報復、敲詐舉報人”,如影響交通管理部門執法,將追究法律責任。對多人舉報的同一違法行為,只獎勵第一舉報人,不實施重複獎勵。除此之外,公安交管部門將“對舉報人身份信息嚴格保密”。

  記者從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獲悉,8月3日上線舉報功能至8月9日一週內,警方共收到市民舉報379起,交警部門審核通過82起。

  舉報可獲獎勵金和“減分券”

  與在線舉報相隨,台州交警推出了獎勵手段: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經過查實後,舉報者可按次獲得獎勵金和”減分券“。

  根據規定,機動車違法停放,每起獎勵10元和1分減分券;舉報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逆向行駛、違反禁止標線等,每起獎勵50元和2分減分券;舉報工程運輸車、重中型貨車闖紅燈或超欄板運輸;公路客運車輛超員;故意遮擋、污損號牌、偽造、變造號牌、套用其他機動車號牌;無證駕駛、酒後駕駛、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等嚴重違法行為,每起獎勵500元和3分的減分券;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每起獎勵1000元至20000元和4-12分的減分券。

  新京報記者從台州市交警部門瞭解到,為配合這一新政,台州各地將成立辦案專業隊,對市民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在二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舉報成功的,交警部門將以微信紅包等形式予以獎勵,並於每月月底前,將上月的獎金髮放給舉報人。

  至於駕照“減分券”,則直接獎勵至舉報人的駕駛證名下。“減分券”可以在1個記分週期,即1年內使用,過期則將清零。不過“減分券”只限“台州交警”微信公眾號的違法處理平台上使用,浙江省的高速違法行為、現場查處的交通違法行為以及已被處罰的交通違法記分,不在減分之列。

  ■ 追問

  “減分券”會助長交通違法行為?

  警方稱目前最高送出3分“減分券”,獎勵起互相制約作用

  舉報他人獲得“減分券”,自身交通違法時可以抵扣。一種聲音認為,台州交警此番新政,固然起到了市民互相監督的作用,但從客觀上來説,也將導致部分獲得“減分券”的市民,在交通違法時有恃無恐。

  對此,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一名負責人強調,“減分券”僅供處理登記在駕駛人名下的台州牌照車輛,且只限駕駛人本人處理。營運車、大型客車、貨運車,均不在適用範圍內。此外,駕駛證臨近清分五日內,也不能處理。

  在使用範圍上,上述工作人員強調,“減分券”只能處理6分(含6分)以下的交通違法,屬於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以往是扣分罰款,然後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現在這一減分券,實際上起到了交通安全教育的作用。”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上述負責人提供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台州轄區共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2664起,其中死亡事故313起,死亡人數322人,受傷2899人。“推行在線舉報和獎勵,是為了激發市民參與交通安全宣傳的積極性。”其表示,目前交警部門發放的“減分券”中,最高為3分,從實施效果看,並未出現部分網友擔心的“助長交通違法”情形,“你在舉報別人的時候,別人也在關注你,這是一種互相制約的關係。”

  鼓勵舉報發放“減分券”合適嗎?

  有律師認為“鼓勵舉報”初衷並無不妥,“減分券”需探討

  多位律師和行政專家向新京報記者表示,調查取證是公安機關的行政權力,是行政處罰權的一部分,不可委託個人行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着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對交通違法取證應“着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認為,上述規定意味着只有交警依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依據。

  王常清表示,“鼓勵舉報”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其初衷並無不妥,但是否需要設立獎金和“減分券”,則值得進一步探討。其提出,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舉報者故意誘使司機違法,從而進行拍攝並獲取獎勵,出現“釣魚舉報”。

  “市民拍攝交通違法行為,實際是用一個違法行為,去舉報另一個違法行為。”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優銀表示,鼓勵市民採取類似“偷拍”形式舉報,違反了行政執法“依法公開”的原則。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表示,公安機關對交通違法者進行處理,是固定的執法程序。作為執法機關,交警在執法過程中不能隨意更改程序,也不能對法規進行曲解。“即便是作為交通安全宣傳,也是應當有所規範,畢竟執法不能打折。”

  汪玉凱告訴新京報記者,發放“減分券”固然能體現“柔性執法”,但也有可能損害執法機關的公信力,“對於交警部門的執法形象,也未見得是正面作用。”

  ■ 鏈接

  廣州交警2004年“隨手拍”活動被判敗訴

  2003年,廣州警方曾經開展過“隨手拍”活動。據央視報道,2004年3月,廣州交警根據羣眾拍攝的交通違章照片,認定某車主有違章行為,對其處以100元罰款。

  隨後車主以“行政違法行為證據須由執法機關獲取”為由上訴,同年12月,廣州市中院審理認為,調查取證是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能委託公民行使,終審裁定車主勝訴。最終,廣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隨手拍”。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