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要結婚,男方應向女方支付5萬元婚姻保證金;今後如男方先要求離婚,則無權要求女方返還該保證金;若女方要求離婚,應向男方支付10萬元……”這是一對戀人兩年多前為結婚而寫下的婚姻保證協議,不過,一紙協議終究沒能把這段婚姻維繫長久,結婚不到兩年兩人就分道揚鑣了。
女子婚前索要保證金 離婚後保證金究竟怎麼算?
這個婚姻保證協議是否有效?5萬元保證金該不該返還給男方?日前,彭水縣法院給出明確答案。
婚前協議誰離婚誰就要賠錢
家住彭水縣的小軍直到35歲都還沒娶妻,急壞了長輩。經親友介紹,2013年12月,他認識了比他年齡小一點的小美。
經過幾個月戀愛,急於結婚的小軍向小美求婚。小美經過考慮後也表露了自己的擔心,怕小軍今後變心拋棄她。小美向小軍提出,為了不讓小軍今後有變心離婚的念頭,同時也讓自己有一個保障,要求小軍向她支付5萬元婚姻保證金。小軍急於結婚,答應了小美的要求。
兩人還為此擬定了一個婚姻保證協議,內容為前文所述。之後,小軍向小美的銀行卡中轉賬5萬元。
有了這份保障後,2014年8月,兩人登記結婚。
分道揚鑣打官司索要保證金
結婚頭幾個月,雖然雙方生活中不時有一些小的不愉快,但總的來説還算和睦。
幾個月後,小軍和小美的感情就開始出現破裂,經常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爭吵不休。最終,小軍決定分道揚鑣。
今年3月,下定決心離婚的小軍向彭水縣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決自己與小美離婚,並要求小美返還當初給她的5萬元婚姻保證金。
法院開庭時,小美表示同意離婚,但由於是小軍先提出來要離婚,按照結婚時簽訂的婚姻保證協議,小軍無權要求自己返還婚姻保證金5萬元。
“當初是為了早日結婚,迫於無奈才給的這筆所謂的婚姻保證金。”小軍告訴法官,當初之所以簽下婚姻保證協議,確實有小美逼迫他籤協議的意思,也就是不籤協議不給錢就不結婚。之後雙方從沒提起過這份協議,協議具有人身依附關係,屬無效協議。
“我沒逼她。”小美反駁説,是小軍自願要給她這筆錢的,現在反悔是蠻不講理。
婚姻自由法院判返還保證金
承辦該案的彭水縣法院法官表示,原告小軍與被告小美的夫妻感情破裂,應當依法判決小軍與小美離婚。
法官稱,小軍與小美簽訂的婚姻保證金協議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雖然雙方是自願簽訂,誰也沒有強迫誰,但仍屬無效協議,因為婚姻不能被錢綁架。小美應向小軍全額返還婚姻保證金5萬元。
由於當事雙方都不願意和解,彭水縣法院近日作出判決,由小美返還這筆保證金給小軍。
法官律師説法
民事法律無分手費規定
戀愛時花前月下,結婚後交惡分手。這時,女方往往認為自己與男方戀愛結婚生子,把青春都獻給了男方和家庭,説離就離對自己當然很不公平,往往會向男方索要分手費,甚至讓男方簽下一紙字據,希望獲得補償。這些,受法律保護嗎?
該案承辦法官告訴重慶晚報記者,從他多年審理的案件來看,這類要求支付婚姻保證金的案例比較少見,在彭水縣比較常見的就是分手後要求返還彩禮錢的案例,這類錢物一般會判返還。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孫遠強律師認為,分手費是一個通俗的説法,並非法律概念。現階段,我國民事法律對分手費無明文規定,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來支持,往往只能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原則性規定來處理。
對於夫妻由於離婚而約定的分手費,法律一般支持;對於同居、戀愛終止而約定的分手費,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認為分手費的約定有悖法律,大多認為無效。
孫遠強説,雖然分手費無明文規定,但另一方自願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無論這筆自願支付的費用稱為分手費還是青春損失費,法律都不禁止。
分手費成立要完全出於男女雙方特別是給付分手費一方的內心自願,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恐嚇或脅迫等情形下作出的約定或承諾。如果另一方一哭二鬧三上吊外加恐嚇威脅,那這種分手費法律是不支持的。
如果已經自願支付了,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返還,除非有證據證明當初支付分手費時,受到了威脅、恐嚇或脅迫,不是出於自願。
另外,若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分手費,司法審判上是不支持的。比如,協議約定誰先提出分手誰就賠償,這個協議就不成立,因為干涉了婚姻自由。為分手費打下欠條,如果法院查清欠條實際產生過程,即雙方沒有實際借款事實發生,法院一般不會支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