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宋瓷遭損賠千元 網友:真傻有這樣玩的嗎?
雙魚瓷碗已經破損
一名收藏愛好者,通過順豐快遞,從四川南充發貨送到鄭州。貨是一件真正的南宋雙魚瓷碗,有上千年曆史,成交價雙方約定為12萬元。可是買主收貨時卻發現,原本完好的瓷碗已經破損,有個小缺口。
收藏愛好者認為很可能是快遞公司“暴力運輸”損傷了宋瓷,要求給一個合理的“説法”。而快遞公司稱因為沒有保價,按行業規定最高也只能賠償1000元。快遞損傷或丟失物品並不鮮見,這次卻弄破了一個寶貝兒疙瘩,責任到底咋個區分?
到20日,已有全國多家知名律師事務所表示,願意免費代理這起快遞行業的“宋瓷破損”案件。律師表示,《郵政法》有關保價賠償限額的規定只適用郵政企業,不適用順豐這樣的私營企業,對於其“保價聲明”是否適用或如何適用,法院有權依法作出調整。
男子快遞12萬元千年宋瓷遭損壞 快遞:只賠1000元
38元快遞空運雙魚瓷碗
34歲的成君先生是深圳一家國際教育集團的董事,又是一名收藏愛好者,因為業務發展,在南充已經呆了兩年多時間。1月16日,他在南充高坪城區的臨時住處給順豐快遞打電話,説要快遞一東西到河南鄭州。很快,高坪區通園路上的通園快遞服務點就來了一名姓孫的小夥子。
成先生向收貨員打開一個盒子,告訴對方這是一個南宋時期的雙魚瓷碗,非常珍貴,快遞過程千萬不能搞碎。這是成先生淘來的藏品,已經聯繫好了買家,是鄭州一名收藏好愛者,雙方約定的成交價12萬元。檢查後,收貨員將瓷碗及裝瓷碗的盒子一併取走。從成先生保存的照片來看,這就是一個碗,底部有兩條魚的圖案,色彩較淡。
這是一趟空運快遞,第二天下午3點左右,鄭州王先生收到快件,“是貨到付款,由收件人驗貨後給付快遞費”,當着快遞員的面拆開包裝,王先生卻發現雙魚瓷碗有一個小缺口,電話問成先生怎麼辦?成先生告訴對方暫不收貨,等待快遞公司處理意見,雙方暫緩交易。
隨後這隻瓷碗留在了順豐快遞,對方説3天內給出處理結果。成先生給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的對話錄音顯示,順豐快遞理賠中心已請文物專家對瓷器進行了鑑定,確定為南宋影青真品,因為成先生沒有保價,根據該公司相關規定,最高只能賠償1000元。“這完全是打發小孩兒,成交價12萬元的藏品,弄破了就只賠1000元!”雙方多次在電話中進行交涉,但雙方意見相距甚遠。
男子快遞12萬元千年宋瓷遭損壞 快遞:只賠1000元
多次快遞藏品沒有保價
“對方沒提醒,考慮到自己多次快遞藏品,就沒有進行保價,”成先生説,“收貨員走後,我又多次電話打給順豐快遞員,提醒他們一定要包裝好。”
成先生告訴記者,他曾十多次快遞藏品,最貴的一次快遞是價值20多萬元的藏品,也沒有保價。以前每次快遞時,一般都是成先生自己包裝好,“可是收貨員驗貨又在打開檢查,這次就喊快遞公司自己包裝,他們也有專門的填充物。”
從驗貨時的圖片來看,成先生指出問題結症“裝碗的盒子外面包得很結實,可盒內卻沒裝填充物。要是盒子內裝滿填充物,不至於瓷碗在盒子裏面晃動,長距離運輸也不會出現破損。”
“收貨員沒有主動提醒進行保價;快遞公司包裝出問題,加之運輸過程有暴力行為,”成先生認為,順豐快遞在此次宋瓷快遞中存在重大瑕疵,應承擔自己應負的責任。
21日下午,記者陪同成先生,來到高坪城區這家順豐服務點,姓孫那名收貨員剛好就在店裏,問他提沒提醒寄件人進行保價,“快遞單上都有提醒啊,不需要另外提醒!”而這名收貨員並不承認成先生説了所寄東西很珍貴。成先生現場表示,現在已不是他和收貨員之間的關係了,而是他和快遞公司的職責劃分。記者準備現場拍照成先生交涉情況,被工作人員強行阻止。
“從快遞件來看,他們貼了‘易碎品’三個字,可這並沒有阻止運輸過程中他們的暴力行為,要是他們不嚴重的甩、扔,這個瓷碗應該不會破。”
網友激辨責任咋個分?
順豐快遞接了成先生完好的千年宋瓷,收貨時卻破了,責任咋個劃分?此事引發網友激烈爭辨。
正方:快遞公司不能引用霸王條款
收貨員是專業人員,沒什麼不提醒客户進行保價?保單上的“提醒”事實上沒有起到提醒的作用,快遞公司不能以客户沒保價為自己開脱。
快遞公司該怎樣快遞易碎品,難道公司不會進行專門的培訓?像千年宋瓷這樣貴重的易碎品,從收貨到交貨,是不是該有一套特別的程序?
經常在快遞公司看到快遞員亂甩、亂扔,這下弄出大事了嘛!
反方:不保價快遞宋瓷是“碰瓷”
古董都敢郵寄?
咋想的,用快遞寄古玩,碰瓷呢。要是人寄比較貴重的東西,肯定會買保險。
寄前都拍了照片,怕是精心準備訛快遞公司吧!
估計多次快遞藏品,抱有僥倖心理吧。
對於網上各種評論,成先生表示自己心存坦蕩,“在收貨前由順豐快遞員當面驗貨,自己還專門拍照留存,已向買家表明,這隻千年宋瓷完好無損。真要是訛快遞公司,肯定我主動就會進行保價。再説,快遞過程的破損是新鮮的裂痕,我怎麼可能拿這麼貴重的東西來‘碰瓷’,市場上仿品多,要‘碰瓷’也不用真貨吧。”
律師:保價條款只適用郵政企業
“快遞公司對被快遞的物品有妥善保管的義務,無論是不是已經保價,快遞公司所承擔的責任都是一樣的。”律師表示,快遞公司在投遞過程中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對託寄物造成損壞,構成違約,理應為此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本案中快遞公司損壞託寄物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對寄件人造成實際損失的,損失賠償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律師認為,雖然我國《郵政法》對有關保價賠償限額問題作出了規定,但該條款的適用對象是郵政企業(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一般快遞公司作為私營企業並不能適用該條款。在《郵政法》第84條明確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顯然順豐作為民營企業,不適用該保價限額規定。快遞公司雖然在快遞單上聲明瞭保價條款,但由於其並非《郵政法》保價賠償限額條款的適用對象,且快遞公司的保價條款明顯是在減輕己方責任、加重寄件人的責任、排除寄件人的主要權利,屬於格式條款,法院有權依法作出調整。
是不是就應該像一些網友所説,成君應該自己保價。姚立成認為,保價是成先生自己的權利,不是義務,成先生有權選擇保價還是不保價。但是,保價服務只是快遞公司向貨主提供的一種服務承諾,將會在“聲明價值”的範圍內賠償貨主的貨物損失。但是,並不能因此解除快遞公司因在快遞過程的不當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